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法律文书公开
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刑诉〔2023〕7号
被告人王辉,男,1980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211980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观唐(青海xx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董事长,出生地山东省乳山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乳山市城区街道xx村xx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xx号楼xx室。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2年7月6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希成,青海齐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自营,男,1979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821979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观唐(青海xx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河南省汝州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xx排xx号,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xx巷xx单元xx室。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2年7月6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日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张楠,男,1987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87xxxxxxxx,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观唐(青海xx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出生地陕西省安康市,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旬阳县xx镇xx村xx组,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xx路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2年7月8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辉,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辉、李自营等3人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未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关于被告人王辉、李自营涉嫌集资诈骗罪、张楠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
2022年3月,被告人王辉安排被告人李自营在本市西大街8号世贸大厦19层1903室成立观唐(青海xx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并与被告人张楠进行合作,三人以观唐(青海xx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要在本市招募酒店合伙人为由进行融资,由王辉担任董事长,由李自营担任法定代表人并负责财务工作,由张楠成立业务团队负责宣传及融资,同时商议张楠的业务团队按照实际融资金额的36%提成。后张楠召集马某某、肖某某等业务员使用化名以散发宣传彩页等方式,对外宣传公司招募酒店合伙人,到公司了解情况可以获得挂面、红包等礼品,吸引客户至公司,并宣称公司规划在本市水井巷1号楼筹建御筑酒店,现欲招募合伙人,每投资一万元即可获得15%的年收益,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分红,满一年后可拿回本金或选择入股分红。待客户决定投资后即向李自营交钱并签订合伙人合作协议。截止案发时,王辉等人已累计与祁某某、谭某某等12名客户签订协议,合同金额135万元,实际收取金额1250500元,所有客户均为59岁以上老年人。其中,为劝说常某某投资,被告人张楠出资10万元与常某某合伙投资并以常某某的名义签订合伙协议。所有集资人投资钱款中除5万元支付房租、其余钱款均用于支付利息、业务人员提成及用于王辉归还个人欠款等其他用途。
案发前投资人袁某某及杨某某收回全部投资款项,投资人柴某某、李某某、常某某收回部分投资款项,案发前已收回本金合计416900元。案发后,张楠退还祁某某、常某某二人投资钱款共计70000元、马某某退还祁某某、龚某某等人投资钱款共计100900元、王辉家属退还祁某某、龚某某等人投资钱款共计580000元,所有涉案投资款均已归还。案发后,观唐(青海xx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账号为558201880xxxxxxxx对公账户内66512.5元已冻结。
(二)关于被告人王辉、李自营涉嫌洗钱罪的事实
2022年3月21以来,被告人王辉、李自营为掩饰集资诈骗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由李自营操控观唐(青海xx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将龚某某等人投资款中共计533600元转入王辉实际控制的xx(山东)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倒帐,共计133125元以借款名义转入李自营个人账户倒账。转入xx(山东)酒店集团有限公司的钱款中的158000余元后分多笔转入李自营个人账户,270000元转入张楠账户;转入李自营个人账户的钱款中的99300元经王辉安排由李自营操作转回观唐(青海xx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
被告人王辉、李自营于2022年7月5日在世贸大厦19楼1903室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张楠于2022年7月7日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财务公章、无线POS终端机等物证;2.书证:户籍信息、报案材料、借款信息记录表、租赁合同、合作协议、银行明细、民事裁定书、工商资料、证明、宣传资料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辉、李自营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电子账目等;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辉、李自营、张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辉、李自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案金额达7336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王辉、李自营为掩饰、隐瞒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转账的方式转移资金,涉案金额达666725元;被告人张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案金额达1150500元,被告人王辉、李自营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一条,被告人张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洗钱罪追究被告人王辉、李自营刑事责任;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张楠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辉、李自营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敏滋
检察官助理 杭永刚
2023年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王辉、李自营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张楠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
6.附相关法律条文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