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保护:广州市南沙区潘祖泉犯盗窃罪一案 2024.2.2 ☑资金清退
通知被害人领款。被害人刘海清、陈晓洲、李庆云、王芝华、孙艳、周演侣、石楚儿、邓海华:被执行人潘祖泉主动向本院履行退赔的义务。本院依照判决所确定的各被害人及退赔数额,现预将执行款发放给各被害人。本院根据你方在报案时预留的信息,通过电话、邮寄通知书等方式通知你方提供收款账户,但仍未能联系上你方或收到你方名下收款账户的资料。现通过公告方式通知你方,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通过邮寄或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交的方式,提供你方身份证复印件及名下收款账户(需有明确的账号、具体支行、开户名信息))(按印或签名确认),并写上本案案号及联系方式,以便本院将款项退发你方;逾期未提供的,本院将对你方应得款项进行提存。
➤附:☑法院判决书 2018.12.11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潘祖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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