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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4刑初288-220、506号被告人孙明达、张东波等32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宣判公告
2023/8/1 11:23:38 来源:福田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粤0304刑初288-290、506号
本院受理的(2022)粤0304刑初288、289、290、506号被告人孙明达、张东波等32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已于近日宣判,现将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2022)粤0304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书结果: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孙明达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东波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沙起鑫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宋佳奇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罗凤林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施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沛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王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鄞丹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案设立的回款账户接收助贷机构、借款人、公司员工及涉案人员返还的涉案资金,按比例发还有本金损失的集资参与人;公安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并随案移送的财物,在违法所得范围内,按比例发还有本金损失的集资参与人(详见审理查明及本院认为部分)。由公安机关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有本金损失的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孙明达、张东波继续退赔,按比例发还有本金损失的集资参与人。
二、(2022)粤0304刑初289号刑事判决书结果: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李猛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曾谊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唐元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吴元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李冬梅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陈飞燕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胡艳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眭浪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周琼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由公安机关继续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有本金损失的集资参与人。
三、(2022)粤0304刑初290号刑事判决书结果: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孟翔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林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黄荣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武亮亮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罗敏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邹同伸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房均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张伟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由公安机关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有本金损失的集资参与人。
四、(2022)粤0304刑初506号刑事判决书结果: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保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龚磊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杨全超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向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焱兴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王冬梅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由公安机关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有本金损失的集资参与人。
上述案件目前仍在上诉期内,判决暂未生效。后期抓获归案的被告人李素琴、姚颖晖、孟楚来、徐惠芳,已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开庭前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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