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丰城市蔡东林涉嫌诈骗案 2023.5.5……【检察院起诉书】被告人蔡东林,女性,1997年出生。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3月,被告人蔡东林在已婚的状态下找到彭某某(已判刑),让彭某某找寻合适男子相亲结婚,彭某某便联系江西媒人刘某某询问是否有合适的江西男子。随后彭某某在明知蔡东林已婚的情况下商议相亲,因蔡东林身份证件被其丈夫家中扣押,彭某某便拿自己女儿黄某某出生证件等身份信息材料,让蔡东林冒充彭某某女儿黄某某去江西省丰城市xx镇与被害人陈某某相亲。2021年3月6日,蔡东林以黄某某的名义与陈某某相亲,相互看中后,陈某某家属便支付彩礼23万元给彭某某,另外陈某某家属支付媒钱6万元至刘某某,陈某某家属给了1500元红包到蔡东林,当日蔡东林便住进陈某某家中。
数月后,陈某某得知被告人蔡东林真实身份,要求彭某某退还彩礼,彭某某得知事情暴露后退还部分彩礼13万元。2022年4月13日,陈某某家属与彭某某家属达成和解,退还剩余10万元彩礼钱,陈某某家属出具对彭某某的谅解书。2022年4月29日,蔡东林到揭西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丰检刑诉〔2023〕173号 

被告人蔡东林,女性,1997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97xxxxxxxx,xx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崇仁县xx坊镇xx村xx组xx号xx室,现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xx村,2022年4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东林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被告人蔡东林在已婚的状态下找到彭某某(已判刑),让彭某某找寻合适男子相亲结婚,彭某某便联系江西媒人刘某某询问是否有合适的江西男子。随后彭某某在明知蔡东林已婚的情况下商议相亲,因蔡东林身份证件被其丈夫家中扣押,彭某某便拿自己女儿黄某某出生证件等身份信息材料,让蔡东林冒充彭某某女儿黄某某去江西省丰城市xx镇与被害人陈某某相亲。2021年3月6日,蔡东林以黄某某的名义与陈某某相亲,相互看中后,陈某某家属便支付彩礼23万元给彭某某,另外陈某某家属支付媒钱6万元至刘某某,陈某某家属给了1500元红包到蔡东林,当日蔡东林便住进陈某某家中。

数月后,陈某某得知被告人蔡东林真实身份,要求彭某某退还彩礼,彭某某得知事情暴露后退还部分彩礼13万元。2022年4月13日,陈某某家属与彭某某家属达成和解,退还剩余10万元彩礼钱,陈某某家属出具对彭某某的谅解书。2022年4月29日,蔡东林到揭西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陈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蔡东林及同案犯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东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东林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蔡东林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蔡东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明
2023年5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蔡东林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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