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奎屯垦区罗文达诈骗案 2022.8.10……【检察院起诉书】被告人罗文达,曾用名朱文斌、佐天佑、罗聪聪、罗通,男,1990年出生,中专文化程度,无业。
本案由新疆奎屯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文达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5月11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认为本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于2022年5月1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至2021年期间,罗文达隐瞒个人无工作、无经济收入等真实财务状况,以成功人士、有钱人的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编造可以帮人办理团场职工、承包土地、买低价抵押车、法拍车以及收款用途等虚假理由,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5766591.4元人民币,所得钱款均被其用于支撑个人日常高额消费。
1、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袁某某因办理团场职工一事经朋友颜某某介绍认识罗文达。罗文达以有能力为其办理职工及身份地等名义用微信和支付宝等收款方式数次骗取袁某某212640元人民币,在袁某某发现被骗后多次向罗文达索要钱款7640元人民币。罗文达从袁某某处所骗共计2050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2、2021年11月6日至2021年11月20日期间,罗文达以可以给张某某办理团场职工为由,数次骗取张某某共计685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3、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期间,罗文达与赵某某“谈恋爱”期间,虚构其在派出所需要赔人钱财等为由,多次以“借”为名先后从赵某某处骗取钱款58800元人民币,又以给赵某某换一部手机为由拿走赵某某iphone 12Pro Max手机转卖他人获利8000元人民币,罗文达从赵某某处所获财物共计668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4、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间,罗文达隐瞒其租赁尼桑逍客SUV的事实,可以低价卖给乔某某,并以购车和车辆办手续为名先后从乔某某处骗取钱款共计864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5、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间,罗文达以婚恋为幌子,编造劳务市场出事、采棉机加油、打架在派出所需要用钱等虚假理由,分近百次从陈某某处“借款”共计427851元人民币,后在陈某某向其索要“借款”时,罗文达与其迅速分手,罗文达从陈某某处获得全部钱款用于个人挥霍。陈某某不堪重负产生自杀想法后被朋友劝住。
6、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罗文达以给人办职工、给黄某某买车、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等为由从黄某某处骗取共计4046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7、2021年8月至2021年11月期间,罗文达与苏某某“谈恋爱”期间,编造给采棉机加油、拿车差钱等虚假理由从苏某某处“借款”共计38917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苏某某不堪重负自杀,被朋友救下。
8、2020年4月至2021年10月期间,罗文达利用与黄某某结婚为幌子,虚构以抵押车辆需要执行费、支付板车托运费等各种理由,多次从黄某某处骗取182180元人民币,罗文达通过微信给黄某某转账共计21527.6元人民币。罗文达从黄某某处共计骗取160652.4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9、2020年9月至2021年10月期间,罗文达以向侯某某出售法拍车、给184团棉花地采棉花交定金等虚假理由从侯景某某共计骗取810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10、2021年10月,罗文达隐瞒事实将租赁的吉普车称是他人欠钱抵押在其处,后将车辆抵押给毛某某共向其借款200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后该车辆被租赁公司收回。
11、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期间,罗文达以有能力收购低价法拍车再将收购的法拍车卖掉挣取差价为借口,从赵某某处骗取共计122000元人民币,赵某某索要无果后以到公安机关自杀为要挟,从罗文达处要回86900元人民币。罗文达共计骗取赵某某351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12、2020年3月至2021年7月期间,罗文达以过户二手车、办理手续、购买保险费为由先后从陈某某处骗取钱款51200元人民币,陈某某迟迟没有见到车辆,从罗文达处索要回20000元人民币。罗文达共计骗取陈某某312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13、2020年9月至2021年10月期间,罗文达以卖车、借钱有急事、给母亲看病等为由从董某某处共计骗取100000元人民币,经董某某多次索要后,追回58000元人民币。罗文达共计骗取董某某420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14、2020年7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罗文达以办理职工为由从江某某处骗取共计470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15、2021年11月,罗文达隐瞒车辆来源将租赁的丰田霸道车辆谎称是抵押车,以抵押为由共计骗取喻某某20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后该车辆被租赁公司收回。
16、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罗文达将租赁而来的车辆谎称法拍车抵押给王某某,以出车祸赔偿需用钱、车需要装GPS、买车差钱为由共计骗取王某某4896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17、2020年11月至2021年8月期间,罗文达以可以帮颜某某租地、给其售卖二手车、帮其儿子入党、换单位等理由多次骗取颜某某共计2329918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18、2021年7月,罗文达以可以帮助王某某儿子办理职工、给老职工交半年保险、给领导送手机、请领导吃饭等为由,骗取王某某96000元人民币,经被害人索要后归还9000元人民币。罗文达共计骗取王某某870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19、2020年9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罗文达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将租赁的丰田霸道车可以售卖给胡某某为由,共计骗取胡某某1540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20、2021年6月23日至2021年6月25日期间,罗文达在无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包装为成功人士,以各种理由共计骗取殷某某400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21、2020年6月26日至7月26日期间,罗文达在无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包装为成功人士,以各种理由共计骗取程某某450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22、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2月25日期间,罗文达在无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包装为成功人士,以各种理由共计骗取薛某某1300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23、2021年10月7日,罗文达谎称修车需要钱向张某某借取2900元人民币,后张某某索要后归还1000元人民币。罗文达骗取张某某共计19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24、2021年11月2日,罗文达以拿抵押车车款差钱的虚假理由骗取尚某某230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25、2021年11月15日,罗文达以打麻将微信限额无法转账,让唐某某先帮其用微信付钱后再以现金的方式偿还为由,骗取唐某某50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26、2021年6月,罗文达以有能力给尚文迪办理团场职工为由骗取其110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27、2021年11月,罗文达以办理团场职工、资金周转为由共计骗取徐某某90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28、2021年9月,罗文达以给王某某办理团场职工为由,先后骗取王某某12000元人民币,所得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29、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罗文达以帮王某某打官司为由,骗取其20000元人民币,经被害人索要后归还8000元人民币。罗文达共计骗取王某某12000元人民币,所得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30、2021年6月至2021年9月期间,罗文达以售卖抵押车为由,先后骗取王某某共计109900元人民币,经王某某多次索要后归还5000元人民币。罗文达共计骗取王某某104900元人民币,所得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31、2020年9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罗文达以售卖抵押车为由,先后骗取聂某某共计135000元人民币,所得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32、2021年10月,罗文达虚构给李某某提供采棉机的事实,先后骗取李某某共计80000元人民币,所得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七师分院
起 诉 书(罗文达诈骗案)
兵七分检刑诉〔2022〕1号

