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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渭检刑诉〔2022〕273号
被告人于水利,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011958◯◯◯◯◯◯◯◯,◯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村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2年7月29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
被告人高余良,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011953◯◯◯◯◯◯◯◯,◯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村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2年7月29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淑贤,女性,194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011941◯◯◯◯◯◯◯◯,◯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临渭区◯◯镇◯◯村◯组,村民,住临渭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2年7月28日被渭南市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盛悦勤,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011954◯◯◯◯◯◯◯◯,◯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村民,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2年7月27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江利,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011971◯◯◯◯◯◯◯◯,◯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路◯◯号,居民,住渭南市临渭区◯◯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2年7月27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思宏,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011953◯◯◯◯◯◯◯◯,◯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村◯◯组,村民,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2年7月28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水利、高余良等6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7月至2017年8月期间,渭南一正葡萄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杨某某(已死亡),在未经银保监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聘用于水利、高余良、杨淑贤、盛悦勤、段某某(因病死亡)、贾江利(兼任三张总站会计)、李思宏等人为该合作社代办站站干,在临渭区三张镇、阳郭镇、闫村镇辖区面向群众公开宣传,承诺在该合作社办理存款可随存随取,存取方便,以月息0.99-1.2%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公开吸收村民存款。
截至目前,接到存款群众411人报案,根据报案资料统计,已核实该合作社非法吸收存款资金共计1526.509867万元,已兑付49.8288万元,未兑付存款资金1476.681067万元。
其中:1.薛家站站干于水利,根据报案资料统计,共计吸收群众存款291.1295万元,于水利自行给群众兑付存款3.14万元,未兑付群众存款287.9895万元。
2.贠区高李站站干高余良,根据报案资料统计,共计吸收群众存款177.519万元,站干高余良自行给群众兑付0.03万元,未兑付177.489万元。
3.中张站站干杨淑贤,根据报案资料统计,共计吸收群众存款223.53万元(其中包含自己存款29.13万元,其他存款194.4万元),站干杨淑贤自行给群众兑付存款0.2万元,未兑付群众存款223.33万元(包含自己未兑付存款29.13万元,其他群众未兑付存款194.2万元)。
4.盛家站站干盛悦勤,根据报案资料统计,共计吸收群众存款140.798053万元(其中包含自己存款27.988053万元,其他存款112.81万元),未兑付140.798053万元(包含自己存款27.988053,其他群众存款112.81万元)。
5.三张总站负责人段某某(因病死亡)、贾江利二人,根据报案资料统计,共计吸收群众存款154.8756万元,未兑付群众存款154.8756万元。
6.西洛站站干李思宏,根据报案资料统计,共计吸收群众存款132万元(其中包含自己存款12.1万元,其他存款119.9万元),已兑付0.6934万元,未兑付131.3066万元(包含自己存款11.9786,其他存款119.328万元)。
陕西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一正葡萄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2012年7月至2017年8月吸收存款共计5042.250707万元。
其中:1.薛家站于水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73.0439万元,已兑付存款880.17万元,支付利息85.727534万元,未兑付207.146366万元。
2.高李站高余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0.7573万元,已兑付存款762.05732万元,支付利息57.203984万元,未兑付181.495996万元。
3.中张站杨淑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26.76万元,已兑付存款709.26万元,支付利息76.90862万元,未兑付140.59138万元。
4.盛家站盛悦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44.3万元,已兑付存款339.15万元,支付利息47.309341万元,未兑付57.840659万元。
5.三张站段某某、贾江利二人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5.643653万元。
6.西洛站李思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3.4万元,已兑付存款54.0627万元,支付利息45.34735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渭南银保鉴分局证明、投资明细表等;(2)证人张坤田、于雄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于水利、高余良、杨淑贤、盛悦勤、贾江利、李思宏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水利、高余良、杨淑贤、盛悦勤、贾江利、李思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水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73.0439万元;高余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0.7573万元;杨淑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26.76万元;盛悦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44.3万元;贾江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5.643653万元;李思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3.4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水利、高余良、杨淑贤、盛悦勤、贾江利、李思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于水利、高余良、杨淑贤、盛悦勤、贾江利、李思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车红卫
检察官助理:魏莉
2022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水利、高余良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杨淑贤、盛悦勤、贾江利、李思宏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司法鉴定意见书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六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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