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周显武、王贤林,被告单位宣恩丹峰实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公告
吕航 宣恩县人民法院 2023-07-12 09:57 发表于湖北
公 告
宣恩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显武、王贤林,被告单位宣恩丹峰实业有限公司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已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涉及被害人人数众多,《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无法一一向被害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本案相关的事宜公告如下:
一、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权。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上列人员回避。
2.参加诉讼的权利。被害人人数众多,且案件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被害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庭审。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5.控告权。如果办案人员有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或者采取羁押、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6.获得保护的权利。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保护措施予以保护。
7.核对笔录权。笔录查阅后签名,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改正。如认为没有错误,签名或盖章。
二、诉讼义务
1.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3.按照规定期限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
三、召开庭前会议事项
本案定于2023年7月19日上午9时在宣恩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庭前会议。
被害人如需参加庭前会议、本庭开庭审理,请于2023年7月17日与本院联系,或将书面意见邮寄本院。
邮寄地址: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718-5832835或0718-5828550
宣恩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2日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