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钱美灵、郭波责令退赔、罚金一案分配方案的公告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2023-07-25 12:11 发表于山东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钱美灵、郭波责令退赔、罚金一案分配方案的公告
(2022)鲁0502执1143号
聚鼎通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东营聚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集资参与人: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钱美灵、郭波责令退赔、罚金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4145955.9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追缴到位部分案款,因该部分财产不足以全部退赔各集资参与人,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作出分配方案。本院查明,公安机关移送赃款299677.68元,本院执行到位1134087.76元,上述款项共计1433765.44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到位案款不足以全部退赔各集资参与人,故本院(2021)鲁0502刑初23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集资参与人,应按执行到位案款占本案标的的比例进行分配,比例系数为0.101355。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各集资参与人受偿如下:
对已经执行到位的款项1433765.44元,按照本院(2021)鲁0502刑初23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集资参与人,按到位案款占本案标的比例进行分配,比例系数为0.101355。
各集资参与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本院公众号发布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视为同意本分配方案。异议期满后,各集资参与人十日内到本院执行局第二团队填写案款支付账户确认书,发放本次退赔金额。公告满60日后未与本院联系的集资参与人,本院将把未能发放的案款提存至财政部门。
特此公告。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