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303刑初36号
发布时间:2023-05-04 14:41:15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303刑初36号
我院立案审理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建敏犯集资诈骗罪一案,因本案涉及的被害人众多,现公告送达(2023)粤0303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建敏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5月16日起至2029年5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任建敏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577893.27元(具体详见退赔清单),被害人已获得的退赔部分予以抵扣。
三、公安机关冻结在案的2个账户内的款项,属于犯罪赃款,依法退赔本案的被害人(具体详见退赔清单)。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联系方式:庄助理,0755-25038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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