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罗庄公安 2023-05-26 17:03 发表于山东
通 告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办的刘希望等人非法集资案已审结,刘希望犯集资诈骗罪、洗钱罪被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百零五万元,判决已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应当依法追缴。警方正告在刘希望等人非法集资中获利的人员,一定要认清形势,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工作,主动退还非法获利,否则将依法追缴。
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格办案,最大限度维护集资参与人的合法利益,请相关参与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工作,不信谣、不传谣,通过合法途径,理性反映诉求。
主动退还及依法追缴的违法所得汇入统一指定的涉案资金账户:
账户名称: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
账号:1610021238000095850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
联系人:王警官、周警官
联系电话:0539-8345335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
2023年5月26日
附:
公 告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办的“2021.7.5”集资诈骗一案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巨大,现主要犯罪嫌疑人刘某望(男,39岁,罗庄区高都街道南茶棚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为确保案件依法办理、及时获取相关证据、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在刘某望处集资参与人立即携带本人身份证、资金交易明细(自行到银行调取)、收付款凭证等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相关凭证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登记。
公安机关提醒,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止,请在刘某望处参与集资,但未报案、登记的群众,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主动报案登记,提供上述材料,避免因不及时不如实报案登记而损害自身利益。同时请广大集资参与人不信谣不传谣、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和追赃挽损。对歪曲事实、散布谣言、煽动滋事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
2021年8月9日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