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保山市隆阳区王康芹、杨雪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4.1.16 ☑资金清退
1、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王康芹追缴违法所得一案。
2、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杨雪华追缴违法所得一案。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隆阳法院 2024-01-16 14:46 发表于云南

公告(一)

关于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王康芹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因王康芹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未退赔投资人集资款,本院查封并处置了被执行人王康芹名下位于隆阳区兰城街道金康小区的房产(王康芹占50%份额)。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中进行了公开拍卖、变卖,经过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变卖均无人竞买流拍,变卖保留价为1625319元。该财产详细信息可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看。

本案投资人依法可以以该保留价接受以物退赔。因本案投资人较多,无法直接以实物退赔,为了平等保护各投资人权益,具体以物退赔方式为:由一名投资人以变卖保留价购买相关标的后,本院分配该变价款退还各投资人相应份额。若无投资人愿意购买,本院将依法对该房屋进行无保留价拍卖。


公告(二)

关于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杨雪华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因杨雪华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未退赔投资人集资款,本院查封并处置了以下财产:

序号财产名称处置结果
1云MDQ783车辆成交
2云M55V77车辆流拍、保留价22346元
3位于昆明市五华区小菜园148号4-8幢1层102号房产成交
4位于兰城街道办事处人民路78号1幢1单元4层2号房产流拍、保留价290457元
5位于隆阳区坤泰.驿路名门9幢1单元1801室房产流拍、保留价547289元

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中进行了公开拍卖、变卖上述财产。该财产详细信息可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看。

对于流拍财产,本案投资人依法可以以该保留价接受以物退赔。因本案投资人较多,无法直接以实物退赔,为了平等保护各投资人权益,具体以物退赔方式为:由一名投资人以变卖保留价购买相关标的后,本院分配该变价款退还各投资人相应份额。若无投资人愿意购买,本院将依法对该房屋进行无保留价拍卖。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愿意以变卖保留价购买该房产的投资人,可在2024年1月31日前持身份证至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室填写申请。

二、逾期无投资人申请购买的,本院将依法对该财产进行无保留价拍卖。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评论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