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何廷荣诈骗罪案 2023.3.16……【检察院起诉书】本案由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廷荣诈骗罪,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2020年12月,被告人何廷荣与朋友沈某某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中青旅找工程做时,与被害人蒙某某相识并成为朋友。二人在交往期间,何廷荣以做工程需购买材料为由骗取被害人蒙某某钱财,共计15.136万元。
➤2022年1月,被害人杨某某在西昌市月亮湖公园附近使用“探探”网络平台搜索附近人联系到被告人何廷荣,并加为微信好友聊天并见面交往,何廷荣谎称自己是云南边防退伍军人、西昌华忠钱柜KTV股东,从事建筑工程业务,后二人确定恋爱关系。二人在交往期间,何廷荣以做工程需购买材料、请客吃饭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钱财,共计65.7517万元(不含退还给杨某某部分钱)。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刑诉〔2023〕75号 

被告人何廷荣,男性,1984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31984xxxxxxxx,xx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西昌市xx小区xx栋xx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2年10月9日被西昌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2年10月2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昌市检察院批准,于2022年11月19日被西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廷荣诈骗罪,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被告人何廷荣与朋友沈某某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中青旅找工程做时,与被害人蒙某某相识并成为朋友。二人在交往期间,何廷荣以做工程需购买材料为由骗取被害人蒙某某钱财,共计15.136万元。

1、2021年3 月29日, 何廷荣对蒙某某谎称 “采购473 立方C15混凝土”需要支付混凝土货款,蒙某某按何廷荣安排分别于2021年3月29日、4 月10日转款给雷某某10.136万元。雷某某收到该款后,按何廷荣的要求于2021年3月29日从微信转账偿还何廷荣债务2万元给徐某某。雷某某又于2021年4月1日至5月18日分别以微信转款、取现方式将钱交给何廷荣,后何廷荣将骗取赃款用于租车费用及个人消费。

2、何廷荣为了借钱给郑某某,便向蒙某某谎称西昌市航天学校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5万元入场费,要求将钱转至郑某某账户即可入场开工。2021年4月23日,蒙某某通过银行转款5万元给郑某某,后郑某某将5万元陆续通过微信转账还给何廷荣,何廷荣将骗取赃款用于个人消费。 

2022年1月,被害人杨某某在西昌市月亮湖公园附近使用“探探”网络平台搜索附近人联系到被告人何廷荣,并加为微信好友聊天并见面交往,何廷荣谎称自己是云南边防退伍军人、西昌华忠钱柜KTV股东,从事建筑工程业务,后二人确定恋爱关系。二人在交往期间,何廷荣以做工程需购买材料、请客吃饭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钱财,共计65.7517万元(不含退还给杨某某部分钱)。

1、被告人何廷荣对杨某某谎称德昌县林业局小区绿化工程需要支付树苗费、砂石款、工人工资后,杨某某于2022年1月29日,通过银行卡转账30万元至何廷荣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何廷荣骗取赃款后,于1月31日向杨某某微信转账退还1834元,剩余赃款全部用于租车费用、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

2、被告人何廷荣将黄远定“西香高速盖租—木里支路劳务合同”借出并出示给杨某某看,谎称该合同需要交纳5万元保证金,骗取杨某某信任后,杨某某于2022年3月6日,分三次微信转账4万元给何廷荣。何廷荣骗取赃款后,于3月7日、8日向杨某某微信转账退还30520元,剩余赃款用于租车费用、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

3、何廷荣对杨某某谎称自己在渝昆高铁嵩明段有项目,需要开税票、请指挥长吃饭、送礼。杨某某听信后,于2022年3月12日至4月6日,通过微信转账3.4万元。何廷荣将骗取赃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数日后,何廷荣又以“渝昆高铁嵩明项目部需要开税票”为由,继续欺骗杨某某,杨某某于2022年4月11日,转账8万元至何廷荣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何廷荣将骗取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

4、何廷荣向杨某某谎称宁南县修水沟需交审计费,期间还编造自己在宁南县出车祸。杨某某听信后,于2022年4月20日至6月28日,通过微信转账10.1万元。何廷荣于5月19日向杨某某微信转账退还520元,其余赃款用于租车费用、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

5、何廷荣向杨某某谎称四川省石棉县修建公路的工程项目洽谈成功,需要10万元保证金便可合作并许以杨某某厚利,杨某某听信后在网上借贷,于2022年7月1日,将贷款所得9.3万元通过手机银行转账至何廷荣邮政银行卡内,之后何廷荣于7月6日、7月8日向杨某某微信转账退还13000元。其余赃款用于租车费用、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

6、2022年7月16日至8月12日,何廷荣继续对杨某某谎称其“石棉县修公路需要生活费、挖掘机加油、请项目负责人吃饭”,杨某某听信后分别通过微信转账5万元给何廷荣,何廷荣骗取赃款后,于7月16日、8月9日,向杨某某微信转账退还4774元,其余赃款用于租车费用、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之后,何廷荣又以“请工厂相关人员吃饭”等理由骗取杨某某信任,杨某某于2022年8月16日至9月17日,分别通过微信转帐2.36万元。何廷荣于8月15日至9月23日期间,向杨某某微信转账退还13435元,其余赃款用于租车费用、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5、电子证据;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廷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廷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私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岳楠                                               
2023年3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何廷荣现羁押西昌市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1份、案卷材料8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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