被告人罗文达,曾用名朱文斌、佐天佑、罗聪聪、罗通,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柳沟镇125团○○小区○○栋○○号,捕前住新疆奎屯市○○小区○○栋○○室。2015年6月15日因殴打他人被车排子垦区公安局柳沟派出所行政罚款五百元;2016年6月13日因寻衅滋事被车排子垦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二百元罚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1月7日被新疆奎屯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奎屯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2年4月6日,第七师检察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第七师看守所。

本案由新疆奎屯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文达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5月11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认为本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于2022年5月1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2年5月18日至1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2年7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1年期间,罗文达隐瞒个人无工作、无经济收入等真实财务状况,以成功人士、有钱人的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编造可以帮人办理团场职工、承包土地、买低价抵押车、法拍车以及收款用途等虚假理由,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5766591.4元人民币,所得钱款均被其用于支撑个人日常高额消费。

1、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袁某某因办理团场职工一事经朋友颜某某介绍认识罗文达。罗文达以有能力为其办理职工及身份地等名义用微信和支付宝等收款方式数次骗取袁某某212640元人民币,在袁某某发现被骗后多次向罗文达索要钱款7640元人民币。罗文达从袁某某处所骗共计2050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2、2021年11月6日至2021年11月20日期间,罗文达以可以给张某某办理团场职工为由,数次骗取张某某共计685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3、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期间,罗文达与赵某某“谈恋爱”期间,虚构其在派出所需要赔人钱财等为由,多次以“借”为名先后从赵某某处骗取钱款58800元人民币,又以给赵某某换一部手机为由拿走赵某某iphone 12Pro Max手机转卖他人获利8000元人民币,罗文达从赵某某处所获财物共计668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4、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间,罗文达隐瞒其租赁尼桑逍客SUV的事实,可以低价卖给乔某某,并以购车和车辆办手续为名先后从乔某某处骗取钱款共计864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5、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间,罗文达以婚恋为幌子,编造劳务市场出事、采棉机加油、打架在派出所需要用钱等虚假理由,分近百次从陈某某处“借款”共计427851元人民币,后在陈某某向其索要“借款”时,罗文达与其迅速分手,罗文达从陈某某处获得全部钱款用于个人挥霍。陈某某不堪重负产生自杀想法后被朋友劝住。

6、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罗文达以给人办职工、给黄某某买车、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等为由从黄某某处骗取共计4046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7、2021年8月至2021年11月期间,罗文达与苏某某“谈恋爱”期间,编造给采棉机加油、拿车差钱等虚假理由从苏某某处“借款”共计38917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苏某某不堪重负自杀,被朋友救下。

