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76件、9715名被告人!广西重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 2023.12.14 ☑法院发布
12月14日,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区法院依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情况,同时公布十起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2023年全区法院一审审结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7676件,9715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案件数量同比上升87.59%。其中,一审审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475件,涉案金额3.13亿元,904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23人;一审审结关联犯罪案件7201件,案件量同比上升97.56%,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782件3196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4390件5571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9件44人。
会上还发布十起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是广西法院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的反映和体现,具有较强的典型性、代表性。

7676件、9715名被告人!重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
广西高院 2023-12-14 18:26 发表于广西

重拳打击电信诈骗 守好群众“钱袋子”
全区法院一审审结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7676件 9715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12月14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区法院依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情况,同时公布十起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自治区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敏出席新闻发布会。

陈敏介绍,随着打击治理力度加大,今年以来我区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总量持续高位运行。全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强化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始终依法从重打击、全链条纵深打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023年全区法院一审审结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7676件,9715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案件数量同比上升87.59%。其中,一审审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475件,涉案金额3.13亿元,904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23人;一审审结关联犯罪案件7201件,案件量同比上升97.56%,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782件3196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4390件5571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9件44人。

今年全区法院把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审判,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实做好。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专项调研组,对相关的难点、堵点及热点问题,分赴全区各地开展深入调研、指导。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均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或专班,配足配强专业审判力量,针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突出问题,充分发挥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以及行业部门的沟通协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推动形成打击整治合力。

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全区法院立足司法审判职能,坚决依法从严、全面、准确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对境外、境内电诈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幕后金主、蛇头、卡头、跑分团伙,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实施犯罪,对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诈骗的犯罪,有组织跨境提供技术支持或者网络服务等帮助的犯罪,坚决出重拳下重手,从定罪、量刑、财产处置等各方面落实依法从严惩处要求。依法从重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衍生犯罪和境内协同犯罪,全链条打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犯罪,以判决实刑为主,加大罚金力度,将从严惩治的要求落实落细。

被骗群众和社会高度关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的被骗钱财能否追回,追回多少,因此全区法院把追赃挽损作为打击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同步推进,在审判过程中彻查涉案财物来源、去向、用途、流转等,全力追缴赃款赃物。2023年以来,全区法院协同公安机关追赃挽损金额2亿余元。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波及面广、扩张性强、发展迅速,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治理问题。全区法院协同推进综合治理,全力挤压涉诈犯罪生存空间;与此同时高度重视反诈宣传工作。通过组织当地在校学生、社区群众1万余人到法庭旁听200多个案件庭审活动,庭审直播35次、发布典型案例27件等“活教材”的方式,进行宣传警示教育,取得良好效果。在“全民反诈集中宣传月”活动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全区25家法院对66件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开展反诈宣传“五进活动”123次,促进提升全社会识诈防诈反诈意识。

会上还发布十起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是广西法院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的反映和体现,具有较强的典型性、代表性。

广西法院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2023年12月

目 录
1
被告人林炳寿、林炳森等二十六人诈骗案

2
被告人潘棣键、莫浩俭等十四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3
被告人陈新泉、孔佳明等十六人诈骗案

4
被告人刘某诈骗案

5
被告人梁洪铕诈骗案

6
被告人农哨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7
被告人黄逸树、谭朗涛等二十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8
被告人谭某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9
被告人廖某、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10
被告人王某某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


