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会议纪要
这个会议纪要是上周分享过的,但上周那个是客户整理的可能有些主观理解,这次的应该是公司那边整理的更详细一些,参考性也会更大些,所以还是给大家分享一次。
ZZ 集团高管:常海,针对投资者关于集团最近情况和风险化解工作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
风险爆发以后,我们忙碌于每天工作,几件事情同时推进,可能不一定有充足时间到各区域同投资者沟通交流。十分抱歉发生这样的风险,给投资者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和麻烦。ZZ 集团留守团队夜以继日致力于圆满解决问题,给双方交出可以接受的结果。
汇报分为三个大的方面,包括 22 个问题。
一、关于兑付方案和重组方案问题
第一,重组方案有一定的周期和过程,不能一蹴而就。
大型企业集团的风险爆发与风险化解一般会经历五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风险爆发,风险爆发有上升期,有全面爆发期;
二个阶段是清产核资,全面清查企业的资产与负债;
第三个阶段是债务重组与战投引进。由于能否引进战投以及战投带资参与债务重组存在不确定性,集团目前锚定的是债务重组。债务重组如果成功,就会实施债务重组方案,如果双方不能接受债务重组方案,就要进入第四个阶段;
第四个阶段是企业破产法定程序,可以提请破产重整,引进战投(重整投资人)对某些板块资产进行重组,选择运营、清算或处置。如果不能引进重整投资人,就会进入破产清算。
第五个阶段是最终的落地实施,无论是债务重组还是企业破产法定程序,都要给债权人偿付。大型企业和集团的风险化解会经历 2-3 年时间,上述五个阶段里,往往最长时间是在做债务重组方案和落地实施。
这是因为,债务重组可能有 ABC 几种方案,最终方案是一个经过多数人表决通过的结果,如果表决不通过,债务重组就不成功,企业就不能跟所有债权2人和解。而我们的债权人数量较大,重组方案制定过程和谈判往往比较艰难,反馈意见和修改方案都需要时间。
集团目前正在进行的清产核资预计还需要较长时间。ZZ 集团版图较大,历史上投资项目较多,仅债权项目就有几百个,房地产、矿业以及新能源板块等股权项目都要一一核实,一一评估。
第二,市场上通行的债务风险化解方案,是现金加财产权信托受益权。现金为资产运营或者是资产处置所得的当前账面现金。信托受益权是未来的现金,把不良资产、不易处置的资产以及具有持续运营价值的资产,装入财产权信托,未来的资产运营收入或资产处置回款等在财产权信托里,然后给所有债权人进行信托受益权的分配。有可能按资产类别分成几个财产权信托进行分别运营,比如地产一个包,非上市公司一个包,矿业一个包。所委托的信托公司会是第三方、具有公信力的信托机构。
第三,信托受益权如何确定和如何分配。确定信托受益权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根据资产的情况、资产的价值来进行分配,比方说资产评估价值100 亿元,就分成 100 亿份;第二种方式是,由于目前集团资产的评估价值还未出来,也有可能采用倒推的方式,比方说用债权数额确定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如债权数额 2748 亿元,信托受益权份额 2748 亿份,之后的运营收入或处置回款均按照 2748 亿份额进行分配。
第四,投资人非常关注今年底能不能兑付一部分,要求在账面有现金的情况下先兑付一部分。现在集团所做的所有方案都是一揽子解决方案,既要立足于眼下,也要着眼于未来。未来有很多不确定性,比如说如果资产对负债有缺口,再比如说可能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如果现在给定融投资者兑付了一部分,后续这部分就不能进入到破产债权之内,有损于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其他的债务,比如对一些供应商的欠款,或者其他债权人的借款,目前还未确权,若如果只给定融投资者兑付,其他债权人没有得到偿付,他们也会向集团追索。
第五,债务重组。个人认为债务重组是现阶段最佳方式,重点是优先保障投资者利益。ZZ 集团的问题是流动性问题、债务违约问题,当下,集团把资产、资金保护起来,优先做债务重组方案。现金多,信托受益权多,就有利于投资者。但如果进入到破产阶段,可能投资者的债权跟公司应付的律师费或工程装修款也是平等的,按比例清偿,对投资者不利的是,破产程序下的资产处置结果可能会不如债务重组。
二、关于外部团队和我们关注到的问题
网上关于外部团队的一些传言。
