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全浩涉嫌诈骗罪 2023.11.1 ☑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全浩,男,1999年生,高中文化,无业。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1-5月,被告人全浩在交友软件上以年轻、残疾、爱猫的女性身份注册账户,待男性添加该账户后,全浩陆续以自己生病、解封银行账户、妹妹生病等理由骗取他人钱款共计680114元。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栖检刑诉〔2023〕435号

被告人全浩,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99○○○○○○○○,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镇○○街○○号。被告人全浩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6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浩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5月,被告人全浩在交友软件上以年轻、残疾、爱猫的女性身份注册账户,待男性添加该账户后,全浩陆续以自己生病、解封银行账户、妹妹生病等理由骗取他人钱款共计680114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23年1-3月,被告人全浩以上述手段多次骗取被害人褥某某钱款,共计68166元。

2.2023年2月,被告人全浩以上述手段多次骗取税某某钱款,共计12420元。

3.2023年2-5月,被告人全浩以上述手段多次骗取庹某某钱款,共计599528元。

2023年6月11日,民警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抓获被告人全浩。全浩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褥某某、税某某、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全浩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检查、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全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浩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全浩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经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嘉菁
检察官助理  徐美玲
2023年11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全浩羁押于栖霞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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