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峯、杨一航等9人涉嫌诈骗罪一案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原创 天河检察 天河检察 2023-08-22 14:26 发表于广东
犯罪嫌疑人梁峯、杨一航等9人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23年8月3日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2015年起,同案人蔡学伟先后纠集同案人蔡长兴、谭乃明、杨全、洪乔凤、韦静文、梁紫芸(均已提起公诉)及同案人纪月菲、林美端、洪敏如、蒋艳梅、曾聪、徐理梅、陈娜丹、李健敏、邓艳梅、李奋(均另案处理),以及犯罪嫌疑人杨一航、吴永琛、夏刚剑、刘小桂、陈辉、刘业培、陈石火、谭立冲、梁峯等人员,长期盘踞在本市天河区车陂街道、员村街道等地,形成以美容院为平台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非法谋取巨额利益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5年至2022年期间,同案人蔡学伟分别以其本人及妻子、同案人蔡长兴、谭乃明、嫌疑人梁峯等人的名义在广州市天河区车陂、员村、前进等街道先后注册成立广州市天河区东圃珈蔓柏美容院、广州市天河区东圃纤百姿美容院、广州市天河区车陂秀靓美容院、广州市天河区前进思容美容院、广州市天河区车陂伊美人坊美容院、广州市天河区车陂君悦美容院、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莎迪姿美容店、广州市天河区车陂盛煌美容院、广州市天河区车陂嘉妍美容院、广州市天河区车陂雅美韵美容院、广州市天河区车陂靓点美容院、广州市天河区前进心馨美容院、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依美阁美容店、广州市天河区车陂名肤祛痘美容店等多家美容店,并注册成立广州市天河区车陂魅兰莎美容咨询服务部统一管理上述美容院作为平台实施犯罪。由同案人洪乔凤、韦静文、梁紫芸分别在广州市天河区车陂名肤祛痘美容店、广州市天河区车陂雅美韵美容院、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依美阁美容店任职店长。同案人纪月菲、林美端、洪敏如、蒋艳梅、曾聪、邓艳凤、徐理梅、陈娜丹、李健敏、李奋等人在上述美容店任职美容师。同案人谭乃明、杨全任职派单经理,嫌疑人杨一航、吴永琛、夏刚剑、刘小桂、陈辉、刘业培、陈石火、谭立冲、梁峯等人任职派单员。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以上述美容院为窝点,由派单经理每天安排不同的派单员轮流在美容院附近物色涉世未深的年经男女、甚至是未成年人为目标,通过派发礼品兑换券、礼品体验券并使用免费体验、赠送礼品、帮忙签名完成业绩等借口欺骗或以强拉硬拽的方式将被害人带到店内,由店长安排美容师为被害人提供服务,美容师以免费体验为幌子诱骗被害人进行皮肤检测,通过使用“美容膏”及“导出仪”致使被害人脸部皮肤变黑,并虚构被害人皮肤含有毒素,不使用精油套餐清洗会导致皮肤腐烂等事实,欺骗被害人消费其店内指定精油套餐进行清洗。美容师在做脸部清洗时趁被害人闭眼无法察觉,虚报使用精油数量及价格以抬高消费金额诈骗被害人的钱财。被害人若不愿意支付,店长、美容师等人会以各种言语恫吓被害人,并利用己方在场地、人数方面形成的优势强迫被害人支付消费款。被害人若无力支付,店长就会使用被害人手机在“即分期”APP等贷款平台进行贷款支付消费款。被害人支付消费款后,还被要求签订《消费合同》,并在《消费合同》上注明“本人自愿、清楚消费项目”等字样,以这种“自愿”签订《消费合同》的手法逃避法律制裁。成功收取被害人款项后,店长收取款项的10%提成,美容师收取20%提成,派单员收取30%提成,剩余40%由同案人蔡学伟支配。
为逃避法律制裁,蔡学伟要求派单员一律使用代号,并由派单经理谭乃明、杨全负责排班,确保派单员每天在不同美容店外派单拉客。同时还通过不断变换美容院门店的地址、重新注册或者变更工商注册登记的方式,不断开张新门店以逃避打击。更有甚者,同案人蔡学伟还通过腐蚀天河区各街道的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工作人员,让上述人员为其通风报信、“化解纠纷”,并安排蔡长兴专门负责处理与报案的被害人进行“调解”。
同案人蔡学伟等人长期有组织地实施诈骗、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形成以蔡学伟、蔡长兴为首要分子,谭乃明、杨全、洪乔凤、韦静文、梁紫芸等人为骨干成员,同案人纪月菲、林美端、洪敏如、蒋艳梅、曾聪、徐理梅、陈娜丹、李健敏、邓艳梅、李奋、杨一航、吴永琛、夏刚剑、刘小桂、陈辉、刘业培、陈石火、谭立冲、梁峯等人为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组成人员稳定,架构清晰,首要分子明显,且在长期违法犯罪活动中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在首要分子蔡学伟、蔡长兴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多次实施诈骗、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非法谋取巨额利益,已严重扰乱本市天河区车陂街道、员村街道等地正常经济、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截至2023年6月15日,已有74名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涉案金额达1018877元,其中被害人陈某某为逃避被该犯罪集团的侵害从二楼窗户跳下摔伤,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因本案被害人众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本案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义务,详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审查起诉阶段)》。
以上事项如有疑问,请与我院联系。
联系人:张助理
联系电话:020-39497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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