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关于张士超等人犯诈骗罪一案的案款发放公告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23-11-20 16:13 发表于安徽
被告人张士超等人诈骗罪一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对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立案执行后,依法有序推进资产处置、资金归集、信息核实等重点工作。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生效刑事裁判文书和受损人信息对执行款进行发放工作,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退时间
本次执行款发放时间自2023年11月27日开始。
二、发放对象
按照《张士超、潘孝瑞、韩德超、徐宏春等人员经营安徽万合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安徽拓远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期间收取服务费》的补充更正报告确定的受害人受损金额进行发放案款。
三、发放金额
本次案款清退比例为100%,共计退赔金额4931688元。
四、发放方式
本次资金发放采取银行开立电子存单方式,由中国工商银行协助完成。委托中国工商银行为受害人开立电子银行账户,通过开立银行电子存单的方式进行资金发放。受害人在发放开始后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中国工商银行任一境内网点领取发放的资金。
五、特别提示
对于未领取到案款的受害人,请及时联系案件承办人汪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7613。
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张士超、徐宏春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刑终783号
抗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士超,男,1973年6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健,北京海町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宏春,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敏,北京浩天信和(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德超,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郎溪县,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安徽省郎溪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范世权,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孝瑞,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金寨县,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安徽省金寨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饶广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亚军,男,1992年1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洋县,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洋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银旺,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丹丹,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芹,女,1984年10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赵鹏鑫,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阮明霞,女,1989年9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岳西县,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钧,合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辩护人尹袁,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祥,男,1994年7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界首市,回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为安徽省界首市,住安徽省界首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8年9月6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胜利,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云峰,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吴本东,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汤伯海,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孙自强,曾用名孙志强,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池州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冬冬,男,1987年08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界首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界首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杜信,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曙,女,1983年2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9月6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红霞,北京浩天信和(合肥)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新,女,1986年12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滨海县,住安徽省霍邱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纯翠,北京浩天信和(合肥)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云,女,1991年9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范莉,女,1993年4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余伟,曾用名余炬,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金寨县,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周丽,女,1992年9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胡金涛,男,1995年1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青松,男,1994年01月05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谢柯,曾用名谢东,男,1992年12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汪龙,男,1988年12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桐城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9月4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谢小玲,曾用名谢晓玲,女,1988年2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巢湖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安徽省巢湖市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钟鹏程,曾用名钟鹏成,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安徽省舒城县组,安徽省肥西县室。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汪刚朋,男,1992年6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组,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室。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程光清,男,1991年2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安徽省舒城县2。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夏娟,女,1993年8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县,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钱少楠,曾用名钱少男,男,1992年9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由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丹丹,女,1995年6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郭超,男,1994年3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2。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国庆,男,1994年8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高刘镇岗北村大何岗村民组,合肥市经开区室。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冯敏,女,1996年1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安徽省舒城县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3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邦文,男,1990年5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霍山县,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安徽省霍山县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邓芬芬,女,1989年10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安徽省金寨县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梁外生,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宜春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江西省宜春市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付艳,女,1995年7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徐小飞,男,1993年2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冶父山镇石山社区神墩村民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郑芳婷,女,1993年12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怀宁县,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沈愉乐,男,1997年10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士超、徐宏春、韩德超、潘孝瑞、马亚军、吴本东、王曙、张云、秦芹、汤伯海、孙自强、胡金涛、王新、范莉、李冬冬、周丽、王青松、余伟、阮明霞、谢小玲、钟鹏程、谢柯、李祥、汪龙、汪刚朋、钱少楠、程光清、夏娟、王国庆、郑芳婷、陈丹丹、郭超、陈邦文、沈愉乐、邓芬芬、梁外生、付艳、冯敏、徐小飞犯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7)皖0104刑初6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士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被告人徐宏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三、被告人韩德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四、被告人潘孝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五、被告人马亚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六、被告人吴本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七、被告人秦芹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八、被告人汤伯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九、被告人孙自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十、被告人李冬冬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十一、被告人王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十二、被告人王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十三、被告人张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十四、被告人范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十五、被告人余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十六、被告人周丽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十七、被告人胡金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十八、被告人王青松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十九、被告人谢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二十、被告人阮明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二十一、被告人汪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十二、被告人谢小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十三、被告人李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十四、被告人钟鹏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二十五、被告人汪刚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二十六、被告人程光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十七、被告人夏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十八、被告人钱少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十九、被告人陈丹丹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十、被告人郭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十一、被告人王国庆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十二、被告人冯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十三、被告人陈邦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十四、被告人邓芬芬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三十五、被告人梁外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三十六、被告人付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三十七、被告人徐小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三十八、被告人郑芳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十九、被告人沈愉乐犯合同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四十、各被告人已退缴的赃款人民币七十二万三千元按照对应的被害人予以比例发还,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张士超、徐宏春、韩德超、潘孝瑞、马亚军、吴本东、秦芹、汤伯海、孙自强、李冬冬、王曙、王新、张云、范莉、余伟、周丽、胡金涛、王青松、谢柯、阮明霞、汪龙、谢小玲、李祥、钟鹏程、汪刚朋、程光清、夏娟、钱少楠、陈丹丹、郭超、王国庆、冯敏、陈邦文、邓芬芬、梁外生、付艳、徐小飞、郑芳婷、沈愉乐继续退赔并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宣判后,原公诉机关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张士超、徐宏春、韩德超、潘孝瑞、马亚军、秦芹、阮明霞、李祥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履行职务。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北京海町蓝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健受上诉人张士超近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北京浩天信和(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受上诉人徐宏春近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范世权受上诉人韩德超近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饶广军受上诉人潘孝瑞近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丹丹受上诉人马亚军近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银旺经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上诉人马亚军的辩护人,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鹏鑫受上诉人秦芹近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胡钧经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上诉人阮明霞的辩护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胜利、王云峰受上诉人李祥近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杜信经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原审被告人李冬冬的辩护人,北京浩天信和(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红霞受原审被告人王曙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北京浩天信和(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纯翠受原审被告人王新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刑初6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林
审判员 胡宏林
审判员 汪 蕾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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