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保护:长垣日胜聚业非吸案件 2023.6.6……【资金清退】河南省长垣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日胜聚业非吸案件集资参与人进行债权确认登记。
➤登记时间2023年6月6日-2023年6月21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3:30-5:30)。
➤附:【法院判决书】靳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7.14)
➤附:【法院判决书】史来军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11.6)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份,被告人史来军以他人名义在长垣县申请成立河南日胜聚业投资有限公司长垣分公司,经营范围为对实业、项目、房地产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服务,2012年3月份,该分公司被注销。2011年9月份,史来军又以本人名义申请成立长垣县日胜聚业钢材经销处,经营范围为钢材、铁合金、炉料、五金、电料、百货销售,实际经营场所在长垣县宏力大道南段路西。2011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史来军与靳某(已判决)等人以经营钢材及钢材深加工为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先后以河南日胜聚业投资有限公司长垣分公司、长垣县日胜聚业钢材经销处名义,通过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息为诱饵,在长垣县区域内非法集资。经河南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被告人史来军与靳某自2011年6月份以来吸收资金4586万元(其中包含续合同金额746.5万元),涉案群众291人。已归还金额1613.509万元,支付利息分红款391.1302万元,支付提成款及工资38.2345万元,奖励客户经理26.84万元,借出款167.68万元,建设钢材大市场支出77.24433万元,投入河南日胜聚业投资有限公司长垣分公司48.7415万元,尚未兑付本金2225.991万元。被告人史来军集资后用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125.98583万元,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其余1476.12047万元无法说明去向。
➤被告人史来军的供述及辩解,证明史来军让朋友申某当法人于2011年在长垣县注册河南日胜聚业投资有限公司长垣分公司,同年史来军和妻子靳某在长垣县注册长垣县日胜聚业钢材经销处,史来军任法人代表,靳某是会计。分公司基本上没什么业务,有业务也是用长垣县日胜聚业钢材经销处的手续,办公地点都是在长垣县宏力大道蒲西农贸市场。采取业务员宣传、在公司LED灯上打广告等方法高息吸收存款。根据储户存款数额、期限的不同利息上下浮动。对河南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没有意见。
➤被告人靳燕的供述及辩解,证明靳燕和史某某系夫妻关系,与史某某于2011年在长垣县成立日胜聚业钢材经销处,办公地点在长垣县宏力大道蒲西农贸市场。公司成立前后,采取在社会上散发传单、在公司LED灯上打广告、让职工口头宣传高息吸收存款。根据储户存款期限的不同,利息上下浮动。存款时,与储户签订合资经营协议,公司无利息表,但是与客户口头约定利息。公司吸收的资金,由史某某掌管,用于支付利息、偿还本金、工人工资等,也有以公司名义借出去的、也有向其他地方投资的,具体情况史某某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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