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增太吉诈骗罪案 2023.3.10……【检察院起诉书】本案由西海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增太吉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1月,被告人增太吉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编造代还他人信用卡赚取手续费为由,向被害人胡某某承诺每还一万元能赚取200元手续费,胡某某在2020年9月至2022年2月期间,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向增太吉转款共计1584994元,增太吉欠他人款项由胡某某代还120000元(毛某某30000元、李某某20000元,杨某某10000元,朱某某60000元),共计1704994元,增太吉通过转账方式向胡某某退赔324994元,用现金方式给胡某某退赔14400元,共退赔339394元,尚有1365600元未退赔。诈骗所得金额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非代还信用卡进行赚钱。
➤2021年期间,被害人宋某某与被告人增太吉在一次饭局相识,增太吉向宋某某编造可以向其投资赚钱,具体投资内容为帮别人代还信用卡可以赚取手续费。增太吉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承诺每代还信用卡内1万元资金,每日有130元手续费,在高额手续费诱骗下,宋某某将钱转给增太吉,让其代还信用卡,宋某某于2021年4月开始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现金存入、他人帮忙转账、信用卡套现等方式陆续向增太吉的微信、支付宝、农业银行卡号62284819481xxxxxxxx、建设银行卡号62146744000xxxxxxxx进行转账,同时让被害人宋某某替其偿还其他债务,宋某某通过转账等方式给增太吉转账共计1259607元,2020年9月至2022年1月期间增太吉向宋某某退赔共计341491元,增太吉以现金方式给宋某某退赔36000元,故尚有882116元未退赔。被告人增太吉诈骗所得的赃款实际用于偿还李某某、赵某某、孟某某、李某某、余某某、旦某某、胡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康某某等人的债务及游戏充值,并非代还信用卡进行赚钱。

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晏检刑诉〔2023〕4号

被告人增太吉,曾用名:无,女,1980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2231980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工作单位海晏县xxxxxx,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住青海省海北州海晏县xx镇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2022年7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海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海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增太吉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3年2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被告人增太吉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编造代还他人信用卡赚取手续费为由,向被害人胡某某承诺每还一万元能赚取200元手续费,胡某某在2020年9月至2022年2月期间,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向增太吉转款共计1584994元,增太吉欠他人款项由胡某某代还120000元(毛某某30000元、李某某20000元,杨某某10000元,朱某某60000元),共计1704994元,增太吉通过转账方式向胡某某退赔324994元,用现金方式给胡某某退赔14400元,共退赔339394元,尚有1365600元未退赔。诈骗所得金额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非代还信用卡进行赚钱。

2、2020年1月,被告人增太吉因急需用钱还债,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编造代还信用卡赚取手续费为由,向马某某实施诈骗,马某某通过其丈夫张某某的银行账户于2020年1月19日和1月22日向增太吉提供的陈某某账户(卡号62170044000xxxxxxxx)内分别转账330000元和190000元,后在2020年3月,增太吉以同样理由,继续从马某某手中实施诈骗,马某某用个人银行账户及丈夫张某某银行账户向增太吉提供的陈某某账户在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转账1048300元,同时,增太吉将自己使用的旦某某、仁某某、赵某某等人的信用卡交给了马某某让其代还,马某某代还后通过微信向增太吉索要代还信用卡手续费,根据双方转账记录显示,2020年1月至2022年1月期间,增太吉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收到马某某及其丈夫转入的款项合计2356598元,增太吉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转账及使用陈某某的银行卡转账给马某某退赔共计2099969元,根据审计报告,双方资金往来汇总分析,被告人增太吉尚有256629元未退赔,诈骗所得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游戏充值,并非代还信用卡进行赚钱。

3、2021年期间,被害人宋某某与被告人增太吉在一次饭局相识,增太吉向宋某某编造可以向其投资赚钱,具体投资内容为帮别人代还信用卡可以赚取手续费。增太吉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承诺每代还信用卡内1万元资金,每日有130元手续费,在高额手续费诱骗下,宋某某将钱转给增太吉,让其代还信用卡,宋某某于2021年4月开始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现金存入、他人帮忙转账、信用卡套现等方式陆续向增太吉的微信、支付宝、农业银行卡号62284819481xxxxxxxx、建设银行卡号62146744000xxxxxxxx进行转账,同时让被害人宋某某替其偿还其他债务,宋某某通过转账等方式给增太吉转账共计1259607元,2020年9月至2022年1月期间增太吉向宋某某退赔共计341491元,增太吉以现金方式给宋某某退赔36000元,故尚有882116元未退赔。被告人增太吉诈骗所得的赃款实际用于偿还李某某、赵某某、孟某某、李某某、余某某、旦某某、胡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康某某等人的债务及游戏充值,并非代还信用卡进行赚钱。

4、被告人增太吉与被害人李某某系在其朋友张某某在西海镇经营的美容店相识,聊天过程中,增太吉向张某某吹嘘自己帮他人代还信用卡能赚取手续费,张某某听说后,因知道其朋友李某某在生意上赔了钱,故让李某某去找增太吉打听如何赚钱,李某某联系增太吉后,增太吉又编造帮他人代还信用卡能从中赚取手续费,每还1万元每天有33元手续费,10天一结账,骗取李某某信任后,被告人增太吉使用李某某的信用卡及李某某同事的信用卡套现、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实施诈骗,金额共计345000元,退赔70400元,截止本案立案侦查时尚有274600元未退赔,款项实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5、2020年被告人增太吉以帮他人代还信用卡、白领卡能赚取手续费为理由向康某某实施诈骗,康某某于2020年7月至2021年11月向增太吉本人银行、微信、支付宝共计转账1465714元,增太吉本人及由他人代增太吉退赔康某某的款项合计1428130元,尚有37584元未退赔;从康某某处诈骗所得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6、2021年2月,被告人增太吉经杨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才某某,被告人增太吉谎称自己投资海晏的饲料厂,并承诺额外支付18000元的利息,且向才某某写下158000元欠条,而拿到才某某的140000元后增太吉将其中50000元通过其妻子海某某账户直接转予康某某,所借钱款均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未投资饲料厂,且自己所编造的饲料厂并不存在,至今,尚未对才某某进行退赔,诈骗所得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外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增太吉所使用“苹果”牌手机一部;2.书证:立案决定书、房产证、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银行交易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余某某、毛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宋某某、马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增太吉的供述和辩解;6.电子数据:被害人提供的银行卡电子交易明细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增太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康某某、宋某某、胡某某、李某某、马某某、才让六人钱款共计2956529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款,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增太吉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基本能够如实供述,并进行部分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本案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蓉
2023年3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地为海晏县西海镇明珠小区1号楼4单元502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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