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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码保护:上海银砖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2019.11.27……【法院判决书】被告人唐昀、田守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2019.11.27)
被告人王会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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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被告人甲拉拉体诈骗案 2023.6.29……【检察院起诉书】本案由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甲拉拉体诈骗案,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被告人甲拉拉体,男性,1994年出生,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7日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6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21年11月30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23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2月25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3年4月4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至11月21日期间,被告人甲拉拉体与被害人陈某某在快手平台上认识,并相互添加微信聊天。被告人甲拉拉体谎称自己叫“阿克阿体”,有酒吧、修车厂等产业,想与被害人谈婚论嫁。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甲拉拉体编造自己亲属生病、购买结婚戒指、提亲时车辆需要加油等事由骗取被害人在泸州、西昌市通过微信分三次向其转款共计21300 元。得手后,甲拉拉体将被害人的微信拉黑并逃匿。
2020年11月,被告人甲拉拉体与被害人某某某在快手平台上结识,并相互添加微信聊天。甲拉拉体以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某某某信任后,谎称与被害人谈婚论嫁,需按老家风俗,婚前由女方购买戒指给男方。被害人被骗后于2020年11月21日,在西昌市通过微信扫二维码的方式向其支付购买戒指的钱款5200元。得手后,甲拉拉体将被害人的微信拉黑并逃匿。
另查明,2021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甲拉拉体在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常平镇、茶山镇等地,采取相同手段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3年2月25日,甲拉拉体刑满释放后在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铁东站被民警抓获。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羅美堅 判案書二份(一份裁決理由書、一份判刑理由書) 2023.7.14、7.21……【Judge】【Hongkong,香港】控罪: 宣誓下作假證供(Perjury)。
2023年7月14日裁決理由書:被告人被控一項「宣誓下作假證供」,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31條。被告人不認罪,故此進行了審訊。
2023年7月21日判刑理由書:被告人被控一項「宣誓下作假證供」,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31條。被告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香港】罗美坚刑事判决书
➤案情撮要
2.本案的案情在裁决理由书内已详细交代,故此不在这里详述。简而言之,被告人在同居伴侣阮先生离世后,为了获得阮先生一个在澳大利亚当时价值290,000澳元的物业的处理权,向澳大利亚昆士兰最高法院申请授予遗产管理书。在有关司法程序中,被告人在一份誓章中作出虚假的陈述,指阮先生没有儿女,而事实上被告人是知道该陈述是虚假的。
➤判刑考虑
7.本案控罪的最高刑罚为监禁7年,可见控罪本身是严重的。在宣誓下作证必须真实是司法程序中极重要的一环,司法程序是否能有效运作极需倚赖所有人对宣誓意义的尊重。若在宣誓下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不仅是欺骗法庭,还会严重妨碍法院执行公义,损害法治。
8.本案中被告人为了个人利益,作出虚假陈述,意图取得未必或不应属于她的财产,罪行是严重的,而涉及的财产即使在案发的10多年前价值亦已不小,因此法庭认为本案案情是严重的,监禁以外的刑罚并不合适,因此缓刑不会在考虑之列。
9.另一方面,法庭有考虑本案并非一宗单纯的欺诈案件。被告人与阮先生为多年伴侣,阮先生离世时被告人亦陪伴在侧,若阮先生生前有好好计划财产分配,被告人应有机会获得部份遗产。可惜天不从人愿,被告人成为阮先生遗产诉讼的被告人,最终还作出了违反法律的行为。考虑到本案不寻常的背景,法庭对被告人的处境是同情的。
10.法庭有考虑被告人已60多岁,一生奉公守法,到现在才须面对牢狱之苦。不过,法庭留意到被告人在调查期间离开香港,超过8年后才回港,因此案件延误的主要责任在被告人身上。
11.本案的控罪没有量刑指引,事实上可参考的判刑案例亦极少。法庭参考了一宗较新近的案例HKSAR v Wong Kam Ching CACC 74/2016 [2016] HKEC 2022,该案涉及一位政府官员在一宗海难调查中在宣誓下作假证供,上诉庭认为监禁15个月的量刑起点并不过重。
12.法庭认为本案控罪性质与妨碍司法公正相近,因此法庭亦参考了一些相关的判刑案例,包括Attorney General v Yeung Kwong Chi [1989] 1 HKLR 266及HKSAR v Chu Ka Shing,CACC 104/2001。另外,法庭亦有参考控方呈上的案例香港特别行政区诉黄桂生CACC 429/2013,当中上诉庭评论了另一宗行使假遗嘱的案例R v Leung May Chun CACC 644/1994,上诉庭指该案涉及3千3百万的遗产,最终2年6月的量刑起点是恰当。
13.法庭认为,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中作出虚假陈述,两者的严重性难以作出直接比较,法庭只能说两者均有其严重之处,两者均涉及司法程序的完整性(integrity),阻止这种罪行的发生对维护法治均极为重要。
14.本案中被告人犯案的目的明显是为了得到涉案物业的控制权,因此涉案物业的价值是判刑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
15.考虑了本案较特殊的背景及所有案情,以及没有人在本案中蒙受实际损失,法庭认为监禁15个月是合适的量刑起点。被告人一生奉公守法,法庭会给予她1个月的扣减;另外辩方在审讯中采取非常务实的抗辩方式,基本上同意了控方大部份案情,节省了法庭不少时间,就此法庭会额外给予2个月的扣减。
16.因此,作出上述的扣减后,被告人最终的判刑为监禁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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