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绥化市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公开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伦检刑诉〔2023〕77号
被告人宋立影,女,1986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86xxxxxxxx,xx,初中文化,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xx乡xx村 xx组 xx 号,住黑龙江省海伦市xx小区xx栋xx单元xx室。2022年6月29日因涉嫌诈骗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8月2日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9月2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立影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9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4月份,被告人宋立影以给被害人王某某介绍对象为名,将其虚构的“吴某某”的微信昵称“xx”推荐给王某某,并用该微信与王某某聊天,后二人确定恋爱关系。2021年5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宋立影以个人的名义从王某某处借款两次,共计人民币3,500元,以吴某某的名义从王某某处以各种理由多次借款,共计人民币28,500元。王某某发现宋立影与“吴某某”系同一人后便要求宋立影偿还借款,宋立影及其丈夫偿还王某某共计人民币3,800元。案发后,宋立影偿还了王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
综上,被告人宋立影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4,700元,赃款被其用于日常花销。
经侦查,被告人宋立影于2022年6月29日被公安机关在海伦市xx小区xx栋xx单元xx室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谅解书、微信聊天记录等;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立影的供述和辩解;
5.王某某、张某甲的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立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立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立影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巍巍
2023年06月15日
附:1.被告人宋立影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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