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王晓东、郭苏瑶涉嫌诈骗罪 2022.4.14……【检察院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3月,被告人王晓东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至广东省惠州市学习直播诈骗的流程、话术。2021年6月份开始,王晓东、李某某在河南省林州市各自组织团伙实施直播诈骗,且王晓东收取李某某团伙诈骗所得5%的提成。2021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晓东伙同郭某甲(另案处理)、郭某乙(另案处理)、付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购买电脑、手机等设备,招聘被告人郭苏瑶为主播、肖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键盘手,在河南省林州市xx园xx区xx号楼租赁房屋内,利用“x甲”、“x乙”、“x丙”等网络直播平台实施诈骗。被告人王晓东、郭某甲、郭某乙、付某某约定诈骗所得按照一定比例分成;被告人郭苏瑶每月5000元工资加总业绩3%的提成。
上述两个犯罪团伙对招聘人员进行诈骗模式培训,利用网络社交软件冒充美女主播,以主播身份结识男性被害人,进行暧昧交友或博取同情从而实施诈骗。具体的诈骗流程:首先键盘手按照固定话术与被害人交友聊天,增加好感;第二天向被害人表示因工作不顺心想辞职,博取同情;第三天告诉被害人找到女主播的新工作,并向其表白确立恋爱关系;第四天引诱被害人下载直播平台,由女主播出镜进行首播,哄骗被害人在直播平台首充,并针对首充的被害人换其他微信号聊天;第五天与被害人加深感情,并建立“姐姐”,“姐夫”的微信家人群,直播时诱导被害人继续充值刷礼物;第六天主播与被告人冒充的其他主播进行PK,一方面诱骗被害人充值刷礼物打赢PK,另外一方面利用直播平台的帮扶账号使主播输掉比赛,并以工作没转正为由不再与被害人联系。被害人充值至直播平台的钱款,平台扣除20%左右提成后转账至被告人提供的账户。其中被告人王晓东诈骗数额56万余元;被告人郭苏瑶诈骗数额51万余元。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南检刑诉〔2022〕71号

被告人王晓东,男,1994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11994xxxxxxxx,xx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市xx镇xx村xx村xx号。被告人王晓东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7月31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苏瑶,女,1996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11996xxxxxxxx,xx族,专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xx镇xx村xx号,住河南省林州市xx街xx园xx区xx号楼xx单元xx室。被告人郭苏瑶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7月31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被告人王晓东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至广东省惠州市学习直播诈骗的流程、话术。2021年6月份开始,王晓东、李某某在河南省林州市各自组织团伙实施直播诈骗,且王晓东收取李某某团伙诈骗所得5%的提成。2021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晓东伙同郭某甲(另案处理)、郭某乙(另案处理)、付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购买电脑、手机等设备,招聘被告人郭苏瑶为主播、肖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键盘手,在河南省林州市xx园xx区xx号楼租赁房屋内,利用“x甲”、“x乙”、“x丙”等网络直播平台实施诈骗。被告人王晓东、郭某甲、郭某乙、付某某约定诈骗所得按照一定比例分成;被告人郭苏瑶每月5000元工资加总业绩3%的提成。

上述两个犯罪团伙对招聘人员进行诈骗模式培训,利用网络社交软件冒充美女主播,以主播身份结识男性被害人,进行暧昧交友或博取同情从而实施诈骗。具体的诈骗流程:首先键盘手按照固定话术与被害人交友聊天,增加好感;第二天向被害人表示因工作不顺心想辞职,博取同情;第三天告诉被害人找到女主播的新工作,并向其表白确立恋爱关系;第四天引诱被害人下载直播平台,由女主播出镜进行首播,哄骗被害人在直播平台首充,并针对首充的被害人换其他微信号聊天;第五天与被害人加深感情,并建立“姐姐”,“姐夫”的微信家人群,直播时诱导被害人继续充值刷礼物;第六天主播与被告人冒充的其他主播进行PK,一方面诱骗被害人充值刷礼物打赢PK,另外一方面利用直播平台的帮扶账号使主播输掉比赛,并以工作没转正为由不再与被害人联系。被害人充值至直播平台的钱款,平台扣除20%左右提成后转账至被告人提供的账户。其中被告人王晓东诈骗数额56万余元;被告人郭苏瑶诈骗数额51万余元。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2021年6月至7月份,被告人王晓东等人伙同主播郭苏瑶在“x甲”、“x乙”、“x丙”直播平台骗取包括被害人左某某、吴某某、张某甲、毕某某、张某乙、周某某、张某丙、葛某某、王某某在内的100多名被害人共计51万余元。李某某等人在“x甲”、“x丙”直播平台骗取包括被害人张某丁在内的被害人共计4.3万余元。

另查明,2021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晓东、郭苏瑶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证明、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郭某甲、郭某乙、付某某、肖某某、李某某、申某某、宋某某、马某某、赵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左某某、吴某某、张某甲、毕某某、张某乙、周某某、张某丙、葛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晓东、郭苏瑶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东伙同郭苏瑶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苏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晓东、郭苏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晓东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婷婷
2022年4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晓东、郭苏瑶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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