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保护:胡家豪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2024.1.8 ☑Judge ☑Attorney ☑Taiwan,台灣,台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金簡字第20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胡家豪 男 (民國69年3月2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C120949627號 住基隆市安樂區安樂路2段164號後棟(基隆市安樂戶政事務所) 居基隆市中山區安一路13號2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4410號、第16674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9770號),本院判決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淑姿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
民國113年1月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 蔡咏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孫超凡
民國113年1月8日
➤附件一: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談股
111年度偵字第14410號 第16674號
被告 胡家豪 男 42歲(民國69年3月20日生) 住基隆市安樂區安樂路2段164號後棟(基隆市安樂戶政事務所)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C120949627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民國111年6月30日
檢察官 洪淑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民國111年7月12日
書記官 林瑋婷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简易判决书、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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