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市城关区岑刚、李清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2023.5.12……【资金清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岑刚、李清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已生效刑事判决书判决赃款应按比例发还各受害人。现本院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统计表为依据,向各受害人予以公告(公告期自2023年5月13日起至2023年5月17日止),告知各受害人本院将在公告期满后向各受害人按比例发还款项。
(兰州维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07月14日,注册地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街道段家滩路569-1号1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为岑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岑刚、监事:李清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赃款发还公告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2023-05-12 16:28 发表于甘肃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甘0102执1393号

岑刚、李清波案受害人马鹏、杨晓娟等共计74人: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岑刚、李清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已生效刑事判决书判决赃款应按比例发还各受害人。现本院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统计表为依据,向各受害人予以公告(公告期自2023年5月13日起至2023年5月17日止),告知各受害人本院将在公告期满后向各受害人按比例发还款项。

如有受害人未在公安机关移送的统计表范围内,请在公告期内及时向公安机关积极申报,如逾期未申报,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自行负担。联系人:王琼 0931-8503461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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