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市鲤城区陈小斌、刘传书、曾昭贵、陈振章、石早春、胡蝶、刘少元、张翠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2023.6.20……【资金清退】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石早春的银行存款10587元,提取扣押在案的拍卖款25200元,现共计执行到位款项35787元。
➤应按照本案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额的比例对35787元进行分配,本案各被害人的总经济损失额为8660462.19元+6038584.52元=14699046.71元,受偿比例是35787元÷14699046.71元≈0.243464%,执行到位的款项按上述比例发放。请相关被害人自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将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存折复印件(必须注明开户银行)等有效证件直接递交到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服务中心窗口或者将上述有效证件邮寄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本院将直接发放分配款至被害人指定的银行卡/存折。

关于领取陈小斌、刘传书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退赔款的公告
鲤城法院 2023-06-20 19:10 发表于福建

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被执行人陈小斌、刘传书、曾昭贵、陈振章、石早春、胡蝶、刘少元、张翠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石早春的银行存款10587元,提取扣押在案的拍卖款25200元,现共计执行到位款项35787元。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502刑初403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小斌、刘传书、曾昭贵、陈振章、石早春、胡蝶、刘少元、张翠女应按照退赔表一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8660462.19元;被执行人陈小斌、刘传书、曾昭贵、陈振章、石早春、胡蝶、刘少元按照退赔表二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6038584.52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的规定,应按照本案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额的比例对35787元进行分配,本案各被害人的总经济损失额为8660462.19元+6038584.52元=14699046.71元,受偿比例是35787元÷14699046.71元≈0.243464%,执行到位的款项按上述比例发放。请相关被害人自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将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存折复印件(必须注明开户银行)等有效证件直接递交到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服务中心窗口或者将上述有效证件邮寄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本院将直接发放分配款至被害人指定的银行卡/存折。具体要求如下:

1、邮寄地址:泉州市鲤城区浮桥街道新步社区新步路288号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杨鹏、张鹏锋收。

2、本人现场办理的需携带身份证、银行卡/存折(必须注明开户银行)等有效证件。

3、因本案涉及被害人众多,非邮寄材料办理领款手续的当事人,应当事先电话预约(电话:0595-22212380、0595-22213029)确定办理日期,再至本院办理分配款领款手续。

4、根据执行款项管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一律不当场发放款项,将直接发放分配款至被害人指定的银行卡/存折。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张翠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21)闽0502刑更7号

罪犯张翠女,女,1987年9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现住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0)闽0502刑初403号刑事判决书以张翠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6日裁定维持原判。裁判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征求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意见,该院于2021年9月17日复函建议对罪犯张翠女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张翠女于2021年7月7日在福建省尤溪县总医院生育一子,现处于哺乳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张翠女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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