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保护:陳永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事判決書 2023.9.12……【Judge】【Taiwan,台灣】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4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犯罪事實
一、丙○○明知金融帳戶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且一般人均可自行申請金融帳戶使用,如非供犯罪使用,應無使用他人金融帳戶供匯款後,再要求他人代為提領後轉交款項之必要,主觀上可預見他人要求其提供金融帳戶並代為提領帳戶內現金,其提供之帳戶極可能為不法份子供作詐欺等財產性犯罪收受、提領贓款所用,以形成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竟基於所提供之金融帳戶遭不法使用,造成詐欺取財犯罪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等結果之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LINE暱稱「張玉6號客服」、「@傑」之人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之其他不詳姓名、年籍成員(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丙○○於民國110年8月間某日,提供其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予暱稱「張玉6號客服」之人,再由暱稱「張玉6號客服」之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 月18日上午9時48分至上午10時10分許,以撥打電話及LINE通訊之方式,接續與蘇江温(起訴書誤載為丁○○)聯繫佯稱:伊為其鄰居及小學同學「呂東振」,亟需向蘇江温借款急用云云,致使蘇江温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日上午11時53分許,臨櫃匯款新臺幣(下同)32萬元至丙○○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再由丙○○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日中午12時30分許,至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 段之國泰世華銀行,臨櫃提領上開蘇江温遭詐騙而匯入之32萬元款項後,再依指示在臺北市捷運之國父紀念館捷運站二號出口附近,當面交予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以此方式產生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因蘇江温發覺受騙,始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台湾】裁判字号:台湾台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诉字第1523号刑事判决
裁判日期:民国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诈欺等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12年度金诉字第1523号
公诉人 台湾台中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被告 陈永胜
上列被告因诈欺等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111年度侦字第3407号),本院判决如下:
主文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诈欺取财罪,处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犯罪事实
一、丙○○明知金融帐户系供个人使用之重要理财、交易工具,关系个人财产、信用之表征,且一般人均可自行申请金融帐户使用,如非供犯罪使用,应无使用他人金融帐户供汇款后,再要求他人代为提领后转交款项之必要,主观上可预见他人要求其提供金融帐户并代为提领帐户内现金,其提供之帐户极可能为不法份子供作诈欺等财产性犯罪收受、提领赃款所用,以形成金流断点,而掩饰、隐匿诈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竟基于所提供之金融帐户遭不法使用,造成诈欺取财犯罪及掩饰、隐匿诈欺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等结果之发生亦不违反其本意之三人以上共同诈欺取财及一般洗钱之不确定故意,与真实姓名、年籍均不详LINE昵称「张玉6号客服」、「@杰」之人及其等所属诈欺集团之其他不详姓名、年籍成员(无证据证明有未满18岁之人)共同意图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于上开三人以上共同诈欺取财及一般洗钱之犯意联络,先由丙○○于民国110年8月间某日,提供其向国泰世华商业银行申办之帐号000000000000号帐户(下称国泰世华银行帐户)数据予昵称「张玉6号客服」之人,再由昵称「张玉6号客服」之人所属之诈欺集团成员于110年8月18日上午9时48分至上午10时10分许,以拨打电话及LINE通信之方式,接续与苏江温(起诉书误载为丁○○)联系佯称:伊为其邻居及小学同学「吕东振」,亟需向苏江温借款急用云云,致使苏江温陷于错误,依该诈欺集团成员之指示,于同日上午11时53分许,临柜汇款新台币(下同)32万元至丙○○上开国泰世华银行帐户内,再由丙○○依该诈欺集团成员之指示,于同日中午12时30分许,至台北市大安区忠孝东路4段之国泰世华银行,临柜提领上开苏江温遭诈骗而汇入之32万元款项后,再依指示在台北市地铁之国父纪念馆捷运站二号出口附近,当面交予不详之诈欺集团成员,而以此方式产生金流断点而掩饰、隐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因苏江温发觉受骗,始报警处理而循线查悉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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