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1〕347号
被告人卢玉安,男,1994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31994xxxxxxxx,xx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惠东县xx街道xx村xx路xx组xx号。被告人卢玉安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7月10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巧思,女,1996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31996xxxxxxxx,xx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惠东县xx街道xx村委xx队xx号。被告人陈巧思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7月30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君幸,男,1996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31996xxxxxxxx,xx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惠东县xx街道xx村委xx村。被告人卢君幸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7月10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当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胜存,男,1997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31997xxxxxxxx,xx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惠东县xx街道xx村委xx队xx号。被告人吴胜存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7月10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当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家俊,男,1996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31996xxxxxxxx,xx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xx镇xx村委xx队xx号。被告人黄家俊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7月10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政宇,男,1995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31995xxxxxxxx,xx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xx镇xx村委xx队xx号。被告人黄政宇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7月10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苏怡,女,2003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32003xxxxxxxx,xx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xx镇xx村委xx村xx号。被告人李苏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7月10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永正,男,2002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32002xxxxxxxx,xx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xx镇xx村委xx村。被告人李永正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7月10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伟豪,男,1995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31995xxxxxxxx,xx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惠东县xx街道xx村委xx队xx号。被告人曾伟豪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7月10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家华,男,1994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31994xxxxxxxx,xx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惠东县xx街道xx村委xx村xx号。被告人曾家华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7月10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当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锦涛,男,2002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32002xxxxxxxx,xx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惠东县xx街道xx村委xx村。被告人王锦涛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7月10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惠敏,女,1998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31998xxxxxxxx,xx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连平县xx镇xx村xx号。被告人曾惠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7月10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玉红,女,1997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31997xxxxxxxx,xx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惠东县xx镇xx楼村委xx楼村xx号。被告人林玉红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7月30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家俊、黄政宇等13人涉嫌诈骗案,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6月以来,被告人卢玉安伙同陈巧思、卢君幸、吴胜存等人,被告人黄家俊伙同黄政宇、李苏怡、李永正等人,被告人曾伟豪伙同曾家华、王锦涛、曾惠敏、林玉红等人,分别组成团队,以虚构的女性身份通过微信以谈感情为幌子,欺骗男性被害人在往来、青拍等直播平台充值,骗取财物。过程如下:被告人在网络相亲平台和短视频平台购买大量男性客户信息资源并添加为微信好友,之后安排业务员按照制定好的话术冒充设定好的女性身份与对方聊天,第一天相互认识;第二天与客户建立男女朋友关系;第三天“女朋友”找到试用期的主播工作;第四天安排一名女主播出镜充当所有男性的“女朋友”进行首播,诱导客户在直播平台充值购买礼物送给“女朋友”,并将愿意充值的被害人全部交由组长跟进聊天,谎称工作转正后会与被害人见面交往;第五天将已经充值的被害人拉进所谓的微信家人群,骗取被害人信任,继续为“女朋友”充值刷礼物;第六天以赢得直播PK就会转正进而见面交往为诱饵,继续骗取被害人为“女朋友”在直播平台充值刷礼物。期间,女主播会配合业务员、组长分别给各被害人发微信语音、视频聊天。因被告人可以使用直播平台提供的虚拟账户,随意为被害人“女朋友”的PK 对手增加充值金额,所以被害人不论充值多少钱最终都会输掉比赛;“女朋友”最后便以输掉比赛、工作没有转正为借口,不再和被害人联系。直播平台抽取被害人充值金额15%左右的提成后,将剩余充值金额返还给各相应犯罪团伙。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1年6月中下旬以来,被告人卢玉安作为组长,伙同陈巧思等女主播,卢君幸、吴胜存等业务员,使用往来、青拍等直播平台,骗取包括被害人刘某甲11992元、付某某66382元、韩某某1528元、曾某乙11112元、何某某8744元、黄某某70361元在内的80名被害人共计247892元。其中,被告人陈巧思作为该组一名女主播,在往来、青拍直播平台骗取包括被害人付某某、韩某某、曾某乙、何某某、黄某某在内的50名被害人共计212454元;被告人卢君幸作为该组一名业务员,在往来直播平台骗取包括被害人付某某、韩某某、曾某乙在内的16名被害人共计84886元;被告人吴胜存作为该组一名业务员,在往来直播平台骗取包括被害人何某某在内的8名被害人共计12608元。
2021年6月中下旬以来,被告人黄家俊作为组长,伙同组长副手黄政宇、女主播李苏怡,以及李永正等多名业务员,使用往来直播平台,骗取包括被害人彭某某3856元、欧某某127061元在内的28名被害人共计172381元。其中,被告人李永正作为该组一名业务员,骗取包括被害人彭某某、欧某某在内的16名被害人共计156941元。
2021年6月中下旬以来,被告人曾伟豪作为管理者,伙同组长王锦涛,女主播曾惠敏,林玉红、曾家华等多名业务员,使用往来直播平台,骗取包括被害人王某甲46223元、王某乙10040元、刘某乙10784元在内的19名被害人共计95359元。其中,被告人林玉红作为该组一名业务员,骗取包括王某甲、王某乙在内的9名被害人共计80143元;被告人曾家华作为业务员,还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为犯罪活动租用房屋、办理网络宽带,并收取相应的好处费。
2021年7月7日,十三名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扣押清单、业务查询记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陈某某、曾某甲、柯某某、林某某、庞某某、满某某、张某某、李某甲、白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欧某某、王某乙、王某甲、曾某乙、韩某某、付某某、刘某甲、黄某某、何某某、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卢玉安、陈巧思、卢君幸、吴胜存、黄家俊、黄政宇、李苏怡、李永正、曾伟豪、曾家华、王锦涛、曾惠敏、林玉红的供述和辩解;
5.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玉安、陈巧思、卢君幸、吴胜存、黄家俊、黄政宇、李苏怡、李永正、曾家华、王锦涛、曾惠敏、林玉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玉安伙同陈巧思、卢君幸、吴胜存等人,被告人黄家俊伙同黄政宇、李苏怡、李永正等人,被告人曾伟豪伙同曾家华、王锦涛、曾惠敏、林玉红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卢玉安、陈巧思、卢君幸、黄家俊、黄政宇、李苏怡、李永正、曾伟豪、曾家华、王锦涛、曾惠敏、林玉红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吴胜存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玉安、陈巧思、卢君幸、吴胜存、黄家俊、黄政宇、李苏怡、李永正、曾伟豪、曾家华、王锦涛、曾惠敏、林玉红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巧思、卢君幸、吴胜存、黄政宇、李苏怡、李永正、曾家华、曾惠敏、林玉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卢玉安、陈巧思、卢君幸、吴胜存、黄家俊、黄政宇、李苏怡、李永正、曾家华、王锦涛、曾惠敏、林玉红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忠敏
2021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卢玉安、黄家俊、黄政宇、李苏怡、李永正、曾伟豪、王锦涛、曾惠敏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陈巧思、卢君幸、吴胜存、曾家华、林玉红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补充材料十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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