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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2023-09-27 15:20 发表于山西
领钱公告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晋0109执1718号
本院在执行(2021)晋0109刑初561号被告人于强、陈凯犯诈骗罪一案中,涉案赃款已执行到位。因无法联系刘海花等5名受害人,请下列受害人联系本院执行局办理领款手续。
特此公告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79号
联系人:史法官 电话:0351-2829516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晋0109执3775号
本院在执行(2023)晋01刑终479号被告人王慧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涉案赃款已执行到位。因无法联系孙凤兰等14名受害人,请下列受害人联系本院执行局办理领款手续。
特此公告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79号
联系人:史法官
电话:0351-2829516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晋0109执1759号
本院在执行(2021)晋01刑终358号被告人邱婵犯诈骗罪一案中,涉案赃款已执行到位。因无法联系受害人马永乐,请受害人联系本院执行局办理领款手续。
特此公告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79号
联系人:史法官
电话:0351-2829516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与杨丽娇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晋0109刑初277号
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丽娇,出生于广东省潮阳市,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2020年12月18日因网上在逃在广东省汕头市××区贵屿镇被抓获,并于2020年12月19日至2020年12月25日被临时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2020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刑刑诉[2021]Z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丽娇犯诈骗罪,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丽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前后,万勇(现在逃)等组织实施大规模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其利用张伟民(已被湖北省公安机关抓获,另案处理)等提供并维护的虚假网络投资交易平台,组织多人分工实施诈骗行为,并将诈骗获取的资金通过在非正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交易虚拟货币等手段进行洗钱后非法占有,并在犯罪团伙中分赃。
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所使用的Ray-ex虚假投资平台,系以张伟民为首,组织其所经营的“上海钰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人员制作和维护。张伟民及其公司的制作维护人员均明知Ray-ex虚假投资平台与任何正规资金交易市场没有关联,没有正规的需求方,软件程序设计及维护过程中均可以由操作人员在后台添加人为制作的虚假信息并显示到前端页面,同时,该平台在被诈骗团伙使用过程中不断变化域名、不断被关闭,仍旧由“上海钰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制作维护人员维持运转,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提供实施犯罪的技术条件。
利用Ray-ex等虚假投资平台,万勇组织数十人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大肆跨境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其团伙出境至迪拜等地,集中居住,分工负责,共同对国内被害人进行诈骗并分取赃款;其团伙分为话务组等各组,大组下面再设小组,其话务组用购买的微信账号建立微信群,以推荐股票为名,拉国内被害人入群,犯罪团伙成员在群内扮演讲师、投资者等角色,通过虚假身份、虚构投资收益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诱导被害人下载Ray-ex等虚假投资平台,让被害人通过向该犯罪团伙提供的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在该平台“投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同时,其犯罪团伙成员通过后台操纵该平台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涨幅制造投资盈利的假象,在被害人投资转款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后,该犯罪团伙以制造暴跌、投资失败等假象或直接将虚假投资平台关闭等手段,将被害人的资金占有,通过洗钱非法获取赃款并将赃款按比例分赃。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频繁诈骗国内各地区被害人,李颢等十九名被害人分别在山西省太原市××区等地被诈骗资金共计约人民币800万元。
