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雨检刑诉〔2022〕180号
被告人王瑛,女,1988年1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19881224xxxx,xx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成都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xx街xx号附xx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楼xx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5月24日被安徽省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勇,四川蜀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徽省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瑛涉嫌诈骗案,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被告人王瑛通过网络结识吴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王瑛虚构自己制作的手工蜡烛具有提升运势、婚恋复合等功效,吴某某在明知“许愿蜡烛”系迷信活动并无效果的情况下,仍和王瑛商议合伙经营拼多多店铺并出售“许愿蜡烛”,由王瑛制作蜡烛并发货、代点蜡烛,吴某某担任店铺客服。期间吴某某又通过微信、拼多多等平台经营“看红线”、“高我”、“植入”、“调频”等项目,虚构自己具备帮助顾客看姻缘、窥读他人内心想法、在他人大脑内植入顾客需要的想法、调节顾客桃花、运势等能力,获取顾客信任骗取财物。被告人王瑛在明知吴某某没有上述能力的情况下,仍然为吴某某提供帮助,为吴某某引流介绍顾客。2021年下半年,王瑛、吴某某为获利,继而谎称出售的水晶饰品手链内有“精灵”,“精灵”具有为购买、佩戴者提高时运等功效的事实,诱导顾客高价购买手链。
2020年9月,在王瑛和吴某某合作期间,陈某某(另案处理)通过闲鱼APP结识王瑛。王瑛称能通过点“许愿蜡烛”的方式帮助他人达到婚恋复合、转运等效果,陈某某为了赚取差价,以每盏蜡烛38元、48元从王瑛处购买蜡烛,王瑛提供发货、代点、解读服务,陈某某负责通过网络招揽顾客。2021年1月,王瑛将吴某某的微信推荐给陈某某,谎称吴某某系其妹妹也是“巫师”,具有“看红线”、“调频”等特殊能力。
2020年9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瑛伙同吴某某通过微信、拼多多等平台虚构事实,利用网络、封建迷信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被害人郑某某于2021年12月23日在马鞍山市雨山区青年电子产业园上班时,浏览知乎APP看见陈某某的留言后与其联系。陈某某称点“许愿蜡烛”能够帮助郑某某与其男友复合、消除其男友身边桃花,郑某某身边有灵体需要消除灵体、调解频率、消除障碍。郑某某信以为真后通过支付宝等方式给陈某某转账10100元,包括4480元用来清理灵体,陈某某收到郑某某转的钱款后转账576元给王瑛,转账1160元给吴某某,共计1736元。王瑛、吴某某明知陈某某从中赚取高额差价,仍帮助陈某某的顾客郑某某点蜡烛、清理灵体。该起事实中,王瑛诈骗数额为10100元,吴某某诈骗数额为4480元。
2.被害人刘某某于2021年1月经网友介绍添加了吴某某的微信,吴某某又将王瑛的微信推送给刘某某。吴某某伙同王瑛虚构出能窥读刘某某老公内心想法、驱逐刘某某老公前妻远离其老公、帮刘某某调频、购买内部有精灵的水晶手链能带来好运等事实。刘某某信以为真后,通过微信给吴某某转账3455.9元,给王瑛转账864元,在王瑛和吴某某经营的拼多多店铺内花费3566元。该起事实中,吴某某诈骗数额为7885.9元,王瑛诈骗数额为4430元。
3.被害人梁某某于2021年年初经刘某某介绍分别添加了王瑛和吴某某的微信。王瑛、吴某某陆续向梁某某虚构出能通过点“许愿蜡烛”、“植入”、“干预”等项目,帮助梁某某让其前男友更爱自己,帮助其提升学习、健康等运势的事实。梁某某信以为真后,陆续通过微信给吴某某转账3838.9元,给王瑛转账816元。该起事实中,吴某某诈骗数额为3838.9元,王瑛诈骗数额为816元。
4.被害人宋某某于2021年年初经刘某某介绍添加了吴某某的微信。吴某某陆续向宋某某虚构出能通过“调频”、“植入”等项目,促进宋某某与其男友的感情。后宋某某又经吴某某的推送添加了王瑛的微信,王瑛虚构出可以通过点“许愿蜡烛”帮宋某某提升感情的事实。梁某某信以为真后,陆续通过微信给吴某某转账2489.8元,给王瑛转账238元。该起事实中,吴某某诈骗数额为2727.8元,王瑛诈骗数额为238元。
5.被害人李某甲于2021年6月中旬通过拼多多APP看见王瑛和吴某某共同经营的店铺,后通过店铺客服添加了吴某某的微信。吴某某向李某甲虚构出能通过点“许愿蜡烛”、“调频”、“植入”等项目帮助李某甲和前男友复合、斩断其前男友桃花的事实。李某甲信以为真后,陆续通过微信给吴某某转账40160元,通过支付宝给吴某某转账15000元,通过拼多多店铺花费40471元。该起事实中,王瑛、吴某某共同诈骗数额95631元。
6.被害人李某乙于2021年5月通过拼多多APP看见王瑛和吴某某共同经营的店铺,后通过店铺客服添加了吴某某的微信。吴某某向李某乙虚构出能通过点“许愿蜡烛”、“干预”、“植入”等项目帮助李某乙和男友复合、清理男友身边桃花等事实。李某乙信以为真后,陆续通过微信给吴某某转账60677元,通过拼多多店铺花费700元。该起事实中,王瑛、吴某某共同诈骗数额61377元。
综上,王瑛诈骗数额172592元。
2022年5月24日,被告人王瑛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王瑛退赃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询证
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转账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拼多多订单、刑事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刘某某、梁某某、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王瑛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
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8.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网络、封建迷信骗取他人钱款17259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瑛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晶晶
2022年10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王瑛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楼xx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书证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物证手机2部、退赃款5万元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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