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姚伟、李辉、陶春、陈燕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公告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2023-11-01 17:23 发表于云南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姚伟、李辉、陶春、陈燕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公告
被告人姚伟、李辉、陶春、陈燕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以下简称“翔昊”案)涉财产部分,我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为维护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将依法开展“翔昊”案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核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核实时间
信息登记核实工作期限:2023年11月16日至2023年12月15日。
二、登记核实对象
信息登记核实对象为被告人姚伟、李辉、陶春、陈燕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通过“昆明翔昊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投入资金的受损集资参与人。
三、登记核实方式
本案采用线下登记方式进行核实。
登记时间:2023年11月16日至2023年12月15日,时间,上午:9:40-12:00,下午:13:30至17:30。
特别提示:登记时间为工作日,节假日、周末不进行登记。
登记地点: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健康生活文化馆(法院办公大楼背后体育馆)。
特别提示:来访登记群众请注意来访登记时间,为维护晋宁区良好城市形象,来访群众车辆可将车辆停放至法院对面吾悦广场商业区停车场。
咨询电话:0871-67803255、67803455(2023年11月16日同步启用)。
四、登记核实内容
线下将对集资参与人以下信息逐项登记、核实:
1.身份信息:自然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类别)、企业(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2.联络信息:通讯地址、手机号码;
3.账户信息:集资参与人本人的收款账号、开户行名称;
4.集资信息:2016年1月以来,集资参与人转入昆明翔昊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金额。
五、登记核实流程
线下登记核实流程包括核实身份、收款账户采集、集资数据确认等环节。对银行账户转入银行账户金额有疑义的,应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将证据复印件一并现场提交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复核。
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权利继承等特殊情形,由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或继承权利人在进行现场申报时,应当按照第六项所需材料进行提供(详见第六项)。
六、登记核实所需材料
1.身份信息材料
集资参与人为自然人的,应在进行信息登记前准备好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集资参与人为企业的,应在进行信息登记前准备好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为确保信息登记核实准确,原则上应当由集资参与人本人进行信息登记核实。集资参与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除提供第一款、第二款所需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对委托手续进行公证的公证书原件。上述委托书中应注明代理人具有代为办理信息登记核实全部流程操作并确认损失金额的权利。
集资参与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登记核实;所需提供的材料除第一款所需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以及户口本或监护证明等能够证明双方法定代理身份关系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集资参与人已经死亡的,由其继承权利人进行登记核实;继承权利人应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证明继承权的公证文书、法院生效判决或有继承权的身份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集资参与人有多名继承权利人的,各继承权利人应协商确定推选一人进行登记核实,并提供相关公证文书。未能协商确定的,将以在信息登记核实系统第一个进行登记的继承权利人为登记人,各继承权利人之间对发还案款的分配问题由继承权利人自行协商解决。
2.收款账户材料
集资参与人应准备本人名下银行卡,并书面提交收款账号、开户行等信息并书面确认。为便于款项的接收,所提供账户应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状态正常的Ⅰ类账户。
3.集资信息材料
集资参与人对银行账户转入至昆明翔昊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金额有疑义的,应提供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材料。
七、风险提示
本次登记核实的结果将作为案款发还的基础信息,请集资参与人及时参与,避免因不按时、不按要求参加登记核实而影响自身合法权益。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登记的,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特别提示:上述资料集资参与人需携带原件及复印件到场,复印件提交法院留存,不予退还。
八、注意事项
1.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为最大限度提高效率、节约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核实成本、避免人员集中来访登记形成拥挤,请各位集资参与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登记。对信息登记核实工作有疑问的,请查看公告所附的工作说明,仍有疑问或有相关意见建议的,可通过咨询电话进行提出,我院将依法及时答复。
2.集资参与人应注意防范电话诈骗,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集资参与人提供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
3.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信息登记核实工作、损害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4.请集资参与人持续关注微信公众号“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该号系我院唯一公众号及首要信息发布平台,后续有其他变更、补充事宜将及时发布。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日
昆明“翔昊”案信息登记核实工作说明
问题一:“翔昊”案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核实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本次信息登记核实的主要目的是核定被告人姚伟、李辉、陶春、陈燕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在“昆明翔昊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投入资金的受损集资参与人范围、受损总额及具体损失金额,为案款发还提供基础数据。登记核实的主要方式是通过线下申报方式,采集其本人接收案款的银行账户信息及手机号码等信息,核对身份信息及银行账户转入“昆明翔昊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金额、“昆明翔昊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转至银行账户金额等内容。
问题二:集资参与人现场就能完成所有的信息登记核实流程吗?
答:线下登记已准备必要的基础数据,集资参与人只要准备材料齐全,可以做到一次办理全部信息登记核实流程。
问题三:人民法院如何确保集资参与人的信息安全?
答:人民法院将对所收集的信息采取了严格的防护措施,相关材料按照程序进行处理,进行集中归档,集资参与人所提供的信息仅限于“翔昊”案资金清退发还工作使用,足以确保信息安全。
问题四:有人认为登记核实确认就等于同意自己是非法集资人,权益会得不到保障,是这样吗?
答:本次登记核实仅限于对集资参与人的身份信息、金额、账号及联络信息的真实性确认,方便人民法院尽早完成案款发还,保障集资参与人群体合法权益。集资参与人应当及时登记。
问题五:集资参与人未参加本次信息登记核实是否会影响到案款的发还?