被告人林炳寿、林炳森等二十六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起,被告人林炳寿先后招揽、组织多人在北海市海城区、铁山港区等地学习诈骗,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逐渐发展成为“飞跃组”、“财神组”、“飞虎队”、“招财进宝组”四个小组共同实施专门针对外国人的“杀洋盘”网络诈骗活动的犯罪团伙。该犯罪团伙制定管理规则,由各组组长对成员的日常管理,其中,被告人林炳寿负责团队管理及财务管理;被告人林炳森负责后勤保障,包括提供跨境网络、香港电话卡以及指导境外交友软件平台的注册、教学等;被告人何翠萍承担女性语音翻译;其他被告人通过Whatsapp、Telegram、WABusiness等境外加密聊天软件伪装成漂亮女性,按照固定的话术本配置有道词典、谷歌中英文翻译软件,引诱被害人以投资虚拟货币可获得高额回报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经统计,各被告人发送诈骗信息59591至846930条不等。2022年4月16日,被告人林炳寿等26人在北海市海城区长青路某大厦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炳寿等26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向不特定多人发送诈骗信息,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诈骗犯罪活动中,林炳寿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林炳森等25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遂根据各被告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数量,结合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境内人员在境内组建诈骗窝点,专门针对外国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典型案件,俗称“杀洋盘”。近年来,随着反诈宣传的普及和群众反诈意识的不断提升,许多国人已经产生“电信网络诈骗抗体”。于是,一些犯罪分子便“拓宽思路”,将目标转向外国人,认为诈骗外国人不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刑法采用属地原则,即不管行为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只要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都适用我国刑法,与被害人的国籍无关。2022年12月1日施行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实施电诈或中国公民在境外实施电诈的,适用该法。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权,严厉打击此类“杀洋盘”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形成有力震慑,保护被害人合法财产,有效净化网络空间,维护我国良好国际形象。


被告人潘棣键、莫浩俭等十四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至6月,被告人潘棣键、莫浩俭、潘棣强经预谋,共同出资成立“富盈顺”公司以推销壮阳保健品的名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三人承租苍梧县石桥镇的一间民居,由潘棣键向他人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号码、住址等)及招聘“话务员”,利用软件处理器将归属地为全国各地的电话号码处理成归属地为广州市的网络虚拟电话,由“话务员”利用该网络虚拟电话拨打电话,冒充快递公司工作人员以推销壮阳保健品的名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在网络虚拟电话被标注诈骗、骚扰标签后,潘棣键等人将个人使用的电话号码申请加入移动通信免关停服务名单,从而提高拨打电话的接听率,继续实施诈骗活动。潘棣键雇请被告人潘棣康参与公司管理,并先后雇请被告人莫丽欣、钟小珍、潘倩茹等人担任“话务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潘倩茹等人逐一拨打购买来的电话号码,根据“话术”内容,冒充快递公司工作人员谎称只需支付小额快递费、税费或者检测费即可免费取得价值898元的壮阳保健品,并通过夸大保健品功效,虚构售后有专业老师指导使用的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茂、冯某国等5242人的信任,诱导被害人购买所谓的壮阳保健品,从中骗取钱财。截至案发,潘棣键等人骗取他人财物共计49万余元。

2022年3月至6月,被告人潘棣键、莫浩俭、潘棣强为实施上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被告李春平明知潘棣键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仍以0.5元/条的价格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截至案发,李春平向潘棣键等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8740条,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一审,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棣键、莫浩俭、潘棣强等1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拨打非法获取来的被害人个人信息电话号码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均已构成诈骗罪。潘棣键、莫浩俭、潘棣强、李春平非法购买、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共同犯罪中,潘棣键、莫浩俭、潘棣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潘棣键、莫浩俭、潘棣强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至五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潘棣康等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李春平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多人参与、组织严密、分工协作的电信网络诈骗案,受害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被告人借助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拨打诈骗电话,骗得被害人信任,实施精准诈骗。在网络虚拟电话被标注诈骗、骚扰标签后,又申请将个人使用的电话号码加入移动公司的免关停服务名单,从而提高拨打电话的接听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系电信网络诈骗的上游关联犯罪,二者合流后,使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更易得逞,让人防不胜防,社会危害性更大。“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构成数罪并罚的,应依法数罪并罚。法院对被告人潘棣键等3人以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予以并罚,体现了从严惩处、全面惩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的精神,也提醒广大群众注意保护好个人身份信息。