第一,外部团队实际上已经帮助我们工作了一段时间,我们看重的是外部团队的经验和智慧。该团队处理过很多大型集团、大型企业的风险化解工作,目前取得较好结果。外部团队帮助我们主要做的工作是投资者接待与整体方案设计,和一些个别、少部分的资产盘点,未来可能参与到一部分债权清收。外部团队是一个盈利机构,是独立自主运营的实体,不参与我们企业实际经营和重大问题决策,也不是为了“对付”债权人,更不可能做违法乱纪的事情。我们认为,外部团队还是值得信赖的,留守团队与外部团队合作也是有效的,能够逐步把我们目前的困难和面临的困境梳理清楚,解决问题。
第二,虽然外部团队给予一些方法和策略上的支持,但并非起到主要作用。集团现在还处于企业自救化险阶段,成立了风险化解和重组委员会,作为留守团队最高的决策机构,该机构成立两个多月以来,决策了一些比较重大的事项,包括一些资产处置问题。
第三,网上谈及到刑事报案和立案标准等涉及刑事犯罪的问题,主要关注的是金交所以及理顾宣传推介。我们认为,金交所和理顾宣传推介大概率不会涉及刑事问题。因为金交所原先是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设立的,后期国家进行了一些规范和治理整顿。可能涉及到经营问题,但不涉及刑事问题。关于理顾宣传推介,网上有人说夸大宣传。一个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看起来良好,但往往由于一笔较小金额的境外债券未兑付,或者一笔较小金额的应收账款未到位情况触发连锁反应引发债务危机。所以,不能认为我们讲投的项目好、资产负债率不高,就是诈骗行为。至于内部人员有没有职务犯罪等问题,这是属于司法机关判定的事情,不在我们现在讨论范围之内。
第四,网上传言集团管理人员可能转移资产。比如之前一直说定融规模2300 亿元,后来又说 2600 亿元,现在是 2748 亿元,短短几个月时间增加了400 多亿。需要在此解释,集团之前未在官方渠道发布定融规模信息,此次经过精确统计是 2748.531 亿元,不存在虚增债务的问题,虚增债务也是违法的行为。转移资产从逻辑上讲不通,现有的留守团队,也属于原来的管理团队,转移资产不是一个人能完成的,受益人一定会被推到风口浪尖。这个阶段做资产转移、虚增债务,完全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行性,还有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第五,网上传言五月份就有外部团队召开会议,有会议议题说企业有一些风险苗头,比如说现在的债务违约问题,现在的流动性问题。对于流动性风险,企业做一些准备工作是合情合理的,属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操作。不能因为一点流动性风险,或者一些流动性困难,就马上躺平、放任其发展。我们在尽力而为,一直在努力,但因各种客观情况,没有办法继续维持下去了。在那个时间点也没有人能够预知未来。所以,外部团队的进入和后期是否继续募资,其实没有太大关联。
第六、网上传言四月份以来有高管人员私兑情况。我们核查后,目前未发现这方面的问题。私兑会留下记录,有关部门也会对集团债务风险爆发前后的情况进行追溯倒查,如有这方面问题,相应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网上传言有个别产品在二三月份提前兑付,还列出了几支产品的名称。集团在二三月份时,资金状况相对宽裕,投资项目的回款或是募集账户里的资金,都是有资金成本的,当时一些长久期或者是两年期产品,比如说有一支存续的两年期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年化 8.5%,而后面发行的短期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年化 6.5%,有可能对这支高收益产品作提前清算,是集团降低资金成本的技术方式,也属于之前的惯常操作。并且,对哪支产品做提前兑付并不由财富公司决定,而是发行主体作为用款方决定。
第八,关于份额转让。财富公司的网上转让服务实际上是撮合,将买方卖方撮合成功后通过发行人办理转让手续,目前未发现问题。
第九,关于合同效力和诉讼仲裁问题。合同是有效的,发行人未按合同兑付本息,构成了合同违约。不是集团主观意愿不兑付,而是发生流动性风险后无法以现金兑付,需要用未来的资产运营或处置收入去兑付,这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诉讼或仲裁,是合同当事方的合法权利,集团理解和支持投资人去诉讼和仲裁。
但是客观来说,目前北京的一些法院和仲裁机构还未受理立案,或者是受理之后只是交费,未给出开庭排期。京外可能有一些立案受理。是否诉讼仲裁并不与未来的重组方案或兑付方案挂钩,即便投资人不做诉讼仲裁,集团都按照现有定融合同制定债务重组方案或者兑付方案。
三、关于一些具体事项
