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市城中区被告人马福龙、韩学忠涉嫌诈骗罪案 2023.8.24……【检察院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3月20日左右至4月19日,被告人韩学忠、马海龙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使用两部手机、一根对录线和本人及他人办理的多张电话卡组成“GOIP”设备,利用蝙蝠APP软件联系电信诈骗人员,并根据对方远程指示,操作“GOIP”设备帮助电信诈骗人员拨打诈骗电话。在诈骗人员拨打诈骗电话过程中,韩学忠、马海龙通过蝙蝠APP软件等与诈骗人员保持联系,保证手机不息屏且根据对方指令确保手机通话连接正常不中断并随时进行调整维护,以确保诈骗过程顺利进行。同年4月11日及4月18日,二人联系马某甲(另案处理)、韩某某、马某乙分别加入,并使用上述人员的多张手机卡操作“GOIP”设备帮助诈骗人员实施诈骗行为。

青海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法律文书公开

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刑诉〔2023〕202号 

被告人马海龙(绰号“海贼王”),男,2004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82004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循化撒拉族自治县xx镇xx村xx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4月20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捕,于同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xx。

被告人韩学忠,男,2001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82001xxxxxxxx,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青海省海东市,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循化撒拉族自治县道xx乡xx村xx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4月20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捕,于同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xx。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福龙、韩学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7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未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3月20日左右至4月19日,被告人韩学忠、马海龙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使用两部手机、一根对录线和本人及他人办理的多张电话卡组成“GOIP”设备,利用蝙蝠APP软件联系电信诈骗人员,并根据对方远程指示,操作“GOIP”设备帮助电信诈骗人员拨打诈骗电话。在诈骗人员拨打诈骗电话过程中,韩学忠、马海龙通过蝙蝠APP软件等与诈骗人员保持联系,保证手机不息屏且根据对方指令确保手机通话连接正常不中断并随时进行调整维护,以确保诈骗过程顺利进行。同年4月11日及4月18日,二人联系马某甲(另案处理)、韩某某、马某乙分别加入,并使用上述人员的多张手机卡操作“GOIP”设备帮助诈骗人员实施诈骗行为。期间,被害人韩某某于2023年4月10日接到1589719xxxx的电话并以本市武警部队后勤需订餐为由被骗178800元,被害人汪某某于2023年4月18日接到1308625xxxx的电话并以帮助其消除京东金条额度为由被骗50000元。经查,1589719xxxx的号码所有人为马海龙,1308625xxxx的号码所有人为马某甲。

被告人韩学忠、马海龙于2023年4月19日19时许在本市城中区王府井B馆12楼“爱的回忆”酒店内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户籍信息、银行流水、电话卡开户信息及话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汪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海龙、韩学忠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电子勘验等;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海龙、韩学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海龙、韩学忠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他人提供帮助,涉案金额达228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海龙、韩学忠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对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马海龙、韩学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敏滋
检察官助理 杭永刚
2023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马海龙、韩学忠现羁押于西宁市xx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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