被告人陈新泉、孔佳明等十六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至11月,被告人陈新泉、孔佳明等人加入位于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某民房的诈骗“工作室”,该“工作室”提供作案工具及话本、国外通讯软件账户的注册、维护虚假交易平台后台管理等,诱骗外国人到虚假交易平台进行投资。陈邱泉负责财务管理,被告人李小芝负责工作纪律。“工作室”所有人员均加入同一通讯联络群进行联系,分为四个业务组,由管理者发布成员成功诈骗的“喜报”和绩效表格,激励成员实施诈骗。该团伙使用WhatsApp、Telegram、Twitter、Facebook等国外社交软件与外国人聊天,冒充成功人士、美女等,吸引外国人进行虚拟货币投资,先诱骗被害人通过Binance(币安)、Okex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购买正规虚拟货币,再将正规虚拟货币充值到该团伙操控的虚假平台,当被害人取现时,该团伙便诱导被害人支付高额手续费,被害人在支付了高额手续费后仍然受到严格限制,导致大部分虚拟货币无法取现,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该平台诈骗对象均为外国人,至案发时诈骗金额152708USDT(1USDT等于1美元),约合人民币97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一审,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新泉、孔佳明等16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在境内使用电信网络手段向境外人员诈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新泉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孔佳明等15人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孔佳明等3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16名被告人归案以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新泉等14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艾晖等5人主动缴纳罚金,视为其认罪、悔罪的表现。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新泉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孔佳明、龙笑梅等人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境内人员在境内组建诈骗窝点,专门针对外国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又一典型案件。电信网络诈骗一般是长期设置窝点作案,有明确的组织者、指挥者、骨干成员固定,结构严密,层级分明,各个环节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衔接有序,多以犯罪集体或犯罪团伙的形式出现。对其中的骨干分子,一般认定为主犯,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本案中,该诈骗“工作室”各业务组之间分工明确,相互协作,共同完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陈新泉加入诈骗工作室充当财务管理,依法认定为主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体现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依法严惩的方针。


被告人刘某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被告人刘某到马来西亚加入“恒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恒泰公司”),参与实施针对中国大陆公民实施电信诈骗活动,刘某负责通过电信网络聊天方式欺骗客户登录平台注册充值。“恒泰公司”对全体成员实行集中管理,下设行政部、后勤部、APP后台客服部、业务部等部门,业务部下设“恒泰集团”、“众创集团”等5个诈骗集团。每个集团下设代理线,代理线下设组长、业务员。业务员通过微信、陌陌等社交软件及“大牛”等定位软件,将社交软件虚假定位在中国内地寻找诈骗对象,并以虚假身份与被害人交朋友或谈恋爱获取信任后,诱导被害人进入“恒泰公司”的博彩平台APP软件充值下注进行赌博;业务员、组长及代理线老板制定倍投计划诱导被害人不断充值及下注,有计划地让被害人输钱或限制提现,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刘某加入以梁端雄等人为首的“B1代理线”,与梁端雄、韦欣萍、李静平、陈龙(均已判刑)等人在境外以类似前述方式利用“网易财富”APP实施诈骗,共骗取他人钱财190万余元。刘某于2021年2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一审,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参加诈骗集团,并在境外结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刘某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并责令刘某与其他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未成年人参与实施跨国电信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当前,境内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力度空前,诈骗窝点向境外转移,并以“出国打工挣大钱”“一夜暴富不是梦”等蛊惑、引诱未成年人参与其中。出国务工是一些年轻人的愿望,但是要经正规渠道、合法途径,切勿被境外诈骗团伙的谎言所引诱,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最终落入犯罪团伙的陷阱,沦为犯罪帮凶。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应予高度警惕,不参与涉诈违法犯罪活动,触碰法律高压线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本案的审判,体现了人民法院在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同时,对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辅助人员,依法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被告人梁洪铕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梁洪铕先后在广西梧州市万秀区的家中、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的租住处,利用手机网络社交平台虚构名为“杨妍”的年轻女子身份,通过微信撒网式交友,分别与覃某、彭某某等四名被害人进行聊天,确定“恋爱关系”以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后以父亲生病住院需要费用、没钱还房贷、欠高利贷急需还钱等各种名义不断骗取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转款给其,诈骗四名被害人共计86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一审,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洪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手机网络社交平台实施诈骗,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梁洪铕经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梁洪铕多次诈骗他人钱财,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梁洪铕配合公安机关追缴部分赃款,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梁洪铕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梁洪铕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典型意义

