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保护:广西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2023.6.26……【破产案】2023年6月21日,申请人广西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拟定的《广西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仍未通过,请求本院依法裁定。
➤债权人会议两次审议表决,均是投同意票的人数超过法定人数,但所代表的表决权金额未能达到法定金额。最主要原因是鹰潭市锦城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广西和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知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四位关联的普通债权人(四位债权人金额合计约7.234亿,而普通债权总额约为7.556亿,四位债权人占总金额的95.73%)投反对票,导致同意票的表决金额未达到法定金额。该四债权人提出的反对意见主要有以下两点。
➤本院认为:《广西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虽经债权人会议两次审议均未通过,但管理人拟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分配比例及分配方式等都做了详尽的说明,该方案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符合本案实际情况,不损害债权人利益。针对鹰潭市锦城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等四债权人提出的意见,本院认为: 1、关于扣除浙商公司0.5%分配款问题。浙商公司是有抵押担保的优先债权人,其债权金额超过2亿。经本院及管理人与浙商公司沟通,其同意让渡0.5%债权。其让渡的金额,管理人制定分配方案时用于分配给50万以下的中小债权人。该部分资金来源于浙商公司让渡,并未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且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中小债权人予以适当照顾,亦是司法实践常见做法。2、关于浙商公司承担安保费、评估费比例问题。虽然浙商公司分配款占土地、房屋拍卖成交款的76%,但浙商公司的分配款来源于抵押土地的变现价款(因为土地变现款已经足额覆盖其债权),而土地不像房屋、设备等资产容易被损坏,对土地的看护相对容易。管理人综合考虑认定浙商公司承担50%的费用并无不妥。因此,债权人鹰潭市锦城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等四债权人提出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足以否定管理人制定的分配方案。对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的分配方案,本院依法应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广西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附:《广西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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