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市新沂市曲莹莹、董赫敏、赵俊鸣涉嫌诈骗罪案 2022.12.31……【检察院起诉书】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莹莹、董赫敏、赵俊鸣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0月份,诈骗犯罪团伙为实施刷单返利诈骗在境内招募微信红包手、APP群托及群财务等人员,主要诈骗手段为将被害人拉入微信群,通过做任务即可领红包、福利等形式,诱导被害人下载APP并注册账号,再将被害人拉入APP内聊天群,由群内派单员按照组长(接待员)指令,在APP群内发布给明星微博点赞等任务,群托按照组长的指示在群内发布完成任务、收到工资、获得佣金等虚假信息及虚假的转账截图,营造群内成员积极做任务并获取返利的假象(炒群),群内财务人员根据组长的指示通过扫码付款的方式给完成任务的被害人发放小额任务奖励、佣金并发放当日群托工资,以诱骗被害人相信做任务确可赚取佣金,从而再由接待员、带单老师等人进一步诱导被害人做大额垫付任务,待被害人垫付转账大额现金后,再以“操作错误”、“任务未完成”等虚假理由,拒付本金和佣金,诈骗被害人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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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2〕496号 

被告人曲莹莹,女,1997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91997xxxxxxxx,xx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xx路xx园xx号楼xx单元xx室。被告人曲莹莹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6月29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赫敏,女,1990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01990xxxxxxxx,xx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涞源县xx小区xx楼xx单元xx室。被告人董赫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5月28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俊鸣,男,1991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41991xxxxxxxx,xx族,中专文化,住辽宁市凌海市xx街道xx家园xx号楼xx单元xx室。被告人赵俊鸣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5月31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莹莹、董赫敏、赵俊鸣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曲莹莹、董赫敏、赵俊鸣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曲莹莹、董赫敏、赵俊鸣,听取了被告人曲莹莹、董赫敏、赵俊鸣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曲莹莹、董赫敏、赵俊鸣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0月份,诈骗犯罪团伙为实施刷单返利诈骗在境内招募微信红包手、APP群托及群财务等人员,主要诈骗手段为将被害人拉入微信群,通过做任务即可领红包、福利等形式,诱导被害人下载APP并注册账号,再将被害人拉入APP内聊天群,由群内派单员按照组长(接待员)指令,在APP群内发布给明星微博点赞等任务,群托按照组长的指示在群内发布完成任务、收到工资、获得佣金等虚假信息及虚假的转账截图,营造群内成员积极做任务并获取返利的假象(炒群),群内财务人员根据组长的指示通过扫码付款的方式给完成任务的被害人发放小额任务奖励、佣金并发放当日群托工资,以诱骗被害人相信做任务确可赚取佣金,从而再由接待员、带单老师等人进一步诱导被害人做大额垫付任务,待被害人垫付转账大额现金后,再以“操作错误”、“任务未完成”等虚假理由,拒付本金和佣金,诈骗被害人钱款。

2021年11、12月份,被告人董赫敏、曲莹莹、赵俊鸣被他人介绍至上述犯罪团伙中担任群托。2022年4月15日、16日,被害人李某某被他人拉入“xx”抢红包,后被介绍下载APP,并被“接待员-小胖”拉入“xx”群,被告人董赫敏、曲莹莹、赵俊鸣均在该群内担任群托“炒群”,进而使被害人李某某认为做任务可赚取佣金被骗人民币10087元。

2022年5月28日,被告人董赫敏在河北省涞源县xx镇xx小区其家中被新沂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2022年5月31日,被告人赵俊鸣在辽宁省凌海市xx有限公司内被新沂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2022年6月29日,被告人曲莹莹主动至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津桥派出所投案;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被告人董赫敏主动退赃人民币3万元,新沂市公安局已将10087元发还被害人李倩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某被骗群聊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曲莹莹、董赫敏、赵俊鸣及同案人彭某某、黄某某等人的供述;

4.新沂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莹莹、董赫敏、赵俊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莹莹、董赫敏、赵俊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莹莹、董赫敏、赵俊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赫敏、赵俊鸣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曲莹莹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曲莹莹、董赫敏、赵俊鸣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情节,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静
2022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曲莹莹、董赫敏、赵俊鸣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公安侦查卷7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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