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保护:罗咏萍犯欺诈罪刑事判决书(香港) 2023.7.6……【Judge】【Hongkong,香港】➤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羅詠萍 被告人承認六項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被告人于案发时是一名中学教师,第一、第二、第四、第五及第六项控罪的事主均是被告人同校的教师同事,第三项控罪的事主则是被告人的前学生。被告人自2012年10月至2016年10月24日,以种种虚假理由,向各事主借取了合共港币970,000元。
2016年11月左右,事主一将被告人向她本人及其他教师借钱一事告知校长,被告人向校长承诺会于12月底还清所欠教师同事的债项;被告人于12月初亦向代表一众曾借钱给被告人的教师同事的事主一表示会于12月12日把全部欠款偿还,但其后又表示不能于该日还款;经被告人与其丈夫于12月16日到校向同事解释后,各事主感觉被诈骗,而被告人亦应事主们的要求就个别贷款签署借据;这些借据其后被警方在被告人的住所内捡获。
被告人在其后的录像会面中表示:
(i)她于2002年在美容院认识了姚泽佳(姚),并于2011年至2016年间借了港币约800万元给姚;她是先向亲戚及银行借贷,然后再将贷款借给姚。
(ii)当她不能再向银行借贷时,便转而向同事借钱,但她没有告知各事主所借得的款项是给予姚的,而是以兄长公司周转不灵或家中有事为理由向她们借钱,令她们同意并尽快借钱给她。而警方在她住所捡获的借据是经她签署的,借据上的金额便是她欠下各事主的款额。
(iii)姚再向她借钱,声称会用以解决公司的问题,然后才能还钱给她;为了从姚处取回金钱还款给同事,她便再借钱给姚。
(iv)她曾承诺于2016年12月12日或之前全数还款给同事,但由于姚没有向她作出任何偿还,她亦无法还款给同事。
被告人的背景
21.被告人现年49岁,自1998年于岭南大学毕业后,便开始在一所女子中学担任中文老师,直至2017年1月离职为止。她已婚,育有一对现已十多岁的子女,与父母、丈夫及子女同住。于2016年年尾,因精神压力问题往青山医院求诊,于2017年初被诊断患上抑郁症,需要定期复诊及食药。
22.她没有定罪纪录。
求情
23.代表被告人的刘仲文大律师坦言,被告人以虚假借口向各事主借钱,是辜负了各人与她的交情及对她的信任,但她的本意并非故意令各事主受损,因为当她向各事主借钱时,认为自己是可以尽快偿还的,而她确实曾偿还事主一合共港币55,000元。但无奈被告人自己也被姚所骗,结果不单止自己借给姚的金钱血本无归,更令她无法还钱给各事主,而自行申请破产。被告人在本案并无任何得益,反而因此事失去朋友、金钱及工作;她是胡里胡涂及愚蠢地受姚蒙骗,并非蓄意向各事主谋取一己私利。她不以真实理由向各事主借贷,不是她相信她必定要以虚假理由才取得借贷,而是不欲各事主看眨她、认为她以借钱来帮助姚是愚蠢之行为。
24.被告人对自己的过错悔疚不已。于被捕前,她已就被姚欺骗一事向警方报案,期间并无隐暪自己向同事借钱一事,并主动提供相关借据协助调查。她于被捕后亦向警方坦白招认所犯之事,被起诉后,她亦把握最早时机,向法庭表示会承认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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