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牡丹江市林口县范凤金诈骗案 2023.8.9……【检察院起诉书】本案由林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凤金诈骗案,于2023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被告人范凤金共申报112.75亩大豆补贴。经侦查,范凤金实际耕种大豆面积共计58450.672平方米,折合亩数为87.63亩,故范凤金共计虚报大豆补贴亩数为25.12亩。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21年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的通知【黑财指(经){2021}274号文件】,大豆补贴款为每亩248元,范凤金骗取大豆补贴款6229.76元;骗取国家一次性耕地补贴(地补)276.32元。综上,范凤金共计诈骗金额6506.08元,在侦查阶段已退返该钱款。2023年3月29日,被告人范凤金被林口县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林口检刑诉〔2023〕76号 

被告人范凤金,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51949◯◯◯◯◯◯◯◯,文盲,系黑龙江省林口县◯◯镇◯◯村◯◯,住牡丹江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1年12月31日因寻衅滋事被林口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23年4月7日因涉嫌诈骗被林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林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凤金诈骗案,于2023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被告人范凤金共申报112.75亩大豆补贴。经侦查,范凤金实际耕种大豆面积共计58450.672平方米,折合亩数为87.63亩,故范凤金共计虚报大豆补贴亩数为25.12亩。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21年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的通知【黑财指(经){2021}274号文件】,大豆补贴款为每亩248元,范凤金骗取大豆补贴款6229.76元;骗取国家一次性耕地补贴(地补)276.32元。综上,范凤金共计诈骗金额6506.08元,在侦查阶段已退返该钱款。

2023年3月29日,被告人范凤金被林口县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21年度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的通知、土地承包合同书及申报大豆补贴保证书(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中国共产党林口县朱家镇纪律检查委员会线索移送登记表、2021年范凤金领取大豆补贴银行明细、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

2.证人于某甲、于某乙、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范凤金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5.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凤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凤金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凤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范凤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范凤金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二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雨晗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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