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303刑初215号
发布时间:2023-06-21 09:42:28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303刑初215号
我院立案审理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因本案涉及的被害人众多,现公告送达(2023)粤0303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5月16日起至2025年11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江文在犯罪金额人民币58956300元的10%范围内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具体详见退赔清单),被告人江文向本院退赃的人民币6万元,作为执行对象。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联系方式:庄助理,0755-25038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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