8、2020年4月至2021年10月期间,罗文达利用与黄某某结婚为幌子,虚构以抵押车辆需要执行费、支付板车托运费等各种理由,多次从黄某某处骗取182180元人民币,罗文达通过微信给黄某某转账共计21527.6元人民币。罗文达从黄某某处共计骗取160652.4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9、2020年9月至2021年10月期间,罗文达以向侯某某出售法拍车、给184团棉花地采棉花交定金等虚假理由从侯景某某共计骗取810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10、2021年10月,罗文达隐瞒事实将租赁的吉普车称是他人欠钱抵押在其处,后将车辆抵押给毛某某共向其借款200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后该车辆被租赁公司收回。

11、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期间,罗文达以有能力收购低价法拍车再将收购的法拍车卖掉挣取差价为借口,从赵某某处骗取共计122000元人民币,赵某某索要无果后以到公安机关自杀为要挟,从罗文达处要回86900元人民币。罗文达共计骗取赵某某351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12、2020年3月至2021年7月期间,罗文达以过户二手车、办理手续、购买保险费为由先后从陈某某处骗取钱款51200元人民币,陈某某迟迟没有见到车辆,从罗文达处索要回20000元人民币。罗文达共计骗取陈某某312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13、2020年9月至2021年10月期间,罗文达以卖车、借钱有急事、给母亲看病等为由从董某某处共计骗取100000元人民币,经董某某多次索要后,追回58000元人民币。罗文达共计骗取董某某420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14、2020年7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罗文达以办理职工为由从江某某处骗取共计470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15、2021年11月,罗文达隐瞒车辆来源将租赁的丰田霸道车辆谎称是抵押车,以抵押为由共计骗取喻某某20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后该车辆被租赁公司收回。

16、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罗文达将租赁而来的车辆谎称法拍车抵押给王某某,以出车祸赔偿需用钱、车需要装GPS、买车差钱为由共计骗取王某某4896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17、2020年11月至2021年8月期间,罗文达以可以帮颜某某租地、给其售卖二手车、帮其儿子入党、换单位等理由多次骗取颜某某共计2329918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18、2021年7月,罗文达以可以帮助王某某儿子办理职工、给老职工交半年保险、给领导送手机、请领导吃饭等为由,骗取王某某96000元人民币,经被害人索要后归还9000元人民币。罗文达共计骗取王某某870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19、2020年9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罗文达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将租赁的丰田霸道车可以售卖给胡某某为由,共计骗取胡某某1540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20、2021年6月23日至2021年6月25日期间,罗文达在无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包装为成功人士,以各种理由共计骗取殷某某400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21、2020年6月26日至7月26日期间,罗文达在无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包装为成功人士,以各种理由共计骗取程某某450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22、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2月25日期间,罗文达在无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包装为成功人士,以各种理由共计骗取薛某某1300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23、2021年10月7日,罗文达谎称修车需要钱向张某某借取2900元人民币,后张某某索要后归还1000元人民币。罗文达骗取张某某共计19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24、2021年11月2日,罗文达以拿抵押车车款差钱的虚假理由骗取尚某某230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25、2021年11月15日,罗文达以打麻将微信限额无法转账,让唐某某先帮其用微信付钱后再以现金的方式偿还为由,骗取唐某某50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26、2021年6月,罗文达以有能力给尚文迪办理团场职工为由骗取其110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27、2021年11月,罗文达以办理团场职工、资金周转为由共计骗取徐某某90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28、2021年9月,罗文达以给王某某办理团场职工为由,先后骗取王某某12000元人民币,所得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29、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罗文达以帮王某某打官司为由,骗取其20000元人民币,经被害人索要后归还8000元人民币。罗文达共计骗取王某某12000元人民币,所得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30、2021年6月至2021年9月期间,罗文达以售卖抵押车为由,先后骗取王某某共计109900元人民币,经王某某多次索要后归还5000元人民币。罗文达共计骗取王某某104900元人民币,所得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31、2020年9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罗文达以售卖抵押车为由,先后骗取聂某某共计135000元人民币,所得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32、2021年10月,罗文达虚构给李某某提供采棉机的事实,先后骗取李某某共计80000元人民币,所得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罗文达的手机两部;

2.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常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微信、支付宝、银行交易记录、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颜某某、张某某、尚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等32人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文达的供述和辩解;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录音光碟、电子交易账单光碟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文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  娜
检察官助理 刘海祥
2022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第七师看守所

2.案卷39册、光盘6张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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