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法律文书公开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文检刑诉〔2022〕127号
被告人漆满意,男,1996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6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xx镇xx街xx号xx,捕前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xxx栋xx。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4月15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监视居住,2022年9月19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9月2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监视居住,2022年9月26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漆满意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8月,被告人漆满意通过抖音直播与被害人张某某相识。漆满意多次在张某某的直播间给张某某打赏,随后二人添加微信好友,并通过微信聊天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2021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漆满意虚构自己公司账户被冻结、自己名下银行的账户被冻结、偿还债务、继承遗产、自己的父亲住院、奶去世及去世做法事等虚假理由,向张某某借钱,张某某通过银行卡、微信转账等方式共计向漆满意提供的账号转款931726.36元,漆满意将该钱款用于充值抖音账号及自己的生活开销。
2022年4月15日,被告人漆满意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关于漆满意政治面貌和公职身份的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转账明细统计表、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3. 被告人漆满意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漆满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漆满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漆满意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漆满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邢诗文
检察官助理:李家安
2022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漆满意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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