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检察院办理陈某强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存在问题
娄底市双峰县网友 2023-11-08 09:51:06
我们绝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双峰县公、检、法在本案办理中没有公正公开,在对挽回受害人经济上损失严重失职不作为。
一、对双峰县人民法院(2023)湘1321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书的判决,审判长朱尉对本案的审理判决中,明显没有公正公开。
1、办案没有公开透明,办案中我们绝多数受害人未接到过任何通知,不了解任何案情,始终不知情。
2、办案不公。(1)对案件审理不清。所有被告人的非法所得未得到彻底清算,如各被告人所存公司的钱的利息比其他受害人的多一倍,提前下车的成员的利息和非法所得都未得到清算。(2)各被告人存入公司的钱已抵换成在公司借款人的借条,应予以追缴。(3)被告人邓海涵等退赔款应统一收缴和分配给所有受害人不能判决给原县主要领导等人,邓海涵(原公安局副局长)分管风控评估、法律顾问,属公司高管。公司所借出去未能追回损失的,其均应承担对所有受害人损失的相应责任。陈旺强犯罪团伙的成员只是分工不同,其行为应对所有受害人负责。(4)极少数人的刑事谅解书不能作为量刑依据,应得到绝大多数受害人的刑事谅解才行。
二、双峰县人民法院只为办案而办案,在对挽回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严重不作为。
1、对所有被告人的非法所得未能得到彻底清算(包括提前下车的公司成员)。如被告人所放入公司资金被抵换成公司借出资金借条的,原所得的加倍利息等均应予追缴。
2、法院判决书认定: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旺强将非法吸收的资金一部分对外出借,一部分用于投资娄双大道等工程项目,双峰县人民法院受案后,只冻结和处理了陈旺强的几处房产,而对检察院所指控的资金去向不闻不问,至今未追缴回一分钱,在执行上明显不作为。
①陈旺强公司本是以借贷业务为主,原所有外借款都有抵押担保合同,而双峰法院对其公司借出去的钱的执行却视而不见。放任陈旺强自行去收贷为自己私有,将所有受害人的钱变为其自己的钱。
②陈旺强名下双峰县旺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转包了罗亮凡承包省建六公司在娄双大道一段公路工程项目至今未予理睬,陈旺强委托其弟陈运胜于今年7月25日在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收走了16万元的工程款(也是在罗亮凡手中转包的)。
三、双峰县公安局与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对陈旺强案立案后,查案事实不清,放纵犯罪。
1、对犯罪嫌疑人陈玉坤、陈远胜、贺高文的犯罪行为未追究。2014年11月26日起,联众财富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陈旺强之父陈玉坤,既不是法人代表,又与陈旺强是父子关系,不应认定没有出资,没有参与。陈旺强之弟陈远胜,亲戚贺高文均为公司高管,一直参与公司决策,分管讨账等(公司工作人员都能证明),受害人放入的钱均是打入公司指定的陈远胜、贺高文等帐户上,其受害人去他家讨账被陈玉坤一家等人殴打,陈远胜、贺高文为逃避法律,提前归还了他二人所介绍进入的资金,公安、检察在办案审理中却视而不见。
2、对受害人3700多万元资金去向没有查清并及时追缴,立案后应封存所有档案资料,所有追回资金应统一收缴,尽力挽回经济损失。在办案中公安对公司所借出的钱未采取任何措施,未查清公司所有外借资金,未查清陈旺强在案发前转给陈远胜、贺高文等的外借款单据。对陈旺强投资在娄双大道和双峰县人民检察院等处的工程款不管不问,放任陈远胜、贺高文在外收账自行处置,陈远胜于2023年7月25日还在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收走16万元工程款(还有追补工程余款未结)。办案全程,只是办案而办案,没有顾及到大多数人的经济损失。这样由法院判决后,没有讨回的资金随时都可变为陈旺强的合法资金了。陈远胜、贺高文等在案前案后的所有讨得的钱都应全部收缴,统一退赔给所有受害人。
3.在该案中双峰县公安局该查未查,对资金的去向不管不顾,避重就轻。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的执法监督也处于走过场。
控诉人:曾卫平
官方回复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网友:
您好,您反映“双峰县公安局、检察院办理陈某强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存在问题”的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2020年11月13日,双峰县公安局将陈某强等人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依法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告知了案件当事人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并督促公安机关查明涉案款物、资金去向。2021年2月7日,我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对陈某强等人提起公诉。2021年9月18日,双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强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相应刑罚,并追缴涉案款物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其退赔。陈某强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30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综上,陈某强等人所犯罪行在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已经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双峰县人民法院、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确认无误。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15日
双峰县人民法院在办理陈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违法问题
娄底市双峰县网友 2023-11-13 13:03:36
双峰县人民法院在办理陈旺强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问题
