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盛红海、孙存红、周杰犯诈骗罪款 2023.11.6……【资金清退】盛红海、孙存红、周杰犯诈骗罪罚金执行一案退赔款项发放。本次发放金额为93419元。
➤本院(2022)豫1521刑初41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已将案涉退赔款项全部执行到位,作为本案的部分受害人,请你们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将本公告上述的材料邮寄至我院,本院将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案涉款项发放给你们。逾期不提交材料或者后期联系不上,本院将无法退赔的案款视为罚金上交国库。后期不再另行发公告。

关于盛红海、孙存红、周杰犯诈骗罪罚金执行一案退赔款项发放的通知
罗山法院 2023-11-08 17:10 发表于河南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关于本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盛红海、孙存红、周杰犯诈骗罪罚金一案,案号:(2023)豫1521执1966号,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到位。为打消受害人的顾虑,避免二次受骗,罗山县人民法院充分保障各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发放退赔款项,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告如下:

一、发放对象

罗山县人民法院(2022)豫1521刑初411号刑事判决书涉及的部分20多位受害人。

二、发放金额

本次发放金额为93419元。

三、公告时间

自公告发布日期起30日内。

四、所需材料

1.请受害人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张。

2.请受害人提供本人正常使用的银行卡复印件一张。(备注开户行及户名、账号)

五、邮寄地点及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人民法院。(罗山县江淮北路)

收件人:吕游(案件承办人)。

联系电话:0376-6362562/15737680852。

邮编:464000。

罗山法院执行局局长:方涛 联系方式:15939762988。

六、公告内容

本院(2022)豫1521刑初41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已将案涉退赔款项全部执行到位,作为本案的部分受害人,请你们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将本公告上述的材料邮寄至我院,本院将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案涉款项发放给你们。逾期不提交材料或者后期联系不上,本院将无法退赔的案款视为罚金上交国库。后期不再另行发公告。

特此公告!

罗山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6日

评论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