一些具体工作,有的在推进,有的也会发生变化,希望投资人理解。现在遇到的事情大家都不愿发生,我们也未经历过这些事情,刚开始的时候确实是有些混乱,大家都比较着急,我们也比较着急,有些信息也存在前后不一致以及不太准确的问题,这些问题我们在一一核实,在后续工作中会对大家公布。
第一,小程序上线时间。前一段时间在解决一些技术问题,安全保护、并发访问量以及后台数据库准确性问题等,技术问题现在基本解决了,之前初步目标 10 月底上线,现在看可能还会推迟一段时间,我们会尽力推动此事。
第二,关于小程序公告。首先是违约公告,告诉大家发生了什么事件,但是后来考虑到违约已经成了众所周知的既成事实,我们也想在公告发出来之后给投资人提供一些更被关注的数据和具体情况,现在可能时机还不成熟,所以想暂缓公告,等一些具体数据出来之后加入到公告里再行发布。
第三,审计结果预计什么时候出。我们和审计机构签订的是一年期服务协议,从 7 月份开始,服务协议约定到明年 7 月份结束。最近国务院金融工作报告提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在有关部门关注下,我们多次汇报,也在推进所有事项的进展。我们预计审计报告的完成时间要比预期的快一些,有一些具体数据和情况还在核实中,我们想大致缩短一半时间,出具审计结果。
第四,对外债权资产的清收进度如何。客观地说不良债权、不良资产的时间越长,清收回款的比例和几率就会越低。我们这几个月一直没有放松,一边做风险化解工作,接待沟通投资人,同时也加快推进清收,最近执行回来一批资产也回来一些现金,我们希望账户里能累积更多资金,在未来的债务重组方案或兑付方案中,给投资人的现金部分占比更高一些。
第五,资产和负债的大致情况。现在大概率讲,资产与负债相比有缺口,具体缺口多少,因为审计结果没有出来,暂时还不掌握具体数字,只能根据平时的一些情况判断可能有缺口。后续怎么办,要看现金部分加上信托受益权部分如何设计。恳请投资人多给我们一些时间。我们现处的情况是经济衰退、地缘政治事件、地产大幅度贬值的不利条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也有一定程度的浮亏。我们希望资本市场能够繁荣,也希望地产市场复苏。有投资人发问,怎么知道未来会向好?我们只能说确实面临一些不确定性,恳请投资人允许用时间换空间。如果一两年、两三年之后资产价值修复一些,这方面的缺口就更小一些,兑付率就会更高一些。
比如说原先投资成本 10 元的资产,现在市场价值 8 元,若要快速处置变现,面临买家砍价,只能按 6 元交易,那么缺口就是 4 元。所以,我们与投资人都不愿意看到大规模处置或者是贱卖资产,请投资人再给我们一些时间。清产核资的最终结果还没有出来,现在我们也未大规模开展资产处置。审计机构从第三方角度进行客观评估,包括市场评估价值以及市场交易反应。投资人对资产处置可能也不太放心,交易价格和条款等问题,所以,后续我们会引进战投,做资产重组和资产处置,也是为了解决公信力问题。
第六,现有投资人提出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的诉求。债权委员会实际上是根据破产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进入到破产程序之后设立的一种法定组织,有它的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它实际上是在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带领下,对企业经营、资产处置和重组重整作出集体决策。目前阶段我们不能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组织,因为企业还处于自救化险阶段,不是破产阶段,我们也没有这样的职权。更何况成立这样的组织还涉及投资人隐私信息,我们负有保密义务。广泛开展这样一种征求意见的行为,一方面操作上存在一些问题,不见得所有人都能表决同意,另外我们也违反保密义务,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一些高龄客户提出放开份额转让。最近一段时间份额转让是停止的,为什么没有放开,今后可能也不一定放开,主要是考虑到现在债权金额和债权人范围和人数都已经确定,若再放开债权转让,因为转让之后债权人的构成主体发生变化,对于后续债务重组和出具兑付方案会产生一些不利影响。
HT 财富总裁崔同跃,针对投资者关于 ZZ 集团与 HT 财富最近情况和风险
化解工作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
1、最新央行行长在《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上,提到 ZR 信托
和三方财富公司风险化解问题,请解读。ZZ 事件是否牵涉定性处理?
