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奉检刑诉〔2022〕347号
被告人朱刘甫,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89◯◯◯◯◯◯◯◯,◯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湖南省道县◯◯街道◯◯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9月24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31日由奉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清宝,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7◯◯◯◯◯◯◯◯,◯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湖南省道县◯◯街道◯◯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9月24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31日由奉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奉新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刘甫、魏清宝涉嫌诈骗案,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刘甫、魏清宝、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采取“碰瓷”的作案方式,派人事先将手指敲断,后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被害人赔偿。朱刘甫等人随机在地图上挑选作案地点,一般选择车辆较多的县城,作案对象为没有保险的三轮车,由朱刘甫驾驶小汽车停在路边寻找作案目标,另一人则骑行共享电动车在旁等待。发现作案目标后,二人分别在三轮车左右两侧车道行驶。当三辆车并行时,朱刘甫负责往右别车,三轮车则往右避让,骑电动车的人假装被撞并摔倒,后骗取赔偿。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2年9月15日,朱刘甫负责别车,朱某某负责骑车摔倒,魏清宝负责谈判。三人在湖北省通城县中心天街路段作案1起,骗得被害人邱某某3000元。其中,朱刘甫分得1500元,朱某某分得900元,魏清宝分得600元。
2、2022年9月17日,三人按照上次的分工,在湖北省汉川市老棉纺厂附近路口作案1起,骗得被害人马某某5000元。其中,朱刘甫分得2500元,朱某某分得1500元,魏清宝分得1000元。
3、2022年9月21日下午14时许,朱刘甫、魏清宝二人在湖南省耒阳市德泰隆路领袖家园门口作案1起,骗得被害人罗某某4000元。其中,朱刘甫分得2400元,魏清宝分得1600元。
4、2022年9月22日中午12时许,朱刘甫负责别车,阙某某(系朱某某的朋友,侦查中)负责骑车摔倒,魏清宝负责谈判,在奉新县冯川镇应星北大道朝阳饭店旁边作案1起,骗得被害人万某某7000元。
同日下午13时许,朱刘甫等人继续在奉新县冯川镇冯川西路作案,由朱刘甫负责别车和谈判,朱某某负责骑车摔倒,后被害人刘某某报警,朱刘甫、魏清宝、朱某某三人在奉新县中医院被奉新县公安局冯川派出所办案民警抓获归案。
综上,朱刘甫、魏清宝实施诈骗5次,诈骗金额19000元。其中,7000元已退回被害人万某某,朱刘甫分得6400元,魏清宝分得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被害人万某某、刘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朱刘甫、魏清宝供述与辩解;5.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刘甫、魏清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刘甫、魏清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碰瓷”,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被害人赔偿,共计人民币1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朱刘甫、魏清宝在最后一次犯罪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魏清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朱刘甫、魏清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朱刘甫、魏清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聪
检察官助理徐晓凤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朱刘甫、魏清宝现羁押于奉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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