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郭靖楠、石勇、祁永磊等三人诈骗案 2022.12.27……【检察院起诉书】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靖楠、石勇、祁永磊等三人诈骗案,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2021年1月以来,于某某与贾晓田、赵睿(均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郭靖楠、石勇、祁永磊等人,在河北省张家口市新东亚财富中心(2021年4月搬迁至张家口市冠垣广场),以宏德泰盛(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8月更名为北京宏博优学教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抖音、快手、今日头条等网络途径发布各类办证广告,被害人通过网络途径留下个人信息后,由公司业务员与被害人取得联系,随后采用夸大各类证书作用、承诺被害人通过考试后公司会帮忙推荐公司做全职或兼职等取得被害人的信任,骗取被害人报考公司的相关培训业务,后为进一步推销课程,谎称全职或兼职企业需要其他证书、多证书可以多增加收入等进一步骗取被害人报考公司更多培训业务,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共计骗取被害人共2100多万元。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2〕1090号

被告人郭靖楠,男,1996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031996xxxxxxxx,xx族,初中文化,宏德泰盛(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二部三组组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xx镇xx村xx号。被告人郭靖楠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9月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2年10月1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勇,男,1986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41986xxxxxxxx,xx族,大专文化,宏德泰盛(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一部三组组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xx路xx号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号。被告人石勇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9月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2年10月1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祁永磊,男,1999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321999xxxxxxxx,xx族,大专文化,宏德泰盛(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三部二组组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xx镇xx村xx号。被告人祁永磊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9月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2年10月1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施明良,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靖楠、石勇、祁永磊等三人诈骗案,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以来,于某某与贾晓田、赵睿(均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郭靖楠、石勇、祁永磊等人,在河北省张家口市新东亚财富中心(2021年4月搬迁至张家口市冠垣广场),以宏德泰盛(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8月更名为北京宏博优学教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抖音、快手、今日头条等网络途径发布各类办证广告,被害人通过网络途径留下个人信息后,由公司业务员与被害人取得联系,随后采用夸大各类证书作用、承诺被害人通过考试后公司会帮忙推荐公司做全职或兼职等取得被害人的信任,骗取被害人报考公司的相关培训业务,后为进一步推销课程,谎称全职或兼职企业需要其他证书、多证书可以多增加收入等进一步骗取被害人报考公司更多培训业务,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共计骗取被害人共2100多万元。

其中被告人郭靖楠于2021年2月21日入职担任销售部业务员,2022年4月至今担任销售二部三组组长。经核实其担任业务员期间,累计骗取受害人共计人民币295554元(以下均指人民币);担任组长期间每月根据组内业绩获得对应提成,2022年4月至今销售二部三组累计骗取受害人共计1569360元。

被告人石勇于2021年4月1日入职担任销售部业务员,2022 年4月至今担任销售一部三组组长。经核实其担任业务员期间,累计骗取受害人共计741765.34元;担任组长期间每月根据组内业绩获得对应提成,2022年4月至今销售一部三组累计骗取受害人1020715.99元。

被告人祁永磊于 2021年4月1日入职担任销售部业务员,2022年6月至今担任销售三部二组组长。经核实其担任业务员期间,累计骗取受害人共计97610元;担任组长期间每月根据组内业绩获得对应提成,2022年6月至今销售三部二组累计骗取受害人2243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价值核算情况说明、业绩单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庞某某、伏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郭靖楠、石勇、祁永磊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

6.对崔某某、曹某某等公司人员手机的电子证据提取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靖楠、祁永磊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靖楠、石勇、祁永磊伙同他人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所办证件能够挂靠等事实,通过网络诈骗他人钱款,被告人郭靖楠、石勇诈骗钱款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祁永磊诈骗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犯罪集团。三名被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三名被告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靖楠、祁永磊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均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荻淳
2022年12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郭靖楠、石勇、祁永磊现均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0册;
3.量刑建议书8份。
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因疫情,起诉时律师还未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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