江启安(另案处理)、叶允财(另案处理)等人接受非法资金并在“USDT”等虚拟货币的非正规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其中,万勇等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在骗取国内被害人资金后,通过操作资金流向,将部分赃款经江启安、叶允财等人洗钱,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后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中,郑自强(已判决)于2019年6月左右加入万勇等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郑自强为“妲已组”组长负责人,该组为话务组,分工在多个微信群、QQ群中使用“话术”诱骗国内被害人在虚假平台投资;被告人杨丽娇于2019年加入郑自强组,在该团伙话务组中,其负责运营多个微信账号的日常等工作;郑自强证实被告人杨丽娇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丽娇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其辩称其获利只有500迪拉姆,没有获利人民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前后,万勇(现在逃)等组织实施大规模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其利用张伟民(已被湖北省公安机关抓获,另案处理)等提供并维护的虚假网络投资交易平台,组织多人分工实施诈骗行为,并将诈骗获取的资金通过在非正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交易虚拟货币等手段进行洗钱后非法占有,并在犯罪团伙中分赃。
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所使用的Ray-ex虚假投资平台,系以张伟民为首,组织其所经营的“上海钰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人员制作和维护。张伟民及其公司的制作维护人员均明知Ray-ex虚假投资平台与任何正规资金交易市场没有关联,没有正规的需求方,软件程序设计及维护过程中均可以由操作人员在后台添加人为制作的虚假信息并显示到前端页面,同时,该平台在被诈骗团伙使用过程中不断变化域名、不断被关闭,仍旧由“上海钰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制作维护人员维持运转,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提供实施犯罪的技术条件。
利用Ray-ex等虚假投资平台,万勇组织数十人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大肆跨境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其团伙出境至迪拜等地,集中居住,分工负责,共同对国内被害人进行诈骗并分取赃款;其团伙分为话务组等各组,大组下面再设小组,其话务组用购买的微信账号建立微信群,以推荐股票为名,拉国内被害人入群,犯罪团伙成员在群内扮演讲师、投资者等角色,通过虚假身份、虚构投资收益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诱导被害人下载Ray-ex等虚假投资平台,让被害人通过向该犯罪团伙提供的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在该平台“投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同时,其犯罪团伙成员通过后台操纵该平台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涨幅制造投资盈利的假象,在被害人投资转款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后,该犯罪团伙以制造暴跌、投资失败等假象或直接将虚假投资平台关闭等手段,将被害人的资金占有,通过洗钱非法获取赃款并将赃款按比例分赃。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频繁诈骗国内各地区被害人,李颢等十九名被害人分别在山西省太原市××区等地被诈骗资金共计约人民币800万元。
江启安(另案处理)、叶允财(另案处理)等人接受非法资金并在“USDT”等虚拟货币的非正规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其中,万勇等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在骗取国内被害人资金后,通过操作资金流向,将部分赃款经江启安、叶允财等人洗钱,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后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中,郑自强(已判决)于2019年6月左右加入万勇等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郑自强为“妲已组”组长负责人,该组为话务组,分工在多个微信群、QQ群中使用“话术”诱骗国内被害人在虚假平台投资。被告人杨丽娇于2019年加入郑自强组,在该团伙话务组中,其负责运营多个微信账号的日常等工作,被告人杨丽娇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抓获经过、临时羁押审批表,证实2020年12月18日下午16时许,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侦大队四中队民警在广东省汕头市××区贵屿镇南阳凤翔内衣公司将被告人杨丽娇抓获。并于2020年12月19日至2020年12月25日临时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丽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人。
3、出入境记录反馈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杨丽娇于2019年出入境的记录情况。
4、银行交易流水、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实被害人陈某与诈骗团伙成员群聊情况及转账人民币150万元;被害人李某某向诈骗团伙转账人民币17万元、被害人黄某某向诈骗团伙转账人民币12万元、被害人李某某1向诈骗团伙转账人民币9万元、被害人王某某被骗人民币599306元、被害人欧阳某被骗人民币60070.08元、被害人王某某1被骗人民币97000元、被害人贺某某被骗人民币100万左右、被害人穆某某被骗人民币270820元、被害人何某某被骗人民币476707.82元、被害人马某某投资人民币100万元、被害人任某某被骗人民币8万元、被害人王某某2被骗人民币17万元、被害人郑某被骗人民币53万元、被害人袁某被骗人民币31.95万元。
5、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
(二)同案犯供述
