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304刑初319号被告人陶三定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宣判公告
本院受理的(2023)粤0304刑初319号被告人陶三定、周国欢、马莉娟、蔡中伟、姚钟舒、金晓岚、何连生、饶素芳、莫雪原、高雪飞、陈菊、王铮、苗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已于近日宣判,现将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告人陶三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周国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三、被告人马莉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四、被告人蔡中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五、被告人姚钟舒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六、被告人金晓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七、被告人何连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八、被告人饶素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九、被告人莫雪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被告人高雪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一、被告人陈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二、被告人王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三、被告人苗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四、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依法甄别、变价后发还有本金损失的集资参与人;追缴涉案款项按比例发还有本金损失的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陶三定继续退赔并按比例原则发还,其他被告人在各自违法所得数额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
案件目前仍在上诉期内,判决暂未生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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