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2023-11-25 09:00 发表于内蒙古
罪犯丛贵权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丛贵权,男,1995年2月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蘑菇气镇凤凰窝村一街05号,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河西街道办事处森工小区55号楼1号门市。
犯罪事实:2022年6月,被告人丛贵权明知是帮助网络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的情况下,仍按照其上线微信昵称“感谢经历”的要求使用手机APP、自助提款机帮助转账、取现金、无卡折存款等,并指使被告人姜浩介绍被告人齐伟行、被告人王宇航为其“跑分”,将自己名下的4张银行卡及被告人崔春良、齐伟行、王宇航、万琪等人名下的多张银行卡用于转账、取现等。现已核实丛贵权名下的蒙商银行卡尾号30369 在“跑分”期间共计进账人民币124 139元(以下未标明币种均是人民币),经核实该卡涉电信诈骗案件1起,被害人江宗升向该账户转账25 000元;丛贵权名下的工商银行卡尾号66479在“跑分”期间共计进账108 873元;丛贵权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尾号43776在“跑分”期间共计进账362 634元,经核实该卡涉电信诈骗案件4起,被害人吴建琪向该账户转账500元;被害人陈昌礼向该账户转账1 500元;被害人刘明阳向该账户转账 4 000元;被害人严敏标向该账户转账1 500元;丛贵权名下的中国银行卡尾号76784在“跑分”期间共计进账135 552元,其中被害人张玲向该账户转账1 500元,在此期间丛贵权使用自己名下的蒙商银行卡尾号30369在自助提款机取现16 000元;使用农业银行卡尾号43776在自助提款机取现 60 000元;使用中国银行卡尾号76784在自助提款机取现34 500元;使用齐伟行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33577取现9 900元;使用万琪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尾号34712和万琪共同前往自助取款机取现14 600元,丛贵权共计完成取现135 000元,完成取现后丛贵权按照其上线“感谢经历”的指示通过自助存取款机将取现资金转存至指定账户,并组织姜浩、崔春良、王宇航、齐伟行、万琪为其提供银行卡用于帮助“感谢经历”将网络违法犯罪所得资金向指定账户转账、存取。
2022年6月,丛贵权通过手机软件“飞机”联系被告人姜浩询问其是否想通过“跑分”及售卖银行卡赚钱,姜浩明知丛贵权要利用其提供的自己名下及他人名下银行卡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为获利,姜浩联系王宇航、齐伟行将其二人的多张银行卡提供给丛贵权用于“跑分”活动,丛贵权的上线“感谢经历”也直接联系姜浩让姜浩使用自己名下的1张建设银行卡尾号53914用于“跑分”,该卡在“跑分”期间共计进账13 000元,涉电信诈骗案件一起,被害人廖利清向该银行账户转账13 000元,涉案资金进账后,姜浩按照其上线“感谢经历”的指示使用指定的手机软件杉德宝、翼支付向对方提供给他的指定银行账户进行转账,姜浩使用手机软件杉德宝共计转账3笔,共计转账 8 000元,使用手机软件翼支付向对方提供的指定银行账户转账5 000元,共计转账13 000元。姜浩帮助丛贵权使用齐伟行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33577在自助取款机取现10 100元,姜浩通过介绍王宇航、齐伟行等人将其名下银行卡提供给丛贵权用于“跑分”取现,帮助“感谢经历”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共计获利3 000元。
2022年6月,被告人崔春良在明知丛贵权使用其提供的银行卡及配套U盾从事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5张银行卡通过姜浩提供给丛贵权用于网络违法犯罪,在丛贵权转移诈骗资金的过程中帮助其输入交易支付密码及人脸识别验证并帮助丛贵权在自助提款机完成取现106 500元,按照丛贵权的要求崔春良通过自助取款机将取出所有钱转入丛贵权给其的指定银行账户中,共计获利4 700元。经核实,崔春良提供给丛贵权用于转账、取现的5张银行卡共计进账851 129元,其中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36412共计进账135 603元;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尾号86213共计进账135 528元,被害人秦潮曼向该账户转账24 8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尾号63 169共计进账284 321元,被害人毛慧琴向该账户转账49 700元、被害人杨杨向该账户转账28 000元、被害人龙明兵向该账户转账1 100元;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93774共计进账88 510元,被害人张凯伦向该账户转账50 000元;蒙商银行卡号尾号43948共计进账207 167元,上述银行卡共涉及电信诈骗案件5起。
2022年6月,被告人王宇航在明知姜浩将其提供的银行卡提供给丛贵权用于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使用自己名下的4张银行卡在丛贵权转移诈骗资金的过程中多次使用手机输入交易支付密码及人脸识别验证并完成转账,在多个自助提款机使用自己名下的多张银行卡共取现66 000元,使用齐伟行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33577完成取现5 000元,王宇航共计取现71 000元。
2022年6月24日,王宇航将姜浩在自助提款机使用崔春良名下邮政储蓄银行卡取出的8 500元钱按照丛贵权的上线“感谢经历”的指示使用自助存取款机存入“感谢经历”提供的指定账户。经核实,王宇航通过姜浩提供给丛贵权用于“跑分”的4张银行卡共计进账310 826元,涉及电信诈骗案件1起,其中中国工商银行尾号63451共计进账152 232元,涉电信诈骗案件1起,该账户为涉案二级卡,被害人李春梅向该案一级卡伍超的银行账户尾号02264转账5 800元,涉案一级卡伍超向王宇航该账户转账49 999元其中包括涉诈资金5 800元;邮政储蓄银行尾号44651共计进账104 655元;建设银行卡尾号14672共计进账43 904元;中国农业银行尾号54674共计进账10 035元,4张银行卡在“跑分”期间共计进账310 826元。
2022年6月,被告人齐伟行明知姜浩将其提供的银行卡给丛贵权用于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使用自己名下的3张银行卡在丛贵权转移诈骗资金的过程中多次使用手机输入交易支付密码及人脸识别验证并完成转账,在自助提款机使用自己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尾号68835取现20 000元,在完成取现后,又通过自助取款机存款10 000元至丛贵权提供的指定银行账户,齐伟行通过帮助丛贵权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转账、取现共获利人民币2 000元。经核实,齐伟行名下的多张银行卡涉及电信诈骗案件3起,其中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33577共计进账 107 896.41元,被害人孙素娟向该账户转账4 000元,被害人任霞向该账户转账5 386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尾号44644共计进账78 505元,被害人雷秋萍向该账户转账32 900元;中国建设银行尾号68835共计进账39 493元,3张银行卡共计进账 225 894.41元。
2022年6月,被告人万琪明知其丈夫丛贵权使用银行卡进行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的3张银行卡提供给丛贵权用于“跑分”活动,并帮助丛贵权使用中国工商银行卡尾号34712取现14 600元。经核实,万琪提供给丛贵权用于“跑分”的银行卡涉及电信诈骗案件1起,在“跑分”期间万琪的3张银行卡共计进账116 415元,其中中国工商银行卡尾号34712共计进账23 703元;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62118共计进账5 900元;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66971共计进账86 812元,被害人张远洲使用张宏琴银行卡向该账户转账49 800元。
判决情况:罪犯丛权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申请情况:判决生效后,扎兰屯市看守所以罪犯丛权贵患有强制性脊柱炎和股骨头无菌性坏死疾病行动不便,目前坐轮椅为由建议我院对丛权贵的病情进行鉴定并作出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我院于2023年11月21日予以立案受理。
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公示时间:2023年11月25日至2023年11月27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
来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470-3217149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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