报告除了系统性介绍金融工作外,全面阐述了目前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隐患情况,包括中小金融机构、房地产市场、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非法金融活动、金融市场风险联动和外部冲击、构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等。其中,与我们客户密切相关的有两条,一个是继续处置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加快处置 HD 人寿、ZR 信托等高风险保险信托机构,另一个是深入推进“伪金交所”、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等风险整治。
我们看到非常明确的表述和政策导向指引,对于 ZR 信托等出险机构的用词是加快处置,对于金交所和三方财富的用词是推进风险整治,而不是打击。个人理解从政策面来说,前期这些涉及到金交所和三方财富的一些金融活动包括一些产品存在的问题,要积极化解,深入推进,实现结果导向。报告中也提出了一些具体措施,明确提到要有序化解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推动兼并重组,该出清的稳妥出清。完善对于大型企业集团债务风险的监测,继续稳妥推动存量风险处置。
其中提到了很多具体问题。在国家治理体系里,央行负责货币政策制定与执行、宏观审慎管理、金融稳定等职能,相关问题具体怎么处理,怎么定性,还是要其他部门的参与或负责。所以该报告是对目前宏观形势的一些解读,提出了一些宏观层面的工作要求,但是对于定性处分这部分,我们认为并未涉及。我们还是按照市场化、法制化的方式,积极开展企业自救,有效实现债务重组和风险化解。
2、客户希望了解更多的监管情况,因为担心资金去向、绿色通道、个别偿付等问题。有没有监管账户?如何保证目前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支出?如果没有监管的实质介入,如何保证账户资金合理使用和安全保管?如何确保不发生资产转移?
目前整个集团由财务部门统一对资金进行管理,所有的资金收付交易都有银行账户留痕记录。任何的私兑、资金转移等恶意行为,将来都会被有关部门追溯和追究责任,所以,请投资者可以放心。同时,从集团产业布局看,没有在海外发行美元债或者其他融资工具,没有对外转移资金的必要。目前集团上下都在积极地处置境内境外资产,对所有投资者坚持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原则。
近期投资人比较关注的,比如二三月份部分产品提前清算,正如刚才常海总的解释,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是发行主体主动启动的,事实上在过去的 3 到 5年时间,每当集团资金相对宽裕的时候,通常会有这种提前清算产品的安排,目的是为了降低集团资金成本,是正常的商业行为。
综合来看,再加上周末央行领导的报告,政策方针已经非常明确。在这个时间如果违法搞私兑或者挪用资金、转移资产,一定会付出沉重代价,任何人不敢去做。目前全集团包括 HT 财富都在积极控制成本费用,维持尽可能低成本的运营状态。期间涉及到任何资产交易、资产出售等,内部都会遵循严格的决策和审批制度,同时按照市场化的标准和原则,涉及到资产交易的都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开挂牌交易,以保证公开、公正和透明,也确保资产出售和处置工作能够相对达到一个相对比较有利的条件。
常海总也提到了,后续也会引入战投机构推动资产重组,合理选择处置出售或者持续经营,争取在相对比较好的经济周期和市场时机,最终实现资产的良性退出。
3、HT 家办作为业务推荐人,产品出险后做了哪些工作?目前进展如何?