答:确认集资参与人身份信息、接收清退资金所需的银行账号信息、银行账户转入“昆明翔昊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金额及 “昆明翔昊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转至银行账户金额等信息准确无误是案款发还的基本条件。因此,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信息登记的,司法机关将无法发还款项。为了确保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尽快实现,请积极参与本次信息登记核实。
问题六:集资参与人领取的利息为什么要从损失金额中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司法机关在核定集资参与人损失时,应将集资参与人已领取的分红、利息等从未还本金中扣除。
问题七:登记核实过程中,集资参与人对金额提出的疑义会如何处理?
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本案核实的金额信息主要是集资参与人银行账户转入“昆明翔昊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昆明翔昊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转至集资参与人银行账户金额,不包含利息。集资参与人对最后认定金额有疑义的,由本人明确具体疑义、提交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将对疑义进行审核,并告知审核结果。为确保合法权益尽快得以实现,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问题八:登记核实过程中,对所登记的接收案款的账户有什么要求?
答:为切实保护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避免他人获取集资参与人信息后恶意参加登记核实,除继承权利人外,接收案款的账户必须是集资参与人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若集资参与人为个人,可提供本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的账户状态正常的I类借记卡银行账户;集资参与人为企业(含其他机构),可提供境内银行的账户状态正常的对公账户。同时,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要求,II类账户有每天累计1万元、每年累计20万元的转账金额限制,III类账户转账额度限制更严格,为避免后续资金发还失败,请确保接收案款的账户为状态正常的Ⅰ类账户。集资参与人可到就近银行网点查询账户状态,如账户类型为非Ⅰ类账户,请自行向开户银行申请升级;如账户状态为挂失、冻结、睡眠等异常状态,请及时处理,保证账户状态正常。
特别提醒:现场登记工作人员无法判别银行账户的卡类型、账户种类等情况,请您务必按要求自行确认后准确填写,否则可能导致案款发还失败或发还后取现失败。
问题九:能否委托代理人代为登记?委托代理人的,应如何登记?
答:为确保信息登记核实准确,最大限度保护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尽可能由集资参与人本人进行信息登记核实。如确需委托代理人的,请将相关证明材料通过线下登记方式提交,进行身份及法律关系审核,审核通过后,完成后续登记核实。代理人应提供集资参与人本人银行账号,以供发还。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具有代为在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进行信息登记核实,并完成全部确认损失金额的权利。
问题十:集资参与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如何进行登记?
答:集资参与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登记核实。法定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监护证明等能够证明双方法定代理身份关系的材料,经核实确认后,法定代理人应提供集资参与人本人银行账号,以供发还。
问题十一:集资参与人已死亡的,应如何进行登记?有多名继承权利人的,应如何登记?
答:集资参与人已经死亡的,由其继承权利人进行登记核实;继承权利人应按照登记核实所需材料,提供本人身份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证明继承权的公证文书、法院生效判决或有继承权的身份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经核实确认后,完成后续信息登记核实。经核实确认的继承权利人提供其本人的银行账号,以供发还。
有多名继承权利人的,各继承权利人应协商确定推选一人进行登记核实,并提供相关公证文书。公证书中应当载明被推选登记人具有独立完成全部流程操作并确认损失金额的权利,并注明接收案款的银行账号。
如未能协商确定,人民法院将以第一个进行登记的继承权利人为登记人,各继承权利人之间对发还案款的分配问题由继承权利人自行协商解决。登记人完成登记并接收案款,不代表人民法院对财产归属的认定。
问题十二:集资参与人为企业的,应如何进行登记?
答:集资参与人为企业,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登记的,应当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由企业委托代理人登记的,应当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具有代为在信息登记核实中完成全部流程并确认损失金额的权利。
无论是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进行登记还是企业委托代理人登记,均应提供该企业名下对公银行账户信息,以供发还。
问题十三:集资参与人为企业,已被注销的,应如何进行登记?
答:作为集资参与人的企业已被注销的,由该企业的权利继受人进行登记核实。
权利继受人为自然人的,应准备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企业注销证明、证明继受原企业权利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按照登记核实所需材料进行审核。经核实确认的权利继受人按流程完成后续信息登记核实工作,提供本人银行账号,以供发还。
权利继受人为企业的,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企业注销证明、证明继受原企业权利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按照登记核实所需材料进行审核。经核实确认的权利继受人按照后续信息登记程序,提供其企业银行对公账号,以供发还。
以上两种情形,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具有下列权限:(1)代为提交前款列明的证明材料并代为办理法律关系核实手续的权利;(2)身份审核通过后,如还需由代理人代为完成后续登记核实的,则代理人还应具有代为完成后续信息登记核实并确认损失金额的权利。
权利继受人为多人的,各权利继受人应协商确定推选一人进行登记核实,并提供相关公证文书。公证书中应当载明被推选登记人具有代为完成信息登记核实并确认损失金额的权利,并注明接收案款的银行账号。
问题十四:非“昆明翔昊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投入资金的受损集资参与人提出其为实际出资人、权益受让人的,应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只认可2016年1月以来受损集资参与人在“昆明翔昊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投入的资金,并向受损的集资参与人发还案款。如非受损集资参与人认为其是实际出资人的,应当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有关人员主张自己受让了“昆明翔昊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权益的,因权利受让关系需要另行通过法律程序审核确定,本案信息登记核实工作中无权处理,主张人应与原集资参与人自行协商解决。
问题十五:信息登记核实完成后,案款什么时候进行发还?
答:登记核实工作结束后,人民法院将依据已经登记核实的数据及时推进案款发还工作。具体时间以人民法院发布的清退发还公告为准。
问题十六:对集资参与人还有什么建议?
答: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核实是本案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集资参与人权益实现有重要作用。集资参与人务必积极参加登记核实,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登记核实的,人民法院将视为怠于行使权利,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本案已归集到案的资金无法发还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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