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鸡市渭滨区被告人柯曾磊、王楚永、刘闯、孙增、张洋、张从春涉嫌诈骗案 2022.12.21……【检察院起诉书】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曾磊、王楚永、刘闯、孙增、张洋、张从春涉嫌诈骗案,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2022年3月至6月,被告人柯曾磊伙同被告人王楚永、刘闯、孙增、张洋、张从春、严某某、闫某、王某某、李某(以上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分别在宝鸡市渭滨区xx路xx小区xx号楼xx室、xx路xx小区xx室以“卖药”为名向老年人推销保健品、食品。经分工,被告人柯曾磊、王楚永、刘闯为该诈骗团伙组织者负责人,并以每天100元人民币酬劳雇佣老年女性李某、王某某当托在一旁说该药能治疗心脑血管疾病、化血栓、治疗心脏病等,诱骗受害老年人购买;严某某负责管理分配诈骗来的钱;被告人孙增、张洋、张从春以及闫某为业务员,负责向不特定老年人群打电话慌称自己是宝鸡医药办事处、医药公司医药代表的工作人员,将老年人欺骗至xx路xx小区xx号楼xx室和xx小区xx室领取米、面、油等礼品,期间,将“广东xx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细胞因子”、“苗药清栓方双雪莲液”、“藏圣医”等保健品和固体食品饮料,向老年人宣传成能治疗心血管疾病、血栓血压、糖尿病、脑梗的药品,以每盒900元人民币至1600元人民币高价向老年人销售进行诈骗。

陕西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法律文书公开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 渭滨检刑诉〔2022〕231号 

被告人柯曾磊,男,1993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93xxxxxxxx,xx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住xx镇xx村xx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8月3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楚永,男,1991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91xxxxxxxx,xx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住xx镇xx村xx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8月3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闯,男,1993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93xxxxxxxx,xx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住xx镇xx村xx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8月14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孙增,男,1994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94xxxxxxxx,xx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住xx镇xx村xx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8月3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洋,男,1993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93xxxxxxxx,xx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住xx镇xx村xx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8月3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从春,男,1990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301990xxxxxxxx,xx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住xx镇xx村xx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8月4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曾磊、王楚永、刘闯、孙增、张洋、张从春涉嫌诈骗案,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2022年3月至6月,被告人柯曾磊伙同被告人王楚永、刘闯、孙增、张洋、张从春、严某某、闫某、王某某、李某(以上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分别在宝鸡市渭滨区xx路xx小区xx号楼xx室、xx路xx小区xx室以“卖药”为名向老年人推销保健品、食品。经分工,被告人柯曾磊、王楚永、刘闯为该诈骗团伙组织者负责人,并以每天100元人民币酬劳雇佣老年女性李某、王某某当托在一旁说该药能治疗心脑血管疾病、化血栓、治疗心脏病等,诱骗受害老年人购买;严某某负责管理分配诈骗来的钱;被告人孙增、张洋、张从春以及闫某为业务员,负责向不特定老年人群打电话慌称自己是宝鸡医药办事处、医药公司医药代表的工作人员,将老年人欺骗至xx路xx小区xx号楼xx室和xx小区xx室领取米、面、油等礼品,期间,将“广东xx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细胞因子”、“苗药清栓方双雪莲液”、“藏圣医”等保健品和固体食品饮料,向老年人宣传成能治疗心血管疾病、血栓血压、糖尿病、脑梗的药品,以每盒900元人民币至1600元人民币高价向老年人销售进行诈骗。

采用上述诈骗方式,该犯罪团伙诈骗段某某、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等二十七名老年被害人,数额共计112000元。被告人柯曾磊诈骗所得32000元左右,被告人王楚永诈骗所得24000元左右,被告人刘闯诈骗所得24000元左右,被告人孙增获得诈骗所得16000元左右,被告人张洋诈骗所得21000元左右,被告人张从春诈骗所得21000元左右。

截止起诉前,被告人柯曾磊、王楚永、刘闯、孙增、张洋已退赔其全部违法所得,并由公安机关返还至二十七名被害人,剩余10200元由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张从春未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发还清单、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安徽维多药业有限公司相关证据材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搜查、提取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段某某、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等二十七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柯曾磊、王楚永、刘闯、孙增、张洋、张从春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曾磊、王楚永、刘闯、孙增、张洋、张从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曾磊、王楚永、刘闯、孙增、张洋、张从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曾磊、王楚永、刘闯、孙增、张洋、张从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构成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柯曾磊、王楚永、刘闯、孙增、张洋案发后能够主动退赃退赔,挽回被害人全部损失,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改珍
检察官助理 赵旭
2022年12月21日 

(院印)

附件:1.六被告人现均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册,光盘1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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