《2023年上半年度中国手机安全状况报告》指出,当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成为发案最多、上升最快、涉及面最广、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犯罪类型。在所有诈骗类型中,交友类诈骗占比最高,达41.3%,受害者中男性占比高达70.3%。电信网络诈骗是一种有别于普通诈骗的犯罪,其以通讯和互联网为媒介,名目繁多、花样翻新,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渗透性,危害范围广。人民群众通过对诈骗罪典型案例的认识,应树立防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上当受骗,理性应对诈骗情况,提高对诈骗术的处理能力,学会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被告人农哨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8月中旬,被告人农哨峰明知境外人员通过宽带网络及固定电话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便以李某某、王某某、农某某、赵某某等人身份信息登记开户电信宽带网络,并租用黄某某位于天等县天等镇丽川村某屯的房屋,安装四条宽带及固定电话供境外人员使用。2022年8月14日至8月30日,境外诈骗窝点人员使用上述宽带、固定电话对我国境内人员实施诈骗活动,导致李某、刘某某等多名被害人被诈骗共计人民币99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一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农哨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农哨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农哨峰的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农哨峰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典型意义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分工日益精细化,许多为诈骗提供帮助并从中获利的黑灰产业应运而生,成为电诈犯罪的重要推手。打击电诈犯罪,必须依法惩处其上下游关联犯罪,斩断电诈犯罪的帮助链条,铲除其赖以滋生的土壤,实现打击治理同步推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电诈犯罪的关联犯罪,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农哨峰明知境外人员系从事电诈犯罪,仍为其提供宽带、固定电话等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使境外诈骗分子能够与国内进行通讯传输实施诈骗,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黄逸树、谭朗涛等二十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被告人黄逸树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李春贵(在逃)等人密谋帮助境外诈骗犯罪团伙接收、转移赃款,被告人黄逸树先后召集被告人谭懿、谭朗涛等人操作手机,利用社会人员提供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帮助境外诈骗犯罪团伙非法接收、转移诈骗赃款,并安排被告人李俊延等人介绍熟人、朋友提供银行卡转移赃款,给司法机关追赃造成极大困难,致使大量被骗资金无法追回。至2022年6月,黄逸树犯罪团伙在贵港市港北区联邦太古、中银大厦、唐人街和港南区桥圩镇等地及在移动小车上进行操作转移诈骗赃款。经核实,被告人谭浪、谭善裕等人和刘彬锐、吴慧君等其他社会人员共50多人提供银行卡及手机给黄逸树犯罪团伙转移赃款,流入涉案银行卡资金达2000万余元,其中被诈骗款金额400多万元,涉及全国诈骗案件200多起,造成200多名被害人被骗资金无法及时追回。黄逸树犯罪团伙从中非法敛财超过100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一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逸树组织被告人谭朗涛、谭懿、谭家明操作银行卡非法转移违法犯罪资金,情节严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给他人转移违法犯罪资金,黄逸树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谭朗涛、谭懿、谭家明在黄逸树组织下操作银行卡非法转移违法犯罪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春富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操作银行卡非法转移违法犯罪资金,被告人李俊延、陈军、黄昌荣明知黄逸树、谭朗涛等人转移犯罪所得赃款,仍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予以协助转移,被告人谭浪等人明知他人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仍提供银行卡及以其他服务协助转移,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黄逸树等20人五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上下游关联犯罪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犯罪,也是近年来打击的重点和社会关注的焦点。近年来,由于电信网络犯罪日益蔓延,尤其是以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账户等方式助推电信网络犯罪高发。本案中,各被告人或操作银行卡非法转移违法犯罪资金,或明知转移犯罪所得赃款仍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协助转移,或明知他人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仍提供银行卡及以其他服务协助转移,致使被害人被诈骗400多万元,使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上游犯罪更容易得逞,追赃挽损难度更大。因此,对于电信网络诈骗下游关联犯罪应予以严惩。通过本案的审理,一方面对从事“跑分”转账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能够起到震慑作用,彰显人民法院全面、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的决心,另一方面,也会警醒社会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合理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等具有支付功能的账号。


被告人谭某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谭某斌系广西某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大学生。2022年3月29日,谭某斌在明知他人将银行卡用于接收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中国银行储蓄卡(尾号7218)提供给外号“阿冲”的男子使用。该银行卡于同日接收资金8.4万元,其中5万元系被害人耿某被诈骗转入的资金。因ATM机限额取款,谭某斌按照“阿冲”的指示到银行营业厅的人工柜台将该银行卡内资金取现1.9万元交给“阿冲”。2022年8月17日,谭某斌在网上看到《关于敦促“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一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名下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接受诈骗资金,又实施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谭某斌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谭某斌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斌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三)典型意义

