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保护:上海炳恒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2023.6.26……【资金清退】投资受损人信息核对。请投资受损人如实、全面、及时核对并确认相关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受损金额。
➤在核对确认截止期限前尽快办理,过期线上不再受理。线上核对确认期限至2023年9月30日止。
➤上海炳恒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炳恒集团公司),原名上海炳恒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5月24日注册成立,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508号2202-K室,法定代表人苏国铭,股东分别为苏国美、苏国等人,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财务咨询等。后经共同商议,苏国美、苏国铭先后成立炳恒资产公司、炳恒电子商务公司等关联公司,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许可,通过在高档商务楼租赁办公场所、投放大型户外广告、赞助电视节目,以及苏国美本人接受电视台专访等各种方式,公开宣传炳恒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的品牌,扩大公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除了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理财产品,还通过大量招募业务员,许以高额的佣金和员工福利,要求业务员对外推销公司的理财产品,根据投资期限不同,向社会公众承诺6%-12.5%不等的固定年化收益率,以及到期还本付息的收益回报,吸引社会公众以存款方式进行投资。(以下简称“炳恒财富”案件)。
➤附:【法院判决书】被告人荆、黄、裔、缪、翟、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12.24)
➤附:【法院判决书】被告人江华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5.22)
➤被告人荆在担任炳恒金融公司理财一部业务员、团队主管、团队经理、区域经理期间,通过本人或者带领下属业务团队采取上述手法,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亿余元,获取佣金357万余元以及公司奖励轿车一辆;被告人黄在担任炳恒金融公司理财一部业务员、团队主管、团队经理、区域经理期间,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3亿余元,获取佣金265万余元以及公司奖励轿车一辆。被告人缪在担任炳恒金融公司理财一部业务员、团队主管、团队经理、区域经理期间,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5亿余元,获取佣金81万余元。被告人裔在担任炳恒金融公司理财一部业务员、团队主管、团队经理、区域经理期间,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亿余元,获取佣金123万余元以及公司奖励轿车一辆。被告人翟在担任炳恒金融公司理财二部团队主管、团队经理、区域经理期间,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6亿余元,获取佣金110万余元。被告人周在担任炳恒金融公司理财一部团队经理、区域经理期间,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亿余元,获取佣金99万余元以及公司奖励轿车一辆。
in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