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新聞公佈
遭廉署起訴物業買家訛稱單位自住欺詐按揭貸款780萬元罪成候判
2023年10月3日
廉政公署調查貪污時,揭發一名物業買家訛稱購買一個單位自住,以欺詐一間銀行及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按證保險公司)向其批出八成按揭貸款,涉款約780萬元。該名被落案起訴的物業買家今日(10月3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許智豐,39歲,消防處高級消防隊長,被裁定兩項欺詐罪名成立,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暫委法官陳炳宙將案件押後至10月10日判刑,期間被告獲准保釋。
根據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的指引,銀行須遵守物業按揭貸款的按揭成數上限規定。銀行參與按證保險公司的按揭保險計劃,可為600萬元至1,000萬元的自住物業提供最高八成按揭貸款。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工銀亞洲)亦有參與該項計劃。
被告於2020年4月以965萬元購入一個新蒲崗私人住宅物業,並按上述計劃向工銀亞洲申請八成按揭貸款。
案情透露,被告於2020年4月至7月期間,向工銀亞洲及按證保險公司訛稱,在完成購買上述物業後,他會把該物業用作自住用途。按證保險公司其後批准該按揭貸款的保險申請。
工銀亞洲於2020年7月6日向被告批出一筆共約780萬元貸款,被告於同日完成該物業的買賣。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工銀亞洲批出該筆按揭貸款當日,被告委託一間地產代理公司出租該物業,並於兩日後成功以月租逾21,000元租出。而被告及其家人從未在該物業居住。
如工銀亞洲及按證保險公司知悉該物業並非由被告自住,便不會批核其按揭貸款及按揭保險申請。
工銀亞洲及按證保險公司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顧佩芳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趙佩斯協助。
消防員獲780萬房貸放租 稱購後才知有租值 官斥匪夷所思裁罪成
出版:2023-10-03 16:23
更新:2023-10-03 16:39
高級消防隊長涉訛稱購入新蒲崗「譽.港灣」單位自住,並獲銀行等批出8成按揭貸款約780萬元,惟之後被揭他把單位出租,因而廉署控以兩項欺詐罪。他早前否認控罪受審。被告警誡下曾稱,申請按揭貸款和按揭保險時,確打算自住,但成交後發現物業有租值才出租。案件今(3日)在荃灣法院裁決,法官指被告並非小孩子,其說法匪夷所思,裁定他兩項欺詐罪成。法官把案押後至本月10日聽取求情和判刑,期間被告准保釋,但明言判囚相信是唯一合適刑罰。
被告許智豐,38歲。他被控於2020年4月16日至7月8日藉作欺騙,即在按揭貸款申請中,向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虛假地表示,他在購買太子道東「譽.港灣」7座一個單位後會佔用該物業,意圖詐騙而使工銀亞洲批准上述按揭貸款申請,批出一筆7,791,742.73元貸款,導致被告獲得利益或致工銀亞洲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聲稱購買物業後覺唔夠住
被告警誡下稱,申請按揭貸款和按揭保險時,一直打算物業自住,只不過在成交之後,覺得該物業「唔係好夠住」,以及得知該物業有租值才改變主意。
官稱成交後才知有租值匪夷所思
法官指,被告不是小孩子,案發時是一名36歲高級消防主任,聲稱在成交之後才知道該物業有租值,說法匪夷所思。
成交當天簽署放租紙
法官亦指,被告明知申請按揭貸款和按揭保險的條件,是要自住該物業,但他在成交前兩天已經詢問地產經紀該物業的放租情況,亦於成交當天簽署放租紙。法官認為,被告在物業成交之前,已經有把該物業出租的意圖。
法官因此裁定,被告意圖詐騙銀行和按證保險公司,因此獲得涉案貸款,最終裁定他罪成。
案件編號:DCCC 752/2022
訛稱置業自住實質出租呃按揭貨款780萬 高級消防隊長欺詐罪成押後判
發佈時間:12:41 2023-10-03
38歲高級消防隊長2020年訛稱於新蒲崗「譽.港灣」置業自住,以欺詐銀行等批出8成按揭貸款約780萬元,事件遭廉署調查揭發。涉案消防隊長被控以2項欺詐罪受審。法官陳炳宙今早於荃灣法院指被告早於物業成交前2天已向地產經理詢問放租情況,可見有意圖把物業出租,因此認為被告蓄意隱瞞,裁定被告2項欺詐罪罪成。被吿續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䆁,押後至下星期二求情及判刑,陳官明言「即時監禁係唯一合適判刑選擇」。
陳官複述案情指被告許智豐向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申請樓價8成按揭貸款,同時向按證保險公司申請按揭保險,以在2020年7月6日購入「譽港灣」7座1間物業,其按揭内容條款包括物業用途須為自住,若更變用途須通知銀行,並無法獲取貸款,然而被告在購入物業後2日(7月8日)即透過地產代理出租物業。控方指控被告人於申請過程中作出虛假自住聲明,意圖獲取約780萬元貸款。
審訊中辯方主張被吿在簽署聲明時真誠相信自己將會把該物業用作自住,沒有犯罪意圖,被告在警誡下稱在申請按揭貸款和保險時一直打算自住,只是在成交後認為物業「唔係好夠住」,以及得知物業有租值才改變主意。
陳官裁決指任何正常人也會知道物業有市值及租值,而被告在案發時已經是36歲的高級消防主任,形容被告說法為匪夷所思。陳官續指被告早於物業成交前2天向地產經理詢問放租情況,可見有意圖把物業出租,因此認為被告蓄意隱瞞工銀亞洲和按證保險公司,其自住聲明已經屬虛假聲明,從中獲得貸款利益,裁定其2項欺詐罪成。
已停職被告許智豐被控於2020年4月16日至7月8日期間,向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及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虛假地表示,在完成購買太子道東「譽.港灣」7座1個單位後會佔用及入住該物業,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工銀亞洲批准其按揭貸款申請和向他批出一筆共約780萬元貸款,以及按證保險公司批准該按揭貸款的保險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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