双峰县公、检、法在本案办理中没有公正公开,在对挽回受害人经济上损失严重失职不作为。
一、对双峰县人民法院(2023)湘1321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书的判决,审判长朱尉对本案的审理判决中,违法审理,违规审判。
1、办案没有公开透明,办案中我们绝多数受害人未接到过任何通知,不了解任何案情,始终不知情。
2、办案不公。(1)对案件审理不清。所有被告人的非法所得未得到彻底清算,如各被告人所存公司的钱的利息比其他受害人的多一倍,提前下车的成员的利息和非法所得都未得到清算。(2)各被告人存入公司的钱已抵换成在公司借款人的借条,应予以追缴。(3)被告人邓海涵等退赔款应统一收缴和分配给所有受害人而不能通过私下操作判决给原县主要领导等人,邓海涵(原公安局副局长)分管风控评估、法律顾问,属公司高管。公司所借出去未能追回损失的,其作为公司高管应对全案负责。陈旺强犯罪团伙的成员只是分工不同,其行为应对所有受害人负责。(4)极少数人的刑事谅解书不能作为量刑依据,应得到绝大多数受害人的刑事谅解才行。
二、双峰县人民法院只为办案而办案,在对挽回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严重不作为。
1、对所有被告人的非法所得未能得到彻底清算(包括提前下车的公司成员)。如被告人所放入公司资金被抵换成公司借出资金借条的,原所得的加倍利息等均应予追缴。
2、法院判决书认定: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旺强将非法吸收的资金一部分对外出借,一部分用于投资娄双大道等工程项目,双峰县人民法院受案后,只冻结和处理了陈旺强的几处房产,而对检察院所指控的资金去向不闻不问,至今未追缴回一分钱,在执行上明显不作为。
①陈旺强公司本是以借贷业务为主,原所有外借款都有抵押担保合同,而双峰法院对其公司借出去的钱的执行却视而不见。放任陈旺强自行去收贷为自己私有,将所有受害人的钱变为其自己的钱。
②陈旺强名下双峰县旺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转包了罗亮凡承包省建六公司在娄双大道一段公路工程项目至今未予理睬,陈旺强委托其弟陈运胜于今年7月25日在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收走了16万元的工程款(也是在罗亮凡手中转包的)。
双峰县公安局与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对陈旺强案立案后,查案事实不清,放纵犯罪。
1、对犯罪嫌疑人陈玉坤、陈远胜、贺高文的犯罪行为未追究。2014年11月26日起,联众财富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陈旺强之父陈玉坤,既不是法人代表,又与陈旺强是父子关系,不应认定没有出资,没有参与。陈旺强之弟陈远胜,亲戚贺高文均为公司高管,一直参与公司决策,分管讨账等(公司工作人员都能证明),受害人放入的钱均是打入公司指定的陈远胜、贺高文等帐户上,后陈远胜、贺高文为逃避法律,提前归还了他二人所介绍进入的资金,公安、检察在办案审理中却视而不见。
2、对受害人3700多万元资金去向没有查清并及时追缴,立案后应封存所有档案资料,所有追回资金应统一收缴,尽力挽回经济损失。在办案中公安对公司所借出的钱未采取任何措施,未查清公司所有外借资金,未查清陈旺强在案发前转给陈远胜、贺高文等的外借款单据。对陈旺强投资在娄双大道和双峰县人民检察院等处的工程款不管不问,放任陈远胜、贺高文在外收账自行处置,陈远胜于2023年7月25日还在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收走16万元工程款(还有追补工程余款未结)。办案全程,只是办案而办案,没有顾及到大多数人的经济损失。这样由法院判决后,没有讨回的资金随时都可变为陈旺强的合法资金了。陈远胜、贺高文等在案前案后的所有讨得的钱都应全部收缴,统一退赔给所有受害人。
控诉人:曾卫平
官方回复
双峰县人民法院
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本院知悉后,立即进行了调查,现就涉及我院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被告人陈某强、彭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2021)湘1321刑初50号),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检刑诉[2021]42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强、彭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 2021年9月18日依法判决并处罚金;追缴双峰县公安局查封的被告人陈某强相关房产,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陈某强、彭某退赔被害人。该案判决后,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予以维持。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22]Z1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敏、禹某平、邹某红、罗某银等9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 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依法作出(2023)湘 1321 刑初 204 号判决,对上述被告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刑罚,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根据我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第二十六条规定: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一) 非法集资资金余额;(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五) 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提醒广大市民,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在选择投资方式时,要仔细甄别,小心谨慎,远离非法集资,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特此说明。
双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6日
2023-11-16 16: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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