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京东检刑诉〔2022〕534号
被告人李诗娴,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88◯◯◯◯◯◯◯◯,◯◯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院◯◯楼◯◯门◯◯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10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于2022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2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诗娴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2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李诗娴隐瞒结婚生子的真实情况,虚构自己生病买药,与母亲断绝关系做公证以及手机被母亲摔坏等事实,继续通过网络与前男友郭某某以男女朋友的名义交往,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30余万元,用于支付货款和日常消费等。
2022年10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李诗娴主动到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投案。被告人李诗娴的家属已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医保结算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闫某某、文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诗娴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话录音等;6.其他证据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诗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诗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海燕
检察官助理刘冰玉
2022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诗娴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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