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对10名涉嫌诈骗罪被告人提起公诉 2023.10.20……【检察院通告】被告人计某某等10人涉嫌诈骗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律师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5月,王某某、靳某某、马某某(均另案处理)收购陕西南州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靳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马某某为公司股东。公司招募人员,以拼多多店铺代运营为幌子对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2021年底,王某某注销陕西南州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外以西安君润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继续从事上述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公司分为市场部和运营部。市场部业务员将自己包装成兼职拼多多网店的成功年轻女性,通过微信、陌陌、soul等交友软件,发布网店成功代运营信息,引诱他人咨询。被害人添加微信后,业务员按照话术模板,将事先准备的虚假运营业绩截图发送给被害人,营造开设网店能够赚钱的假象,骗取被害人信任,虚构仅需缴纳15800元、25800元、39800元等不等的代运营费即可轻易获取高额利润的事实。
运营部分为客服部、上货发货部、后端流量部。客服部负责处理投诉,以缴纳货款为由对被害人逼单、发催告函、终止合同等;上货发货部负责上架商品,虚假发货、自然单发货等;后端流量部负责在店铺刷单。运营部采用刷单的方式,要求被害人缴纳货款,待被害人不能按约缴纳货款后,公司以被害人违反合同约定,单方终止服务合同,骗取被害人运营费。

江苏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重要案件信息

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10名涉嫌诈骗罪被告人提起公诉
时间:2023-10-20

被告人计某某等10人涉嫌诈骗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律师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5月,王某某、靳某某、马某某(均另案处理)收购陕西南州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靳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马某某为公司股东。公司招募人员,以拼多多店铺代运营为幌子对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2021年底,王某某注销陕西南州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外以西安君润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继续从事上述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公司分为市场部和运营部。市场部业务员将自己包装成兼职拼多多网店的成功年轻女性,通过微信、陌陌、soul等交友软件,发布网店成功代运营信息,引诱他人咨询。被害人添加微信后,业务员按照话术模板,将事先准备的虚假运营业绩截图发送给被害人,营造开设网店能够赚钱的假象,骗取被害人信任,虚构仅需缴纳15800元、25800元、39800元等不等的代运营费即可轻易获取高额利润的事实。
运营部分为客服部、上货发货部、后端流量部。客服部负责处理投诉,以缴纳货款为由对被害人逼单、发催告函、终止合同等;上货发货部负责上架商品,虚假发货、自然单发货等;后端流量部负责在店铺刷单。运营部采用刷单的方式,要求被害人缴纳货款,待被害人不能按约缴纳货款后,公司以被害人违反合同约定,单方终止服务合同,骗取被害人运营费。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计某某于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间,先后担任市场部业务员、主管、经理,参与诈骗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30余万元。
2.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期间,先后担任市场部业务员、主管,参与诈骗的金额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
3.被告人王某1于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期间,担任市场部业务员,参与诈骗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7万元。
4.被告人李某1于2021年3月至6月期间,担任市场部业务员,参与诈骗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
5.被告人王某2于2021年2月至4月,8月至11月期间,担任市场部业务员,参与诈骗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6.被告人宋某某于2021年1月至3月期间,担任市场部业务员、主管,参与诈骗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
7.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5月至11月期间,先后担任市场部业务员、主管,参与诈骗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
8.被告人李某2于2020年9月至12月期间,担任市场部业务员,参与诈骗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9.被告人任某某于2021年3月至6月期间,担任市场部业务员,参与诈骗的金额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10.被告人杜某某于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期间,担任市场部业务员、主管、经理,参与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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