HT 家办在定融相关的融资活动中,法律关系方面属于咨询方,主要是推荐客户,并非合同主体。由于没有合同相关权利的约定,我们无法根据合同对发行人提起诉讼或者进行资产保全。但是在风险发生后,HT 也积极向各个发行人发函,督促其尽快梳理资产,制定兑付计划。
在当前情况下,HT 财富要积极维持相关主体的经营管理,尽可能控制成本。目前在做的工作,是在重点城市一定要保留团队,和客户建立顺畅的沟通联系,确保客户能够找到我们,公司内部能找到相应工作对接人,不撤职场。但从中长期角度来看,还是要维持低成本的运营。
除此之外,我们在过往十多年发展中,帮助客户配置了很多证券、股权、保险、海外等资产,这类产品和对应的金融业务持牌经营主体,与集团严格隔离,法律和监管政策上都是支持的。在定融产品出险之后,客户的这些资产都在正常平稳运行,实施有效管理。我们也希望通过自身正常经营产生的现金流和利润,为风险化解工作多提供一些支持。
另外,不仅 HT 财富,其他三家财富公司的负责人也是集团风险化解和重组委员会的成员,对资产退出和集团的一些重大事项,在集体决策过程中都会发表意见或进行投票。这些意见的发表包括投票,大方向上与客户利益一致。在后续风险化解工作中,我们会持续发挥作用,站在客户角度做好相关决策。
4、产品兑付问题也涉及到部分机构客户,对一些企业的经营活动造成影响,由此引起的损失如何看待?
非常遗憾,产品兑付问题给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都造成很大的困扰。无论是个人高净值客户还是企业客户,自身都应该做好合理的财务规划。投资理财最好的策略是进行多元化资产分散配置,在单一资产上如果过于集中确实不太审慎。现在的情况下,客户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正常维权,我们都能够理解和支持。
我们观察到,在北京之外有一些地方法院出现 ZZ 集团相关的诉讼立案,我们也在关注这些诉讼案件法律程序的走向。定融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的地点在北京,有一些跨区域的诉讼立案,可能主要针对的并非是定融合同本身,这些案件能否进行下去,能否开庭审理并最终获得执行,还需要进一步观察。如果未来涉及到判决赔偿,有司法程序的支持,集团包括 HT 都会在能力范围内履行。
5、ZZ 集团旗下经营主体的法人变更,HT 财富旗下经营主体法人变更对已签约的其他产品(如家族信托)客户会产生哪些影响?
(1)投资者目前关注到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既非上市公司,也非持牌金融机构。作为普通工商企业,法定代表人仅是一个工商注册信息,与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或者管理层并不完全一致,变更法定代表人并不意味着负责人或者高管变更。这些公司的管理层仍然是稳定的,无重要变化。
(2)集团进入风险化解阶段,一些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之前从事具体经营工作,现在从事风险化解工作,这些人员,无论是负责债权催收、资产处置,谈判,还是投资者接待服务工作,均需要经常差旅。集团包括财富公司的旗下相关主体,目前一方面面临投资者的诉讼和仲裁,另一方面,也出现了劳动仲裁案件的上升,如果因为涉诉以及可能被采取一些法律措施,比如限高的情况,对于他们参与风险化解工作是不利的。
综合多方面考虑,近期对一些工商注册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变更,目的是为了确保核心人员能够有效地参与风险化解工作,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而非逃避责任。目前看,风险化解和重组委员会的决策机制是非常顺畅和高效的,大家的目标也是一致的,就是集中现金,把所有的资产以合理价格变现,制定有效的债务重组和偿付方案,最终解决问题,是现阶段最重要、也是唯一的目标。
6、针对 2 月份提前兑付产品的情况,网上传言二三月份提前兑付了高管持有的定融产品,而对客户还在正常发售,是否涉嫌欺诈?另有传言,上半年很多高管得知集团负面消息后转让自己名下和家人名下持有的产品,是否属实?能否提供今年以来 HT 高管名下客户转让明细?
首先,涉及提前清算的几支产品是发行人降低资金成本的正常商业行为。
第二,据个人所知,HT 高管层面没有人提前转让定融产品。定融产品的转让是指持有人在产品未到期前寻找到合适的受让方,双方自愿达成份额转让交易并进行权属变更,是一种市场化的交易行为。如果市场上存在大量定融产品份额的转让交易,且转让方是公司高管等人,正常情况下受让方也大概率会提出合理怀疑。在风险化解工作过程中,如果存在私兑等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一定会被追溯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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