1、同案犯罗佰岩供述:2014年3月份我和万勇认识,后来万勇说去菲律宾和迪拜拉客户投资虚拟币赚钱,我就跟他去了。到了菲律宾和迪拜之后我具体的工作就是统计真实客户在直播间听课的情况,之后我把统计的数据交给万勇,万勇不在的时候我负责给员工开会。我们的团伙中万勇是老板,在万勇上面还有一个更大的老板叫“桑坤”。我们的团伙大致分为五个层级,郑自强是二组的大组长,二组有邱婵等人。我们诈骗的方式为万勇联系建设了一个假的交易平台,团伙中的人拉人进入微信群,有人冒充讲师在里面讲炒股的事情,有人冒充炒股人在群里吹嘘讲师。渐渐的取得股民的信任后我们会把股民推荐到万勇做的假平台上进行投资来骗取他们的钱。我们在马尼拉骗了人民币3000多万元,在迪拜骗了人民币4000多万元。我一共获利大概人民币90万元。
2、同案犯肖芬供述:我和万勇是亲戚关系,何少菲是万勇的老婆。何少菲说他和万勇在迪拜有个公司,让我去迪拜给他们公司当财务。我主要的任务是发工资、转账和购买生活用品。发工资的时候何少菲会派人给我送现金,然后万勇告诉我每个组的金额,我直接把现金给了组长。后来万勇说我干财务不行,就让我养一些微信号。我于2019年11月底到了迪拜,2020年4月底离开公司,我总共获利大概人民币5万元。
3、同案犯郑自强供述:2019年8、9月份的时候,我听说一个叫万勇的人在招聘销售人员,我就联系了万勇。万勇介绍说工作地点在迪拜,万勇给我和我女朋友邱婵还有杨耿杰买了去迪拜的机票。我们到了迪拜之后有人接待并安排了我们。我们三个人被分在一个组,我是组长。杨丽娇是我们小组的成员,她的微信名叫“小乔”。我们的工作任务就是公司给我们人员名单,我们把这些人拉到微信群里,跟他们说我们公司负责推荐股票业务,让他们进行投资。我们骗投资人的群叫“蒸蒸日上”和“红红火火”,后来群里面会有人冒充老师进行虚拟货币的讲授,等到群里的人相信后,我们给他们推荐一个叫“RAY-EX”的APP,他们登录后往里面投资,我知道公司没有把这些钱投入到正规的途径。我一共从万勇那里挣了人民币20余万元,杨丽娇分了人民币2、3万元。
4、被告人杨耿杰供述:2019年10月份左右,我的同学郑自强给我介绍了一份工作,工作地点在迪拜,公司给我买了去迪拜的机票,到了之后一个叫“tiger”的人接待了我,给了我两三部手机,让我和网友聊天说股票的信息,后来我就发现这是诈骗行为。我们的诈骗的模式就是创建微信群,把公司养好的号拉进微信群,我们员工在里面吹捧公司推荐股票的好,让群里的人进行投资。我们组有郑自强、杨丽娇(小乔)等人。
5、同案犯邱婵供述:我和郑自强是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0月份我和郑自强去了迪拜万勇的公司。去了之后郑自强是组长,我和“小乔”都是组员。我们的任务就是养微信号,在群里面发虚假的信息让被害人信任,群里也会有人冒充老师讲一些炒股的事情,最后我们把被害人骗到万勇做的平台上进行投资。我们组员的工资是每月人民币4500元,还有提成。
(三)被害人陈述及报案材料
1、被害人李某陈述及报案材料:2019年12月中旬的时候,一个网络电话和我说可以带我炒股,我同意之后对方通过我的手机号加了我的微信。进了群里面有老师在里面指导炒股,通过观察他们推荐的股票确实长的不少,我就动心了。后来里面的老师说要进行一个投资,我就报了名。到了2019年12月30日他们给我开了户,让我进了一个叫Ray-ex的平台,从12月31日我就往里面充钱,前前后后一共充了人民币126.3万元,到了2020年1月13日的时候我发现这个平台登不上了,我就发现自己被骗了。
2、被害人陈某陈述及报案材料:2019年12月4日,我接到一个电话问我是否愿意到一个股票群里接受学习,我当时不同意。后来对方直接加了我的微信。群里有老师在讲股票的事情,到了27日左右,一个叫洪飞的老师开始讲数字货币。从12月30日的时候我就开始玩这个数字货币,前前后后我一共投入154万元人民币,后来我发现app已经进不去了,账户里的钱也没有了。我的实际损失为人民币1445391.1元。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及报案材料:2019年12月14日,我接到一个自称是广发证券客服的电话,和我说他们搞活动,有老师每天讲授炒股课程。因为我有几万元的股票,所以我就加入了群聊。后来群里面说要投资虚拟货币可以挣钱,我就报名了。群里推送了一个二维码图片,我扫描后登录了一个叫“RAY-EX”的APP,我在里面充了人民币5万元,后来又在里面投资了人民币12万元。后来赔了钱,我想把里面的钱拿出来,但是一直提不出来,后来我发现平台也打不开了,我就发现我被骗了。
4、黄某某等被害人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各被害人在“RAY-EX”的APP上被骗投资虚拟货币的情况。
(四)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杨丽娇供述:2019年我在网上找工作,我记得当时有人把我拉到微信群里,然后就叫我去了迪拜。在迪拜的时候我不知道他们的姓名,我只是知道他们的代号,一个叫“小邱”的人加我用手机发朋友圈,然后让我把微信号输入到电脑里。我们小组有四到五个人,这些人我都不认识,我记得组长是“妲己”或“小邱”。当时给我定的工资是4000元,但是我没有拿到工资。之后我发现他们是诈骗,我就不再做了。
(五)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证实同案犯龙治洋、莫佳达、毛成云、邱婵辨认出被告人杨丽娇系其共同实施诈骗团伙成员之一的杨丽娇(“小乔”)。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且相互之间能够互为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丽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诈骗多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丽娇到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丽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丽娇关于“其只获利500迪拉姆,没有获利人民币20000元”的辩解,经查,同案犯邱婵供述其和被告人杨丽娇在诈骗团伙中同在一个小组,该小组成员以挣取工资和提成获利,且同案犯郑自强供述其为被告人杨丽娇所在小组的组长,其为被告人杨丽娇发放工资等人民币20000元余元的事实。故对此辩解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丽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2025年6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杨丽娇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周 婕
人民陪审员 范丽仙
人民陪审员 郝文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史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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