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何世虎诈骗罪案 2023.6.7……【检察院起诉书】被告人何世虎,男,1997年出生,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2月16日,被告人何世虎从网络上得知同心县彩礼较高,便与朱某某(已行政处罚)商量好,由何世虎冒充朱某某同父异母的哥哥并主事,让朱某某嫁给他人共同生活,待得到对方彩礼后二人分钱。后何世虎联系罗某某让其帮助给朱某某介绍相亲对象,并约定次日在同心县与男方见面。2月17日,何世虎、朱某某乘车到同心县与罗某某见面后,由罗某某牵线与被害人虎某某及家属、媒人见面,双方约定彩礼共计24万(不包括见面钱),当时虎某某给何世虎40000元,给朱某某7000元见面前。次日,虎某某及其家属在同心县给朱某某购买了衣服和黄金后,几人共同到吴忠市利通区朝阳小区的租房内吃饭,虎某某家属给何世虎给了59000元彩礼。2022年2月24日,何世虎、朱某某、罗某某乘车到虎某某家中,虎某某家属将剩余的141000元彩礼给何世虎,并约定好结婚婚期为3月5日。3月3日,何世虎联系不到朱某某,在虎某某及其家属的催促下,何世虎退还虎某某50000元彩礼后失踪。何世虎除去给朱某某、媒人和司机的一部分钱外,剩余的全部挥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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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同检刑诉〔2023〕84号 

被告人何世虎,男,1997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61997xxxxxxxx,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xx巷xx号。2020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20年6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5日因吸毒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凤凰北街派出所罚款贰佰元。2023年2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3月22日经本院院批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世虎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3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2月16日,被告人何世虎从网络上得知同心县彩礼较高,便与朱某某(已行政处罚)商量好,由何世虎冒充朱某某同父异母的哥哥并主事,让朱某某嫁给他人共同生活,待得到对方彩礼后二人分钱。后何世虎联系罗某某让其帮助给朱某某介绍相亲对象,并约定次日在同心县与男方见面。2月17日,何世虎、朱某某乘车到同心县与罗某某见面后,由罗某某牵线与被害人虎某某及家属、媒人见面,双方约定彩礼共计24万(不包括见面钱),当时虎某某给何世虎40000元,给朱某某7000元见面前。次日,虎某某及其家属在同心县给朱某某购买了衣服和黄金后,几人共同到吴忠市利通区朝阳小区的租房内吃饭,虎某某家属给何世虎给了59000元彩礼。2022年2月24日,何世虎、朱某某、罗某某乘车到虎某某家中,虎某某家属将剩余的141000元彩礼给何世虎,并约定好结婚婚期为3月5日。3月3日,何世虎联系不到朱某某,在虎某某及其家属的催促下,何世虎退还虎某某50000元彩礼后失踪。何世虎除去给朱某某、媒人和司机的一部分钱外,剩余的全部挥霍了。

被告人何世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世虎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世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世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世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世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世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世虎有行政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同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巧
2023年6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吴忠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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