近几年频发高校在校大学生涉及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的案件。被告人谭某斌是广西某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在明知他人将银行卡用于接收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将名下银行卡给别人使用。此类案件反映出部分高校大学生等青少年群体由于涉世未深,法律意识淡薄,容易被犯罪分子盯上,被“兼职”“低成本,高收入”“赚快钱”“零风险”等话术欺骗、利诱,从而走入犯罪歧途。部分大学生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不仅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帮助,加大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挽回受害人经济损失的难度,更会让自己承担法律风险,付出法律代价,留下案底和污点,给正常就业和社会生活埋设障碍。这个案例也敲响了警钟,对参与涉电诈等行为除依法打击外,更需加强对大学生群体的反诈宣传,增强法律意识、自律意识和底线意识,守住行为边界,抵制和远离与电诈及其关联犯罪有关的高风险行为,防患于未然。


被告人廖某、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被告人潘某某受他人利诱,从事通过手机绑定银行卡进行收款、转账等支付结算业务(俗称“跑分”),为非法牟利,潘某某通过中间人介绍被告人廖某(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仍处于缓刑考验期限内)参与协作,让廖某到不同的金融机构办理多张银行卡,并按照上家的指示使用廖某的上述银行卡账户相互配合操作转账。至案发止,被告人廖某的银行卡资金流水共计50余万元,其中有1万余元是被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或敲诈勒索的资金流入。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一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合谋后提供银行卡并配合协助操作转移犯罪所得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廖某、潘某某提供银行卡并协助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应依法惩处。在犯罪中,二被告人与他人合谋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潘某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廖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廖某在前罪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案犯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认定二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廖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潘逸尘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由未成年人相互配合参与的涉电信网络诈骗的关联案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因其犯罪门槛低、投入小、操作简单、来钱快,逐渐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常客”。未成年人可塑性强,有较强的模仿能力,在此前提下,监护人更应重视家庭教育的重要作用,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杜绝不劳而获的不良思想,避免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


被告人王某某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初,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上家对58同城网站上求职者实施电信诈骗,仍纠集蒋某明等人在桂林市区六合路一出租房等地,通过“飞机”加密通讯软件与上家联系并在上家的指示下,到58同城站上搜索求职者,冒充招聘的工作人员拨打求职者电话,根据上家提供的话术,诱骗求职者添加上家提供的微信号,再由上家进一步对求职者实施诈骗。每成功添加一个微信号,王某某可从上家获取人民币50元好处费,再按照蒋某明等人拨打电话成功添加上家微信的数量,支付给蒋某明等人每条20元至30元不等的好处费。

2023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与“大元”通过“飞机”加密通讯软件联系后,决定介绍人员偷渡出境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王某某联系到蒋某博、刘某等三人后,拉入名为“一家人”的微信群中,在群中商议、安排偷渡路线和行程。2月26日,蒋某博、刘某等三人根据王某某的安排从全州出发前往云南省,准备偷渡出境泰国等国外地区。3月3日,接头人员在云南省昆明市接到蒋某博、刘某等三人,准备运送出境的过程中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一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仍根据上家指示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积极帮助拨打电话,诱骗他人添加电信网络诈骗人员联系方式,致使被害人钱财被骗,数额巨大;王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诈骗共同犯罪中,王某某根据他人的安排帮助拨打诈骗电话,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在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犯罪中,王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在实施诈骗犯罪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王某某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从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处理原则,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求职者急于入职的心理,在58同城求职网站上诱骗求职者加上诈骗者的微信号以实施诈骗,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许多刚毕业的大学生社会经验有限,防诈能力不足,更容易上当受骗,刚出校门就面临困境。对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起到警示作用,预防更多犯罪,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近年来,不少人受到“境外淘金”谎言的影响,为实现“淘金美梦”采取不法方式前往境外从事电诈及跨境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最后往往都是梦碎,甚至还成为“消失的他”。本案中被告人组织人员前往境外实施电诈,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成功偷越国境,且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归案后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处理原则对其从轻处罚,进行教育感化,使其能早日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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