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孙跃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罪 2022.9.19 ☑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孙跃,男,1958年出生。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6年至1997年间,孙跃伙同沈诚、葛雷等人(均已判决),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先后诱骗北京○○科技发展公司等14家单位将资金共计人民币1.3亿余元,以定期存款方式存入中国农业银行丰台支行科学城分理处。并在上述单位存款过程中,在分理处内使用伪造的定期存单、存款单位开户申请书等,先后将上述单位的银行存款转出,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被告人孙跃于2022年3月18日被侦查机关抓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
京二分检刑诉〔2022〕69号 

被告人孙跃,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58○○○○○○○○,○○,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楼平房○○号,现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罪,于2022年3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拘留;同年4月21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跃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罪,于2022年7月21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8月19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至1997年间,孙跃伙同沈诚、葛雷等人(均已判决),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先后诱骗北京○○科技发展公司等14家单位将资金共计人民币1.3亿余元,以定期存款方式存入中国农业银行丰台支行科学城分理处。并在上述单位存款过程中,在分理处内使用伪造的定期存单、存款单位开户申请书等,先后将上述单位的银行存款转出,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

被告人孙跃于2022年3月18日被侦查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贺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孙跃的供述和辩解;4.畅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5.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跃伙同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等方式,骗取被害单位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跃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晴
检察官助理于慧媛
2022年9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孙跃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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